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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时间:2022-03-03 15:23:58 浏览量:
3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局副局长张辉出席会议并就贯彻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作讲话。

  张辉副局长强调,行业当前要增强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好新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他指出,宣传贯彻新办法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层层抓好。宣传贯彻工作要进行细致的安排和部署,特别要注意做好基层和零售环节的宣传贯彻。同时,各级烟草部门要组织好学习培训,做到准确、全面地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

  张辉副局长指出,新办法开始实施后,各级烟草有关部门要对之前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进行清理,凡是与新办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为了全面推进新办法的实施,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尽快对相应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完善,健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此外,在新办法的宣传贯彻过程中,各级烟草专卖局还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贯彻施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改变了原来的体例形式,按照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先后的逻辑顺序设置章节,增加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和“法律责任”两个专章条。在具体内容上,新办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增加了公示制度、改进了申请方式并规定了告知义务。

  二是新办法体现了保护与约束并重的指导思路,增加了依法保护专卖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规定和对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约束。新办法明确界定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七种情形。

  三是将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转化为了具体规定。新办法中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可以依法从事国产和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新办法中对禁止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办法还进一步落实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要求,规定中、小学校周围的摊、店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等。

  四是细化了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例如,新办法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同时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必须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多个因素,不能“一刀切”。

  五是增补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的规定。新办法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也要重新申领。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六是充实了监督管理规定。新办法按照构建有效的、系统的监督机制要求,对监管主体、方式、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机关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要求,对有效监督持证人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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