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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切实抓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

时间:2022-04-10 15:08:29 浏览量:

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公益劳动侧重于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基层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可以体现其对社会的积极的补偿,培养其对社会责任感,既起到惩罚作用,也在行为上对服刑人员进行了矫正,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避免重新犯罪的目的。  

一、  公益劳动现状。  

目前社区对象公益劳动大多采取分散和集中的方法进行。通过利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提供的治安巡逻、绿化养护、发放通知和道路保洁等公益劳动项目,征求矫正对象意见后落实具体项目,可以选择到公益劳动基地劳动或到所在社区进行分散公益劳动。镇司法所则采取植树、义务献血、向地震灾区捐款、到公益劳动基地进行保洁等多种形式每月组织一次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公益劳动。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公益劳动目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分散公益劳动流于形式,矫正对象基本不自觉参加;二是集中公益劳动偏重于结合集中教育一同开展,单独组织较少,在市开展统一集中教育后,集中公益劳动开展困难。三公益劳动项目单一,矫正对象劳动时间达不到要求。  

二、如何抓好公益劳动  

1、确立服刑意识,使矫正对象明确公益劳动不是自愿的,而是建立在服刑基础上的一种强制的矫正方式之一,不是想不参加就不参加的,而是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在性质上是一种行为矫正方式,是与心理矫正相对应的一种消除矫正对象不良行为,培养和发展起良好行为的科学方法。公益劳动作为一种对犯罪人的矫正手段,不论在司法部的规定中,还是在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都有由司法所组织公益劳动,矫正对象需参加公益劳动的规定,矫正对象既然犯了罪,就必须接受矫正,而接受社区矫正就必须参加公益劳动。因此,公益劳动的服刑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服从安排,参加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确定这一意识,就必须加强对矫正对象教育,一是可以由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判决书、裁定书中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管理教育,完成公益劳动任务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中明确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需遵守的事项,而不是由矫正对象本人通过承诺来保证参加公益劳动,加强公益劳动执行的权威性,二是加强教育,在市组织的集中教育中专门安排对矫正制度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进行授课,强化矫正对象的服刑意识,三是由市统一组织集中公益劳动,在共同劳动中,互相促进,增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自觉性。  

   (二)加强管理,确立公益劳动执行的规范性。建立与公益劳动强制性的高效、规范的执行机制,严格执行程序,建立科学有力的奖惩机制。对于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根据缺席的次数相应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加强个别谈心教育,提升管理等级,增加公益劳动次数,对于拒不参加的,主观恶性较深、拒不接受矫正的,应当考虑交由法院或监狱机构,由法院或监狱机构对其刑罚适用作重新裁判。对于认真参加公益劳动达一定次数的,从不无故缺席的则相应给予减少公益劳动时间的奖励。  

   (三)建立规范的公益劳动基地。参加公益劳动是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的一种方式,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对社会的一种积极补偿。参加公益劳动可以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和公德感,矫正其原有的不良犯罪心理。要体现公益性就必须规范公益劳动的场所,即是在具有社会福利性、非赢利性机构建立的公益劳动基地,让矫正对象真正能体会到是在为社会提供有益的劳动,是在为过去的错误进行积极的补偿。目前乡镇公益劳动基地主要是敬老院、环卫所、社区公益事业等。其中社区公益事业主要是矫正对象进行分散公益劳动时使用,在村联络员的组织下矫正对象参加所在村的治安巡防、植树、义务献血等公益活动。目前社区公益劳动在各村开展极不平衡,现在村矫正联络员均为兼职,是在原有工作上又多了一项工作,且各村联络员所联络的矫正对象数量不一,有不少村一个对象也没有,多的村则有三四个,联络员工作的积极性提不起来,村联络员认真的组织的较好,活动多,形式多,有的联络员从思想上对社区矫正这项工作还认识不够,从感情出发,认为矫正对象都是熟人,他们都有工作,能不做就不做,给矫正对象予便利,只要打个电话或人到一到就算是参加了公益劳动,证明照出,不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另外矫正对象也不愿在社区内参加劳动,认为在社区里劳动都是熟人有伤他们的自尊心。在劳动中从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劳动时应付的多,效果不好。而镇确定的公益劳动基地数量少,交通不便,矫正对象选择参加基地劳动较少,基地的劳动项目单一且劳动量少,不能满足全镇矫正对象集中公益所需。我们一是要加强公益劳动基地建设,增加基地数量,二是要挖掘基地潜力,增加基地的公益劳动项目,增加可选性,三是确定社区公益劳动项目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正时就提供其进行选择确定,而不是社区随意指定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项目,四是资源共享,乡镇公益劳动基地少,可以采取和集中教育一样的方式,利用市区的资源,在组织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时可以到市区公益劳动基地进行,在其他乡镇工作或市区工作的社区对象可以在方便时到工作地公益劳动基地进行公益劳动。五  

(四)采用多种形式,拓宽公益劳动视野。公益劳动最终目的就是从行为上矫正犯罪人的不良行为,消灭犯罪隐患。因此只要是能够改变矫正对象的不良行为习惯的活动都同公益劳动的目的是一致的。我们现在的公益劳动主要是从事一些体力上劳动。时间一长,矫正对象就有一种厌烦和消极的意识,认为公益劳动就是一单纯的惩罚的形式,不利于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自觉性的养成,也不利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可以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不同,在劳动中实行分类管理。对有文化基础的,并且悔改态度较好的,可以组织他们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以身说法;对一些文化基础较差的或未成年犯罪人,可以指导他们学习相关知识或到学校接受正规教育;对于没有工作的可以组织他们正规的劳动技能培训;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工作表现较好的,能完成本职工作的;还有参加一些献血、捐款等公益性活动或参加心理咨询治疗的均可以作为公益劳动时间,从而使公益劳动的形式多样化,激发矫正对象劳动的积极性,便于日常管理。同时对平时服从管理,表现很好的,可以适当地减少劳动时间,让其有充足时间做好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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