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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三大体系”不断推动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

时间:2021-12-20 15:54:49 浏览量:
    2006年3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和人的生命为代价。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安全发展”的概念首度出现在党的重要文件里,标志着“安全发展”已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作为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力军,公安交警部门必须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的大好机遇,促请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交通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工作体系,不断推动交通安全管理的社会化。
    一、构建交通安全防范责任体系,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交通安全是一项政府工程、社会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但是,由于政府重视不够,各部门管理职能交叉,缺乏具体的监督、考核办法,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大打折扣,很多工作仍停留在会议、文件和口头的层面上。要把交通安全职责落到实处,必须促请各级政府建立交通安全防范责任体系,从政府的层面上,确立各级政府的主体地位,层层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从各职能部门的层面上,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标本兼治;从社会的层面上,积极发动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建立交通安全社会化群防群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从而实现交通安全工作“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目标。首先,建立交通安全防范四级责任网络,即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层层考核。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并承担起交通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经费保障,加大交通基础建设和安全设施建设投入;成立专门综合协调机构,定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制定交通安全目标,从道路改造、事故黑点整治、设施完善、交通秩序整治、交通安全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交通安全改善计划,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同时,强化督察机制,建立交通安全考核评比、交通安全告诫问责、交通事故责任倒查等制度,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对交通事故突出的重点区、镇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交通事故上升或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地区,按责任划分,追究辖区政府有关领导和管理、执法部门的责任。其次,建立各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责任体系,对人、车、路三大要素加强监管。由政府制定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考评。如:规划、建设、交通、公路、公安交警、城管、园林部门加强对路况、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绿化等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通行条件;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对车辆生产、安全检测、报废管理等严格把关,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宣传、司法、教育、交通、农业、公安交警等部门从驾驶人培训考核、交通安全宣传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不断增强交通参与人的安全意识。同时,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所监管行业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如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营运驾驶人的监管,严格落实营运车辆的回场必检、出站登记检查制度;安监、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从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建设部门对泥头车实行登记、驾驶人资格审查和车辆准入制度;教育部门实行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和校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开展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等等。第三,建立社会单位的内部管理责任体系,管好自己的人、自己的车。把交通安全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车辆使用、保养、维修和安全检查,用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管好本单位员工的交通行为,不断提高员工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别是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运输企业,要强化他们的交通安全主体地位,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二、构建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人、车、路是道路交通的三大要素,要确保交通安全,就要造安全的车、修安全的路、培养安全的意识。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从五个方面确保交通安全:
(一)设计保安全,即道路的安全设计。要把道路规划设计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城中村改造、商业网点等重大建设项目对现有交通承受能力的影响,大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联合会审,实行交通影响“一票否决制”;要根据实际交通需求,不断建设完善路网结构,明确道路功能,防止交通瓶颈现象;在道路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实行交通安全评价和审查制度,对道路线型设计、道路建设、绿化工程、照明及排水系统等进行安全审查,避免急弯、陡坡、不规范路口及绿化、照明、排水系统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避免交通安全隐患。
(二)设施保安全,即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状况,直接影响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从驾车人的安全考虑,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引导功能,做到齐全有效、清晰醒目、内容连贯,准确标引车辆的行驶方向、行驶轨迹;对道路开挖、占道施工、路口开设要严格审查把关,完善危险路段、施工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要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从行人、非机动车的安全考虑,要完善道路中央隔离设施、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设施及人行过街设施,实现人车分离,减少行人与机动车的交通冲突,提高行人通行安全系数。
(三)检测保安全,即车辆的安全性能。要从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着手,严格规范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生产经营秩序,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断改进车辆性能,严禁生产未经国家许可的机动车产品,做好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工作,禁止安全性能不达标的机动车进入销售市场;要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从注册登记、定期审验、报废等环节把关,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要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防止非法改装改型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四)技术保安全,即交通安全技术。先进的交通科学技术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要在道路建设、路口渠化、交通组织、交通监控、交通信号控制、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等方面广泛运用交通科学技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单向交通、分车种限行禁行、转向限制、车速限制、右转专用道等技术措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教育保安全,即交通安全教育。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工作,严把考试关,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素质;对交通违法者,要严格依法执法;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聘用驾驶人时,要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对经常交通违法、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禁止进入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校车市场;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三、构建交通安全救济体系,降低交通事故伤亡率。
救济是交通安全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恶性交通事故和影响交通的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现场处置及善后工作,确保交通事故伤者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制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公安、交通、消防、医疗、环保等部门联动,按职能分工,做好事故调查、排障疏导、伤员抢救、群众疏散、污染治理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完善110、122、120、119等紧急救援通讯系统,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配足专用交通工具和施救器材,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随时出动;要加强对施救人员在伤员救治、防火灭火、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专业技能的训练,提高救援水平,缩短抢救伤员的时间,将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的危害降到最低。医疗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开展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伤员伤残和死亡率。二是建立高效的交通事故理赔机制。机动车辆保险对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障车辆所有人及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部门要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宣传工作,增强车主的车险意识,提高车辆投保率。同时,要建立驾驶人安全驾驶评估制度,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作为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通过浮动保险费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保险行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间,做好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用垫付及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预付工作,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交通安全救济方面的作用。三是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进行先行垫付,确保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医疗单位和民政部门也要充分挖掘资源,尽最大能力做好事故受害人的救治工作。对交通事故伤者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确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贫困的,民政、社保及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捐赠,共同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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