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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防治统计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分析

时间:2022-02-12 15:09:32 浏览量: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二〇二〇年比二〇〇〇年翻两番”。这就给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就必须以《统计法》为准绳,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严格进行有关考核和评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当前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随着统计工作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晴雨表”和“监测器”,统计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许多重要统计数据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统计形势的快速发展,给某些别有用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种各样的统计违法行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前,各种各样的统计违法行为可谓千奇百怪,如果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统计违法行为论,《统计法》共列13种,但常见的或者通过执法检查经常遇到的主要有:

    (一)直接统计违法行为。即给统计资料准确性和及时性造成直接危害的行为。包括:

    1、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指上报的统计资料与实际统计数据不一,或者上报的统计资料没有事实依据,主要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四类违法行为。

    2、拒报统计资料:指拒不领取统计报表、拒绝接受统计调查、明确表示拒不上报统计资料、未按规定期限上报统计资料,经政府统计机构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和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等五类违法行为。

    3、迟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指超过规定期限报送统计资料或在两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4、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虚假数据:指地方、部门、单位领导,采取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5、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给予降级、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的违法行为。

    (二)间接统计违法行为。指不执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间接危害统计资料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单位任用无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和不依法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等两种违法行为。

    (三)不接受统计管理的统计违法行为。即不接受统计管理规范,利用统计调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

    1、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指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2、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指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威胁的行为。

    3、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开展的统计调查,其目的、内容或后果是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指为获得某种利益,利用统计调查或假借统计调查名义欺诈社会公众或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5、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调查活动:指未经涉外调查资格认定或涉外调查项目未经审批,开展涉外调查活动的行为。

    6、未经审批擅自公布统计资料:指未依法报经批准,对外公开使用或在新闻媒体报道未公开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的行为。

    7、拒绝接受统计监督检查:指对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予以拒绝,或拒不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二、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原因

    统计系统内部和社会上的统计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其违法的特定对象、行为的特定手段和违法者的特定目的均有所不同。当前新形势下,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有:

    (一)考核领导人的政绩机制不科学

    目前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大多局限于经济建设方面,政绩考核重经济指标, 轻其他指标。政绩指标设计过于偏重经济发展的内容甚至全部定位在GDP等几项经济指标上,简单地把政绩与几个经济指标划等号,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在一些地方,政绩考核就看GDP增长、招商引资的完成数额和财税报表上的上缴数据,对社会发展方面的考核过于软化。于是,一些领导干部就会放弃费力不讨好的真干实干,转而将精力放到大搞形象工程、甚至放到打起数字的歪主意上来。

    (二)部分领导人的法制观念不强

    受长期形成的官僚主义、权大于法思想的影响,一部分地方领导人习惯于发号施令,长官意志横行,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人为干扰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的统计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出现了“以权定数,以数谋权,数为我用”的情况,数字要大要小,要高要低,由领导一个人说了算,统计违法现象屡有发生。还有部分领导人不但挖空心思人为干扰统计数据,而且还对统计工作横加干预,甚至对坚持实事求是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公然到统计局 “兴师问罪”,根本就不把《统计法》放在眼里。

    (三)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尚未彻底消除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上属于上级统计部门领导。1996年修改后的统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具有数据管理、发布的权力,但统计机构又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官帽子和钱袋子都由同级党委政府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就可想而知。于是,难免出现部分统计部门“依人统计”、“依言统计”的现象。这样,被监督者依然是监督的“直接”领导者,在这种情况下,统计机构领导人或统计执法人员,如果违背地方行政领导的意志,坚持原则,依法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话,都有可能“丢乌纱帽”或遭打击报复的危险。

