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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大户囤积卷烟行为的法律探讨

时间:2022-02-17 15:17:35 浏览量:
    近几年来,因法律并未就囤积卷烟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查处该类案件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不断增加,败诉情形也屡见不鲜。笔者试对检查权的职权、程序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 

  一、检查权的职权问题 

  从查处案件的实践中来看,查获住宅仓库内卷烟是处理囤积卷烟案件的前提和依据,只有合法查获卷烟,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查清事实,否则会影响该批卷烟的证据效力,影响案件查处的合法性。 

  1、市场检查权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对无证零售、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以及没有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等三种违法行为有主管权,对其他违法案件一律由烟草专卖局管辖。  2、仓库住宅不属于经营场所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烟草专卖局依法享有对经营场所的检查权,但对仓库住宅能否进行检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经营场所具有其特定内涵,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是法定性。商品交易和服务发生必须具备特定的空间和相应的设施,这空间和设施从而构成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二是固定性。经营场所是工商登记内容之一,一般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到企业歇业、撤销以及破产注册登记为止,始终不变。第三是公开性。经营场所,一方面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所有权或租赁使用证明核准登记,另一方面为实现经营目的,须告知广大经营者或消费者,体现了公开性。 

  3、检查行为的性质 

  仓库住宅不属于经营场所,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擅自强行进入,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才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合法查获仓库内囤积卷烟的程序问题 

  办案中存在如下程序问题,需引起重视和纠正。第一是没立案而查处案件。立案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实施搜查的必要程序。第二是立案理由不当。根据《刑法》和《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对涉嫌烟草制品非法经营和走私外国卷烟的主管权,对其他涉烟案件无主管权,不得介入,否则是越权行为。第三是执法主体问题。检查过程中,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有时由一名公安人员带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这违反了搜查必须也只能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公安人员执法的规定。第四是案件移交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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