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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与法制化进程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

时间:2022-04-08 16:10:25 浏览量:

    在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各个领域的立法相继出现,“有法可依”的状态已基本实现。法律与人们生活戚戚相关,作为一名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看到了太多因不懂法而致身陷囹圄的活生生案例,我们不禁感叹懂法、守法对于一个人命运有多么重大的影响。是的,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说到法制宣传,我们不得不承认大众传媒对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巨大作用。何谓大众传媒呢?权威的解释是大众传媒(mass media)是大众传播媒介的简称,是指向大范围的人群传递信息的载体。从现代一般意义上讲,大众传媒主要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随着近年来我国民主法治进程逐步加快,各种媒体紧跟时代步伐,各种宣传报道纷纷跟进,推出了一批批精品力作,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是功不可没的。比如中央电视台的品牌栏目——《今日说法》——从人民群众碰到的日常身边事说起,邀请法学专家,深入浅出,解疑释惑,收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但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崛起,对传统舆论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提出了严峻的挑战。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7年北京电视台的纸包子事件、近来的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事件、原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猥亵少女事件等等社会新闻突发事件都在网上引起热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持续讨论。说到网络在法治化进程方面的作用,我们不得不提到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孙志刚事件使得网络舆论在推动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之后互联网以其强大的传播率使该事件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引起了高层的高度关注,直接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  

互联网在加快体制改革、“良法”制定方面的作用是逐步显现的,它在推动反腐倡廉方面更是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力量。从前段时间天价烟局长的曝光到最近网民热议的“日记门”烟草局局长,这些高级官员的作风问题迅速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进入法律程序依法处理,速度之快令人拍手称快。可以说如果没有网络在中间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事件起码不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更不会及时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当然,网络曝光官员不良作风问题的意义不仅在于此,它也给其他官员起了警示效果,要求他们时刻敲响警钟,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其位谋其职”。  

不可回避的事实是,网络舆论在宣传报道中掺杂着一些混淆视听、鱼龙混杂的信息,甚至是一些不负责任、情绪化、意气用事的言论,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正视的。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对此我是深有感触的,司法工作的核心是要强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事实上,当某地发生了一起引起群众强烈反响的案件时,有些新闻工作者摒弃了应有的职业操守和独立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只站在一方的立场上说话,使得新闻报道失去了应有的客观性。轰动全国的“彭宇案”至今令人印象深刻,它使得“好人难做”的话题在大范围内引起讨论,甚至被作为小品题材搬到了春节联欢晚会的舞台上。为什么在这个事件中,媒体和普通大众都倾向于站在彭宇一边,坚定地认定他就是“做好事被冤枉”?这种坚定,似乎更多的缘于媒体报道先入为主,缺乏客观和全面,只以道德审判事实和法律,而摒弃了根本的证据。如果媒体在进行报道之前,到各方当事人处了解情况,到司法机关了解详情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伸张正义也好,行使公众知情权也罢,真正的新闻报道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而只能让证据说话。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你做的唯一任务就是将事情的各个方面、各个当事人的陈述全面的向群众展现出来,让群众自己判断其中的是非曲直,而不是新闻媒体的先入为主。不得不提到的是新闻舆论与司法独立原则之间的冲突关系,由于新闻媒体一面倒的报道使得群众的思维也受到影响,我们经常听到或者看到某一社会事件发生后,会出现一面倒的现象,听不到不同意见的声音,有些情绪激昂的群众通过发表言论、甚至做出一些出格行为来给法院施加压力,要求其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判决。这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使得司法中立、独立原则化为泡影,对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怎样才算达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呢?我想,它不仅仅要求群众对该事件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还需要在行使上述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司法程序、尊重法律精神,从而具备理性、平和的法律思维。  

不可否认,大众传媒与法治化进程之间既存在良性的互动效应,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对抗冲突关系。身处今天的时代,每一个人都深知法治进程是与新闻舆论监督密不可分的,法治进程是与人民群众普遍提高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相伴而行的,舆论宣传体系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的运行。为了达到大众传媒在推动法治化进程方面的最优作用,笔者认为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重点做出改进、努力。  

(一)健全和完善新闻从业的相关立法,从制度上规范舆论监督权,推进新闻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报道权,给它们以更多的照顾和便利。同时,也要防止媒体借报道之名妨碍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和独立办案,特别是在宣传报道方式上,要有明确的规定和惩戒措施,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要把握好尺度和进度,防止为了提高所谓的新闻效应,炮制子虚乌有的假新闻、恶意报道和片面报道。在立法方面,尤其要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对发布涉黑、涉黄信息的网站,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创造一个绿色的网络文化,使得普通百姓在网络上看到更加丰富、全面、理性的信息。  

(二)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控制舆论导向。谣言四起就在于没有在恰当的时机发布权威信息,从而给虚假的、含混的舆论提供了空间。我国政府各部门借鉴西方国家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庄重的场合表明态度和立场,就能有效地向公众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一切流言飞语便不攻自破,从而牢牢控制舆论导向。在方面的成功经验在汶川“5.12”大地震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权威媒体第一时间广泛的报道,既安抚了群众心理、又给企图制造虚假信息的人以致命一击。在推进法治化进程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借鉴新闻发言人制度,当出现涉及法律的社会热点问题时,权威媒体要第一时间发出自己的声音,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娓娓道来,向群众阐明,让其分辨个中曲直,做出自己的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唯有如此,才能引导广大群众理性、平和心态的建立,才能推动法治化进程朝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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