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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提案-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推动作用的建议

时间:2021-12-15 15:43:37 浏览量: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号召,指出“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多年来,在北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下,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有了显著提高。2005年,全市共申请专利22572件,获得授权10100件,其中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达3476件,实用新型专利4498件。截止到2006年9月,全市共保有高新技术企业18715家,比2004年增长了19.7%。电子与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等四个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占全市保有量的80%以上。但是,从整体上看,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在从事创新活动时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分析:

1、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由于创新活动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很难短期见效,不如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量能立竿见影,增加企业效益。因此,许多企业宁愿简单扩大生产能力,却吝啬于技术开发投入;宁愿在同类同档次产品上进行低成本恶性竞争,也不愿采取差异化战略,探索通过创新、品牌和服务提高效益;宁愿重复引进、跟踪模仿,也不愿下苦功完成一次技术升级,走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道路。

2、政府科研经费管理效率不高。为了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党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不断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但总体上看,效果有限。首先,科技经费管理机构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相关部门各自制定计划,科研立项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低水平重复。不同部门采用不同渠道分配科技资源,评价体系各成一统,互不承认。其次,经费管理的公开性不够,经常出现谁跑得多、谁获得的信息多,谁就容易得到经费支持的现象,使申请项目变成了“跑项目”。同时,政府既管经费,又管项目,既是出资人,又是“经营者”,容易造成决策不当、资源浪费,甚至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我会认为,为了深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为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议:

1、培育市场环境、激发创新动力。持续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市场,创新的价值也主要通过市场得到实现。目前,我国科学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国产高科技产品在质量、性能上与进口产品存在差距,培育市场更显得尤为重要。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1997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实施“百万屋顶太阳能计划”,号召广大公民广泛使用太阳能。由于此项计划的实施,美国的太阳能光电系统电价从1997年的每度22美分,下降到2005年的每度10.6美分,已接近天然气和热力发电的价格;同时,根据美国的《能源税收法》,购买太阳能和其他再生能源设备的房屋主人,其购买费用可以从当年需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这些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消费,使美国的再生能源科技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

2、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现有的科技经费管理体制。一是改变过去多个部门主导的项目评审制,授权独立的部门对科技研发资金行使综合计划、监督、评价等职能,使政府逐渐退出科技资源的具体分配环节。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源参与构建起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自主创新资金链。目前,我市部分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与银行一起,经过多年的研究提出了一种以企业知识产权做质押的融资模式,最大限度地减轻了银行的决策风险和管理风险,达到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目的。我市财政部门应尽快展开调研,根据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切实需要和融资模式的具体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拿出一部分,或者单独设立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基金,扶持以知识产权做质押的融资模式,真正建立起促进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3、通过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对于真正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银行、担保公司、风险投资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中介组织,其从事高科技产业投资,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融资服务、技术咨询等业务所获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鼓励社会力量为企业自主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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