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宏发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发言讲话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19 16:34:3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固定资产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环卫事业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固定资产采购、调配、报废清查和实物分类账、明细帐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使用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把关,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对高精密专用设备,要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        办公室是本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责任如下:   

(一)        全面、动态掌握本级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全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二)        指导各业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善购进、入库、领用的登记和交接手续。  

(三)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求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四)        固定资产实物量的增减变动,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同时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管理部门,其责任下:  

(一)        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总账和分类核算,每年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协助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        全面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指导、检查、监督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台账的账务处理,并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其责任如下:  

(一)    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岗位责任制。  

(二)    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完善交接手续。  

(三)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  

(一)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并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同时详细注明物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参考价格等。  

(二)    使用部门选购固定资产必须坚持“技术成熟、性能可靠、实用、价格合理”的原则。同时还应考虑适用性、可靠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等经济指标。  

(三)    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州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四)    固定资产完成采购后,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局纪检监察按照固定资产的各种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入、调进、调出、出售、报废、损毁、丢失等,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送财务部门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  

(一)    固定资产在市容环卫系统内部之间的调拨,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出市容环卫系统(含机构建制的调动引起的转移;因单位撤销、合并引起的调出;行政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调拨给所属经济实体的情况),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    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其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经技术鉴定,由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清查方案和各种清查表格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台账,并在每个年度末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的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原因等,按第五款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0年  月  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局机关 固定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