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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

时间:2022-03-27 15:21:50 浏览量: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民众关系最大、最直接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发展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立法,它将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改革方向。《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 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这部法律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给予积极评价。他认为,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王利明还说,“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但也有学者认为,平等保护所有权与宪法规定相悖。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因此财产具有高低层次,国家优先保护的应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不是个人的财产。这种观点是缺乏依据的。我们认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充分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特色。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类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从部门法分类角度,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条规定是平等原则的民事法律表现形式。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如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各类物权主体的平等。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例如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二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的精神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一方面,各个物权人在其物权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从而使自己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遭受妨害的现状得以排除。另一方面,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不能说侵害了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三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以后,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也就是说,都平等地享有确权请求权,在这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根据过去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在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其自身就是争议一方当事人,在国有财产之上,发生产权纠纷时,其无法承担裁判的角色,而必须由争议的当事人平等地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确认。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对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反映。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距,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能理解为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他所有制处于次要法律地位。虽然公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作主要作用,但在法律地位上与其他所有制是平等的。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方面有所区别;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和用人指标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政策上的差异,对一些国有企业在贷款上确实存在倾斜;但这些区别与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物权法是私法,它确立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关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特别规定,其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物权法的内容。事实上,各国在产业政策上针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主体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与统一的保护。而且,产业政策的差异主要影响的是财产的取得,而并不影响对已经取得某一财产权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涉及的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之后的平等保护问题,并不涉及有关取得财产的优惠调整,也不应该介入政策性优惠的领域

    宪法就我国的基本经济济制度的规定强调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而共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必须对不同所有制进行平等保护。一方面,强调物权法对不同所有制的平等保护,这也是对宪法同等保护各种所有制成分唯一符合逻辑的解释。只有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所体现出的物权才能共同发展,没有对各种所有制的平等保护就难以有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只有通过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排除各种“左”或“右”的干扰,坚定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

 (二)对物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要正确、全面地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认识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这一面之外,还包括另一面,就是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整表述。只有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全面地理解与认识我国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

 1、坚持平等保护,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产权制度框架。平等保护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市场交易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财产权和合同,因为交易要求以交易主体各自享有财产权为前提,并以财产权的转移为交易追求的目的。因而产权的构建是市场的基本规则,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产权制度,必须建立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因为,一方面,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平等,因为交易本身就是以平等为前提,以平等为基础。否认了平等保护,就等于否定了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否认了市场经济的性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市场竞争主体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竞争的平等。如果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给予不同的保护,就没有所有制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必然导致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国有企业必然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权,而这和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完全不相符合的。

  2、平等保护是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是各类市场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所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财产的平等意味着企业的平等。企业作为进行市场活动的主体,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对一定财产的支配和控制,而市场的交易行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体现为企业对一定财产的处分,如果对于财产不能进行平等的保护,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市场交易根本无法进行。如果将各类财产根据其财产归属主体的不同,区别对待,实际上就是将市场主体划分成不同等级,这就根本无法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平等发展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平等保护意味着要遵守共同的财产规则。当前,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是否遵循同样的游戏规则。如果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物权法摒弃了平等保护原则,对不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对待和保护,就很难证明我国真正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平等保护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而通过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

  三、平等保护原则的作用

 一些人认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只是对富人的奔驰、别墅的保护,穷人没有多少财产,不需要物权法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实际上是保护富人的法。很明显,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人格平等,无论民事主体是国家、法人、自然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得到平等的保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在现实中有着重要作用。

  (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私有财产权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还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下,物权法必须平等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个人拥有的财富也迅速增长。这客观上需要物权法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以平等保护,则不仅将极大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三)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一方面需要发挥物权法定分止争、解决财产争议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财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通过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受到法律的救济。为维护私有财产权,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时,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这对于化解社会纠纷、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有利于市场经济繁荣和经济增长。美国法学家庞德有一句名言,即“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既然合同构成财富的主要内容,它天然的就要求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而财产的归属是进行交易行为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在物权法上对各类财产的主体要进行平等保护。只有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促使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物权法强调平等保护原则,但并不排除在此原则之下设立一些特殊的规则,以关注现实中的某些问题。规定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关注现实问题的相应规定是不相违背的。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是说立法就不能对现实中保护某一类特定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国有资产法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更富可操作性的规定。但国有资产法也必须要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相对于国有资产法而言,物权法是基本法。物权法要保护国有资产,但它更要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所以物权法不是单纯地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律。不能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任务都加在物权法上,这显然是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因为国有财产不过是物权的一种具体形态,严格说,应当先通过物权法,之后才应当继续制订国有资产法,这样才能够防止法律规则之间的重复和矛盾。但在制定国有资产法过程中,也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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