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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集团诉讼案件的做法和体会

时间:2021-12-24 15:05:45 浏览量:

二00三年以来**中院行政庭先后受理和案外协调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行政纠纷六件。其类型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征地安置、企业改制、涉农行政、社会保险等。该类案件涉及人数多,少则十几人,多则数百人;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矛盾尖锐,容易激化;绝大多数属于群众多次找有关行政机关得不到处理或处理不公造成的。根据**的情况来看: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行政纠纷时有发生,且具有上升趋势。该类案件的出现,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对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均造成一定的冲击,妥善处理集团诉讼案件和预防群体性行政纠纷发生,是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及法院工作中的大事,不可掉以轻心。
    **中院行政庭在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和协调群体性行政纠纷时,坚持严格依法受理、宣判,同时兼顾案外协调。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在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兼顾当时的政策,适当考虑其合理性。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三年来所审理的六件案件中,有三件是判决结案的,三件是案外协调处理的,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其做法和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严格依法慎重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在审查群体性行政纷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大胆受理,做到依法办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亦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如二00四年十二月底由我院立案庭转来的上诉材料反决:芦溪县10个村676个村民诉芦溪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情况。经审查发现该起诉材料涉及到浙赣铁路芦溪段电气化提速改造工程的实施,处置不当将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行政庭审查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在院领导的指示下,一方面通知立案庭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稳定工作,另一方面由行政庭起草汇报材料向市政法委汇报。经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领导非赏重视,当即在市政法委的主持下,召集芦溪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通报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决定由芦溪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在市政法委和本院督促下,芦溪县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在春节前使该行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正执法,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行政庭除了要审理好一般行政案件外,更重要的是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如二00三年我庭在审理上诉人五陂下煤矿退休职工彭华生等151人不服**市安源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计发养老保险金案。经审理查明:安源社保局在执行《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时,对彭华生等151人的社会保险金计发偏低,上诉人的上诉有一定的理由。为此,合议庭多次找安源区社保局做工作,要求其依法重新计发。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安源区社保局没有接受重新计发的意见,后通过做安源区政府领导的工作,阐明应计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不重新计发的后果,在各方的协调下,最后社保局接受了按政策重新计发的意见,由于当事人达到了诉讼的目的。上诉人彭华生等151人自愿申请撤诉。该案涉及到151位退休职工的利益,多数退休工人年令偏大,且情绪偏激,扬言法院处理不好要进京上访。

    三、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的支持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行政审判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在审理集团诉讼案件时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首先应该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上下功夫,同时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如二00三年二月正值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中院接到全国人大信访局转来《关于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石源村沈清生等448户村民提起的减轻农民负担行政纠纷》信件,并要求省、市、县、法院等部门做好息诉安抚工作。我庭按照院领导的指示,将沈清生等448户村民提起减轻农民负担诉讼一案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向市委及省院汇报。并协助省院调查组到上栗县人民政府调查有关情况并就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进行协调,使该行政纠纷解决在基层。又如李绍国等121人诉湘东镇政府,要求解决企业改制后养老保险金问题,该案涉及到企业改制中执行政策和法律的问题,处理不好,亦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我庭在取得院领导的支持下,摸清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有关情况,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供市委、市政法委参考。由于提出的建议和方案及时,促进了党委、政府的重视,从而制止了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争取领导高度重视,合议庭把好事实、证据关,共同做好集团诉讼的息诉服判工作。行政审判作为法院三大诉讼之一,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是调节“官民矛盾”的重要手段,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特别对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行政纠纷的处理,已是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法官不能一判了之,判决结案,只是完成工作的一半。因此,必须重视说理服判工作,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化解纠纷。只有这样才能算工作做到了位。对此,我庭要求凡是集团诉讼案件,合议庭成员都要阅卷,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审判长和承办人到案件发生地及现场了解调查情况,合议庭拿不准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多做案外协调和判后说理说法工作。防止不因中院审理中的问题引发或激化矛盾。如我庭在审理原告曾小平等17人诉芦溪县人民政府、芦溪县房管局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案,涉及到众多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审查发现拆迁人在评估被拆迁人房屋时没有依法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评估,估价偏低。为此行政庭曾五次到芦溪县做拆迁人的工作,要求拆迁人依法重新评估,以及制止被拆迁人的过激行为。由于工作耐心细致,以理服人,得到了芦溪县人民政府和房管局的理解和支持,拆迁人接受了重新评估的意见。因此,判决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能接受判决的结果。

    近三年来,我庭在处理集团诉讼案件以及协调群体性行政纠纷时,始终以改革开放的大局为重,及时把握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态、新信息。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慎重对待集团诉讼案件和预防群体性行政纠纷的发生。在工作中要求行政审判人员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协调到位。从而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案结事了目的。当然,处理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行政纠纷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要求法院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取决于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以及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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