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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实施意见

时间:2021-11-28 15:32:44 浏览量:

为制止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____〕__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___号)和《xx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x食安委[____]_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食品市场为目标,坚持查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亮证经营”意识,整改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争取做到中心城区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无证无照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持证持照率达到__%以上,形成依法管理、规范发展的局面,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做好各自管辖范围的整治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应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一)餐饮企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证无照的查处,由县卫生部门负责。

(二)食品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的查处,由县工商部门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无证无照的查处,由县质监部门负责。

(四)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环保部门进行查处。

(五)临时性马路市场、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抄袭者必究!占道摊点和集贸市场以外的无证无照商贩的查处,由城管部门负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采用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

三、查处方法和措施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按照职责实施监管的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措施,本着先易后难、取缔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无证无照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在查处取缔过程中,对下列形式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要掌握政策,分类处理。

(一)对城郊结合部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对选址、环保、布局、面积、建筑结构、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等条件酌情放宽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二)对一般的无证无照经营者,特别是经营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社会后果的,应以引导、教育、警告为主,可不罚款或适度罚款,督促、引导其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较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给予从重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三)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补办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仍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六)出租房业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____〕__号)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鼓励消费者向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环保、城管等执法部门举报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结果,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一)自查自纠。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目前我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现状中查找自身原因,首先从疏导登记着手,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印发便民手册,组织培训等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调查摸底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动员和指导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主动进行自查自纠,自行补办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使其取得合法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小餐饮、小副食品店、小食品加工厂且证照办理有一定困难的,有关部门要派专人上门指导,及时为他们办理证照,督促其合法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二)规范整治。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县内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地区进行规范整治,整个整治过程要做到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依法予以取缔。对那些大面积、区域性的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要求县卫生、质监、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整治后续长效监管由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总结提高。各单位要在无证无照整治取得全面实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长效监管。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在年初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计划,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要情况也要及时向县食安委办公室报告,以便相互交流,掌握工作进度,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大案要案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的总结(进度)及统计表请于每年年底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县食安办总体负责全县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整治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按照县政府与各乡镇和县各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考核细则的要求严格考核。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环节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取缔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卫生、工商、质监、城管、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在县食安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制订工作方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把握政策,分类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个案、特案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对下岗失业、残疾、烈军属等特困人群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给于相应的优惠政策,要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同时,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所有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进行一次清理,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做好整治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及时沟通,互相协调。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政执法抄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以公函形式相互抄告对方,协同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联系和沟通,保持步调一致,确保整治效果。

(四)明确职责,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要追究相关责任。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消费,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六)建章立制,长效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长抓不懈。通过集中整治达到预期目标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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