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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凸显的六大亮点

时间:2022-04-05 15:16:37 浏览量:

    2010年伊始,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下发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一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其中有不少亮点。
 
    一、突出培训意义
 
    指导意见要求:“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正从依赖物资资源投入向依赖高素质人力资源转变,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技能的提高尤为重要。指导意见站在调整经济结构、减少结构性失业的高度,突出了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农民工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企业“用工荒”;二是农民工就业难,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就是力图解决这个矛盾,培养社会需要的有“一技之长”的新型农民工。从这个层面上看,加强农民工培训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也是为了从整体上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调整培训目标
 
    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中曾经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培训目标:第一阶段,即2003-2005年,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1000万人,其中职业技能培训500万人,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第二阶段,即2006-2010年,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5000万人,其中职业技能培训3000万人,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2010年国办的指导意见,承续2003年的培训目标,提出了“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的培训目标,虽然没有具体量化,但强调了“相适应”、“有培训需求”、“就业需要”等关乎培训质量和效果的目标,显得更加务实。
 
    三、强调统筹整合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分工合作、统筹安排,并合理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以更好地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提倡产学结合
 
    指导意见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特别提倡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等。
 
    五、促进就业衔接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是此次指导意见的又一亮点。农民工培训必须强调“需求导向”,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意见指出,要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要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意见要求,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强化监督机制
 
    针对以前农民工培训中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特别强化了培训资金的监管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制度等,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农民工培训是一件大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务实、具体、系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能够很好地落实,我国农民工培训一定能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单位:陕西工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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