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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构想

时间:2022-02-02 15:17:13 浏览量:

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构想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在加强对人民法庭的规范化管理、规范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设置、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保障、注重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强化调解工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决定的出台有效保证了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在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前沿阵地和窗口作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则为人民法庭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不仅承担了大量的民事商事审判和一定量的执行工作,同时起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构建和谐司法、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沿窗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基层人民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的社会功能日益彰显。  

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尽管基层法庭审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基层审判工作机制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法庭工作环境差,审判力量保证难。从法庭工作环境来看,除少数人民法庭达到了标准化和规范化外,大多数法庭都是八十年代修建,一些条件稍好的法庭也存在审判庭简陋狭小,设施差,功能设计以及安全隐患问题,无法满足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有些法庭要么审判庭设计不合理,要么破旧不堪,甚至有的法庭集审判场所与办公、生活场所于一体,有失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尊严。从人员配备方面与工作任务看,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还不够合理,审判力量严重不足。部分法庭达不到“三审一书”的人员配备,二人法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即使配备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也仅仅只能保证法庭能正常组成一个合议庭审理案件而已。而人民法庭的任务除审理案件外,还有执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能。从人民法庭的任务及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的要求来看,人民法庭仅配备4-5人是不够的,而其中大量兼职司机的出现,不仅增加法庭工作人员的负担,而且给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与此同时,法庭审判人员自己负责执行自己所办理的案件,又与“审执分离”的原则相违背。也正是这种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制约了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当事人法律素质较差,统一的庭审模式执行难。    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初期开始进行的“辩论式”庭审方式改革,不仅要求法官的专业化,而且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往往也要依靠专业律师的参与才能完成。可现实中由于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贫富悬殊和文化差距大,要实行“辩论式”庭审方式并不现实。它既不符合基层人民法庭的客观实际,又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农村区域面积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条件较差,大部分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无钱请律师打官司而自身诉讼水平又低下的情况下,他们对“辩论式”的诉讼程序不能完全适应,往往因不会举证而败诉,继而不服判决上诉或上访,从而导致二审工作量剧增。因此,基层人民法庭应根据城市和乡村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创新适合自己的庭审模式。
   三、巡回审判制度不够规范,导致司法为民还存障碍。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的执法要求不只停留在“方便诉讼”上,更重要的是要求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公正裁判,把案件办得既快又好。也正是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基层法庭在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有的把巡回审判制度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制度化的自觉行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这样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另外,在巡回审判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致,导致裁判标准不一致,而有的又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导致案件裁判质量不高。  

通过对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笔者对基层法庭今后建设提出几点想法,以期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和和谐司法提供一点有益参考。
   一、人民法庭应充分发挥地处基层、面向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大局服务。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庭应充分发挥地处基层、面向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大局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讨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协调各种矛盾化解手段之间的配合与衔接,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根据所在辖区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水平,实现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促进人民调解效果稳步提升,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其他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促进农村和谐安宁,使每个人民法庭都成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堡垒。
    二、着力探索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新途径  

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司法的今天,我们要着力探索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新途径。一方面,我们要以构建和谐司法为目标,走出基层法庭只管办案的误区,切实转变基层法庭工作职能。法庭的职责是办案,但这只是其基本职责而不是全部职责,现实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院和法官决不可能象西方同行那样只司办案,我们的法庭要服务大局,服务党委政府发展这一中心工作,因而基层人民法庭就必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此同时,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联系。通过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和方式方法,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纠纷;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建立预防机制和事先介入将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消除在诉讼外。另一方面,要改变工作方式,努力探索法庭审判模式改革的新途径。近几年,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就审判方式进行了大量的改革,但是,基于法庭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法律素质较差,统一的庭审模式执行难,就案办案的工作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合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需要。由此,对我国目前仍然以纠纷解决为主的基层法庭来讲,一切工作必须从基层农村实际出发,而不能抛离具体的环境来谈司法和谐。要转向多方联动、共同努力,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为目的的轨道上来。要改变过去那种坐堂办案的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当事人家中去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去寻求解决这种矛盾纠纷的答案。最大限度通过多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法庭与机关部门联系和交流制度。  

建立院领导到法庭驻点或者定期联系制度,使院领导能够及时了解法庭动态,第一时间解决和协调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既拉近了机关与基层法庭的感情距离,消除一些抵触和隔阂,又为法庭工作在基层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建立法庭定期交流制度。基层人民法庭都分布于地方乡镇,建立基层人民法庭之间的定期交流和联系,或建立民事审判庭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制度,既可以使在相互借鉴吸收的基础上更好推进法庭工作,又可以使民事审判庭了解农村现状、了解社情民意,从而促使其在民事审判指导过程中能够结合实情作到有的放矢。同时,在法庭人员不足及执行难度大时,可法庭或机关业务庭相互协调配合,加大执行力度。  

四、完善巡回审判制度。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庭应进一步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第一、巡回审判制度不能停留于形式。要端正态度和更新思想观念,切实将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贯彻到其设立中去,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功能和作用,为基层农村服务。巡回审判要形成制度,不能流于形式,否则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法庭的权威和尊严。第二、巡回审判制度必须遵循便民原则,设立巡回审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便民诉讼,方便群众诉讼,只要当事人有司法需求,宁可法官跑断腿,也不让当事人多跑路。第三,巡回审判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偏远地区设立联系点,定人、定时进行巡回审判,采取庭长负责或者副庭长负责具体管理巡回审判工作,长期坚持不断,而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二是采取告知等方式对外公布巡回审判工作的时间、地点和工作人员,便于群众立案咨询,同时也便于群众监督。三是制作发放便民联系卡,便于平时不到巡回审判日群众遇到紧急事情或者突发性矛盾纠纷从而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四是在巡回审判中要注意争取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及人民调解等组织的理解与支持,要将审判的灵活性与审判、裁决的严肃性结合起来,既及时迅速解决纠纷和矛盾,又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基层法庭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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