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中央、区、市、县有关依法治国、依法治区、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导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条 制订本单位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正在实施中的规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三条 负责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织、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活动,并组织指导活动的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负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全体人员会议,通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本地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