    (四)统计人员素质不高

    近几年来,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有下降趋势,这有几方面原因:一是一些资深的“老统计”,随着年龄的增长,正逐步离开统计工作岗位,而在职的“老统计”也由于知识更新慢,而难已胜任现在的统计工作;二是现在一些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人员更换调动频繁,使许多基层单位刚接手的“新统计”,由于上岗前没有经过严格系统的统计业务学习,个人统计业务素质偏低,对一些统计指标的理解上存在着障碍,对一些复杂的统计指标进行计算时常出现误差,难以适应统计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要求。有些企业的统计人员,对指标的统计口径不理解,计算误差很大。再加上许多企业的统计人员专职的很少,往往身兼数职,主要精力难以集中在统计业务上,对上报统计报表只能采取应付的态度,这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统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统计监督,是统计整体功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份,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份。但是,由于统计监督职能并没有完全被社会所认识,加上《统计法》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统计部门是国家的监督机构,而且在法律条款上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手段,客观上形成了有法难依,有法难行的局面。再则,国家统计局为副部级单位,省以下统计局不属“内阁成员”,这样低规格管理体制很难发挥统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因此,在一些地方领导和部门的眼里,统计机构就是“服务”部门,“只要服务,不要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统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影响了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统计法律规范刚性不足

    一是5000--50000元的处罚太弱。这么低的处罚额度对许多单位没有实际约束作用,而且处罚是通过法院划账,还需经当地的行政长官批准才能执行;二是《统计法》对从事统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直接影响了统计法律规范性和执行的质量。三是受会计法及“重会计、轻统计”的影响,而许多统计数字来自于会计资料,会计不真实,就导致统计数字的不真实。于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统计法的威慑力没有得到正常发挥,导致统计法律强有力的保障作用有限。

    三、防治统计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

    上级组织在考核政绩的过程中,一定要实行静态考核(年终考核)和动态考核(跟踪式和阶段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另外,还可尝试建立上级组织、民众和中介(民意调查)机构等多个考核主体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进行考核的多元考核模式。最为重要的是,设置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要围绕经济发展这一中心,应包括经济建设(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人均经济水平、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社会发展(人口素质和计划生育状况、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水平、思想政治觉悟)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使之综合反映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全面发展情况,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结果进行公示,并严格与其所承担和承诺的工作目标进行对照,增加政绩考核的透明度。

    (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

    一要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一方面要学习法律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要学好与领导职责和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特别是学好与依法行政和发展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二要促进领导干部注重在实践中增强法制观念,有意识地在运用法律武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三要将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水平高低作为职务考核、升降的一个重要条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以此来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

    (三)配备高素质的执法人员

    一定要建立起一支高效廉洁、素质优良的统计执法队伍。一是要让那些政治思想过硬、办事能力强且有志于从事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较高法律水准和统计业务知识的人才充实到统计执法队伍中来;二是要严格执行统计执法资格证和统计执法检查证制度,做到"两证合一",统计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才能上岗执法,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和水平的提高;三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掌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技巧,通过不断的实践锻炼,着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四)完善与《统计法》相配套的刚性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的《统计法》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行政规章还存在不一致,协调性差等问题。有的条例规章内容不详细,该细的不细,有的规定过于含糊,不利于统计执法机关的操作。为此,一要尽快建立与《统计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统计法》多为原则性强,内容多,涉及面广;《统计法实施细则》虽然作了量化,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有很多局限,国家统计部门出台与之配套的规定少之又少,使统计法律体系出现了“头大尾小”的状况。二要提高统计违法处罚额度,罚款额度可由5000-50000元,提高到10000-200000元。三要在统计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统计部门有权拒绝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扰以及有关方面实施行政干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义务责任,以及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增强《统计法》的刚性。

    (五)完善统计监督机制

    应建立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完善外部对统计行政执法的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政府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的机制。实行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分离,全面实施统计稽查制度。国家设独立的统计执法大队,在县级以上地区设立专门的、直接隶属于上级统计执法机构管理统计监督机构,对该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实行统计监督。确保统计执法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不受当地党委、政府干扰,使统计部门对各级地方政府或经济实体的整个经济活动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以利于统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

    (六)加大查处违法统计行为的力度

    一是要加强经常性执法检查工作。结合统计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经常性的执法,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统计法的震慑力;二是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案件曝光力度;三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说情,为执法人员撑腰,维护《统计法》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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