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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家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21-11-05 15:38:30 浏览量:
第一条 严格国家工作人员考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除个别特殊紧缺专业外必须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不同单位录用相同专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推行按专业进行资格考试的办法。通过一定的形式的考录办法,积极吸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条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培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更新知识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开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培训,加强外语等级培训,实施标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强化“WTO事务专业人才”培训和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学历水平。

  第三条 强化国家工作人员挂职、轮岗、交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部分年轻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利用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合作机制,开通我县与上海、江苏和本省发达地区之间的工作人员挂职交流通道,选派部分工作人员出去挂职锻炼。在审批岗位、掌管“人、财、物”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实行轮岗交流。

  第四条 规范公务员调任、转任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公务员必须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改进国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对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要突出工作绩效,根据单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不同岗位,建立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分类测评体系,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及权重,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设置地方津补贴和奖金标准,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逐步缩小各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建立与本市其他县(市、区)工资水平的比较体系,逐步形成工作人员收入既与本县经济发展相适应又与其他县(市、区)相平衡的正常增长机制,达到奉献与报酬、职责与权利、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第七条 强化国家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或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健康休养;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程度分别予以嘉奖,记三等功或向省、市推荐记一、二等功,并给予物质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十佳人民满意公务员”或“十佳国家工作人员”评选活动,获县级“十佳人民满意公务员”或“十佳国家工作人员”的,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奖励。

  第八条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约束机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降低一级职务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执行办事公开、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不当行为,被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投诉并查实,按照《永嘉县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处理。

  第九条 实行末位调整待岗制。被确定为末位待岗的对象,经组织审查确定后,予以待岗培训处理,培训期为3个月,试岗期3个月,培训、试岗期限内不发奖金。培训试岗期满后,经考核能胜任工作的在原单位重新上岗,不能胜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开除或解聘。

  第十条 严格国家工作人员离岗培训和辞退制度。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及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工作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培训期间不发奖金。离岗培训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家 工作人员予以辞退、开除或解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擅自离岗、长期不上班的对象必须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若不作处理的,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控告。

  本意见自200x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级直属在永单位应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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