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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实现的法律途径

时间:2022-04-06 15:02:23 浏览量:

    摘要:平等权既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的法律特征要求我们追求形式平等基础上更为合理的相对的近似平等,为实现公民的平等权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提供保障。
 
    关键词:平等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立法;行政执法;司法
 
    一、平等权的法律特征
 
    (一)平等权是一项法律原则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拥有权利和义务。即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每人身上都必须实现有机的统一,从而根本避免历史上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不平等制度的再现。同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既要平等地保障公民权利,又要平等地约束公民履行义务,不允许有任何歧视和特权。因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平等权,其实质是要承认并维护个人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对国家机关和个人的行为,都具有价值取向的指引作用,而且这种指引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违反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第一,平等权所体现的是人们在政治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赋予每个人以平等权,实际上就是个人人格平等、独立,在国家和社会中主体性地位法律资格的法律表现。第二,平等权是一项与其他权利存在着密切关联性的权利。作为权利的平等,指的是公民在一切方面的平等。平等权的这一属性意味着,它的内容涵盖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所有方面,并要通过其他权利的行使和发展才能够体现出它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发展,这一属性使其高于其他的基本权利,为其他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提供目标和价值取向。第三,平等权要求的不是均等,不能将平等权理解为无差别对待。它是抛开差异的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更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天赋和能力差异的实质上的平等,形式平等有时就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各国宪法在规定平等权时,也规定了追求实现实质平等方面的内容。第四,平等权享有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即具有个人和群体相结合的特点。当平等权的主体是个人时,指的是人与人间的平等;当平等权的主体是群体时,包括阶级之间的平等、民族之间的平等、种族之间的平等、男女之间的平等诸多方面。
 
    二、实现平等权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宪法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都充分享有作为人的平等、尊严和实现社会正义。保障实现公民平等权为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前提并为其现实发展和未来的社会地位奠定基础;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一个前提;平等权的保障不仅有助于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与平等地履行义务,而且因为“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有助于反对特权与官僚主义,消除腐败现象,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保护公民的宪法地位与合法权益;宪法的至上性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它确立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权力制约原则。保障平等权有助于平衡公权和私权,以强化政权的合宪性;保障实现平等权是根除制约发展权的不平等障碍,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发展是硬道理,而平等权的缺失是制约发展权的法律根源。平等权的保障与实现,有利于统筹兼顾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打破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还农民国民待遇;有利于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获得国家的优惠政策实现区域间的平衡。可见,平等权的保障与实现是法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的突破口。
 
    三、平等权实现的法律途径
 
    (一)立法上
 
    1、从平等权实现的历史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虽然有自然差别的因素,但法律和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许多则是国家所造成。各级人大、行政机关和最高法通过其立法和司法解释制造法律上的不平等。对这种源头上的不平等,我们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废止相关的条款、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制定反歧视法——平等必然反对歧视。我国的反歧视立法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制定一部全面的反歧视法,在立法目的和理论基础上应兼采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以形式平等挑战对农民工、户籍和社会出身公开给予不平等的直接歧视,引入间接歧视纠正细微的、隐蔽的、无意识的歧视行为,实现实质平等这一反歧视法最终的目标,也可先在歧视现象严重的领域制定相关法规条款,极大推动平等权的发展。
 
    (二)行政执法
 
    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平等权效力中的执行力,实际上确立了行政机关在完成其服务职能时应采取的价值取向,即以促进所有人的平等为根本目标。政府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坚持宪法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对待,制定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法规和规章,在行政立法环节力争向实质平等转变;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发展公共服务事业,坚持以农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为本,提供优质廉价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切实解决他们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和住房等方面的平等权的欠缺,使其同样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行政执法方面,要落实立法上的人文关怀,用人性执法代替刚性执法、人情执法和关系执法,从政策、经济、政府信息、社会保障等环节扶持弱势群体。
 
    (三)司法
 
    “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为公正地解决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案件,首先,深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使司法权从行政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还法院独立的审判权,法院平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其树立人本法律观,公正解决公民平等权纠纷的体制保障;其次,以人本法律观打造素质过硬、业务精干的司法队伍,是有效救济公民平等权的根本保障;再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为公民平等权的实现提供司法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黑龙江绥化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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