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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扒窃犯罪的特殊性及防御策略

时间:2021-12-21 15:14:45 浏览量:

  扒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它一般指的是在公众场所中,趁人不注意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在熙熙攘攘的市场,繁华的街头,拥挤的公共汽车上,“摸包贼”的身影频频出现,这类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安定的社会生活秩序。此类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扒窃”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外,防治措施不力,也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防、治“扒窃”犯罪提出建议,以供商榷。

  一、“扒窃”犯罪的特殊性

  1、社会危害性较大。扒窃作案现场一般在公众场所,发案后社会影响大于一般的秘密窃取行为。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此解释将扒窃和入户盗窃相提并论,可见,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处罚性更严格。

  2、“秘密窃取”的相对性。一般的盗窃行为都是趁人不备,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此处的他人指的是犯罪以外的人。“扒窃”行为的秘密性,相对的仅是被害人,对于其他人,而往往是公开的。虽然扒窃者内心希望越少的人知道越好,但其在公众场所的“扒窃”应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除被害人外的旁观者熟视无睹,客观上又纵容了行为人的肆无忌掸,对破案及打击犯罪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3、侦破难度大。扒窃行为实施时间极短,作案地点人多嘲杂,且不会留下明显犯罪痕迹,加之证人流动,被害人未及时报案等因素,侦破此类案件难度较大。特别对于扒窃现金等无明显特征的财物行为,在固定证据、有效的指控犯罪及认定既遂还是未遂上容易产生认识分歧,打击不力。

  4、刑法处理“扒窃”犯罪的局限性。认定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一种方式是达到犯罪数额,另一种方式是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盗窃次数。对于扒窃行为,其一次扒窃数额往往达不到盗窃犯罪的追诉标准,而将每次的扒窃数额相加则是有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此处的多次盗窃指的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现实当中,公安机关对于捉获的扒窃者,往往没有固定有关资料,最终很难以扒窃次数将扒窃者移送审查起诉。因此,这给有效的打击“扒窃”犯罪带来很大的局限性。

  二、打击“扒窃”犯罪的一些建议

  1、追诉标准可以比较一般盗窃罪的适当降低。扒窃者在众目睽睽之下窃取他人财物,有的在失主发现后公然使用暴力。这些说明作案者的主观恶意比一般的盗窃者更大,因此,可以降低追诉金额,以有利的打击此类犯罪。

  2、在认定既遂还是未遂上应统一认识,将要求降低,譬如采取失控说。现在一般理论上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应采取“失控+控制说”。但是对于扒窃犯罪,此理论显得过于放纵犯罪。对于扒窃犯罪,如果不是当场捉获,只要作案者矢口否认犯罪事实,在证据的固定上是很难的。而对于当场捉获的犯罪,如果按照“失控+控制说”,则往往认定为未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扒窃”犯罪的既遂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

  3、法院在判决此类扒窃案件时,可以比较一般盗窃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刑。

  4、公安机关对此类作案者应加强档案记录和相互联系,加大打击力度。

  5、在一些案件多发地带有必要增加一些监控录像设施,以有利于固定此类犯罪的证据。

  “扒窃”犯罪有其特殊性,相对于越来越多的扒窃犯罪,可以说打击此类犯罪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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