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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1-20 15:24:29 浏览量: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阐明了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党委政法委建设,明确职责,健全规范以及加强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问题的监督的要求。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就是对政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不断加强这项工作是保证政法部门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要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政治稳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督促政法部门严肃、公正执法,为维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新形势下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一)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要不断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从整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政法委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虽然,近年来,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但党的执法监督既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具体条文化的程序操作,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执法监督规范,又容易与司法部门独立的执法产生冲突。
    (三)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通过对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了解,党的执法监督却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各种纠纷已成为主要的手段,涉及个案的反映越来越多,当事人寄希望于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成为了信访申诉机构,大量要求再审的案件集中反映到政法委,使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精力用在了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上。从总的情况来看,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集中在被动性较强的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动性较强的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开展相对较弱,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五)执法监督工作关系未理顺。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就是无人事任免和处分权,缺乏组织保障。
    (六)执法监督工作机构不完善。目前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基本上停留在“过问”阶段,处于下文了事现状,几乎无专职人员来承担运作其监督职能。同时,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悉,综合素质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七)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奖励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奖励和惩罚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三、新形势下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根据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的规定,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相比,在地位作用、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点,有不同的运作规律。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加强与各个监督部门之间的配合,加强协作,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作用。在履行职责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大司法监督的关系。党与国家权力机关是党的形式与国家形式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保证党的意志在司法工作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与党的监督是一致的,也是保证党的意图的实现,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体现。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专门机关,要与同级人大相关部门互通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有些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理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好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但我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这种“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有本质区别的。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功能,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督促司法部门依法纠正。同时,还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在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人为干扰,确保公正司法。
    (三)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案件要及时研究,按有关程序依法协调。当政法部门执法办案受到干扰时,党委政法委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帮助排除干扰,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受制于法律的引导。
    (四)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法律和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尤其在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一定要注意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不能把法律和政策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不能为了追求局部和小团体利益而影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要努力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五)处理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掌握权力的具体的执法主体进行合理限制,目的是保证具体权力有节制依法行使。敢于主动监督的意识,抛弃无所作为的观念,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积极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运用党的权威,推动和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全力支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努力为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同时,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法律和政策的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统一。

     四、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执政党领导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体现。市、县(区)党委政法委一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仅是一致的,而且是辨证统一的。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先进文化的传播,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最高追求。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我国的国情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是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今后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证。二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防止和克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千扰”、“没有必要”等各种模糊认识,自觉抵制西方资产阶级司法观念的影响,牢固树立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三要树立敢于主动监督的意识,抛弃无所作为的观念,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政法委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积极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运用党的权威,推动和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全力支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努力为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同时,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法律和政策的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统一。
    (二)要着力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权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执政党的监督,一旦形成决定,有关方面必须执行。当前要在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能管用上下功夫,在体制和制度上做到两个结合。第一,把执法监督职能与干部管理职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把执法监督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深入考察其思想操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依据。第二,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与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将执法质量和办理执法监督案件情况纳入考核的内容,严格奖惩。把政法干警执法公正与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从制度上保证执法公正。
    (三)要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上,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选调政策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同时,要对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使他们的整体素质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真正实现“内行”监督。
    (四)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责任者不再适宜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可以提请人大机关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员、检察员职务;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党委政法委与人大、司法部门建立经常性监督联系机制,可以使三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  (**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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