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不向建设单位指定,介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2、不得干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政党工作和工作成果。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不越级超期,不刁难建设单位。
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1、对发现存有地质灾害发生预兆,不得无故拖延信息发布时间。
2、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治理的,不得介入双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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