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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时间:2022-03-30 15:13:59 浏览量:

    摘要:文章站在国家和广西的发展战略高度,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经济、金融、财政税务等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论证税制改革在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广西经济的现状,提出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所需要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改革方面的建议,解决因税制不完善而给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促进该经济区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北部湾经济区;税收政策
 
    一、税收与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总体关系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已成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如何充分利用税收这一有效手段,加快北部湾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一)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决定税收总量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主要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4市。2000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4市)的GDP只有596.4亿元(广西统计年鉴,我国宏观数据挖掘分析系统),财政收入只有39.13亿元。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北部湾经济有了很大发展。2008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GDP为2219.7亿元,比上年增长15.5%,比全区高2.7个百分点,对全区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5.8%。同时,北部湾经济区的财政收入在2008年也达到272.38亿元,比上年增长28.8%,比全区高9个百分点。经济的发展决定税收的总量,通过收集2000-2008年北部湾经济区CDP与财政收入之间的相关数据,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北部湾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财政收入与GDP保持同步的增长的速度,如图1所示。
 
    由北部湾经济区2000-2008年GDP与财政收入增长的趋势图几乎重合,这也充分证明了北部湾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北部湾税收的总水平。只有保持北部湾经济区的快速发展,才能充分培养税源,为北部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税收收入,从而有利于政府更好改善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来北部湾投资。
 
    (二)税收反作用于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
 
    税收的增长受到北部湾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是税收反过来也可以影响北部湾整个经济的发展。通过在北部湾经济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影响北部湾的投资环境。同时,优惠的税收政策还可以导致资本、高素质劳动力和信息技术等相关资源流入北部湾,为推动北部湾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当然,税收也可以发挥其限制的作用。在北部湾发展的经济区内,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能耗高、污染大的一些产业和企业,通过重税收,可限制这些产业和行业的发展,让北部湾的区域经济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总之,税收对整个北部湾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并进一步影响整个北部湾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影响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税收问题
 
    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现行的税收体制却从很多方面制约着北部湾经济的发展,或者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影响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税收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即税制结构方面和税收体制方面。
 
    (一)税制结构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一是现行的增值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占企业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厂房建筑物这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并不能抵扣,对一些投资厂房比较大的企业,现行增值税制度仍然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一问题必然会加大企业进行前期投资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来北部湾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北部湾经济的发展。二是中央和地方关于增值税的分配比例不合理。现行增值税中,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中央占75%,而地方只有25%,中央分成的比例过大,将不利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对北部湾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2、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既没有考虑科技人才教育投资的成本,又没有实行税前足额扣除的优惠政策,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北部湾经济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规定免征额全国统一为2000元。采用固定统一的个税扣除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区间的公平。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各地居民收入与支出比例不协调,个税“门槛”“一刀切”的现象显然有失公平。
 
    (二)税收体制方面的问题
 
    1、地方税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影响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我国在税法上一直是单一立法体制,即中央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征收管理权。作为刚刚起步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尤其需要有自主性和灵活性更大的政策环境。但在目前这种高度集权的财税管理体制不利于针对北部湾经济区出台一些地方性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数加增长”的税收返还体制,不利于提高北部湾的财力水平。我国现在实行的“基数加增长”的税收返还体制,不利于解决地区财力分配不均的问题,也不利于提高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财力水平。因为广西本身经济就比较落后,而1993的基数本来就少,那么后面中央政府给予的返还数额也相应的少。最终的结果是,广西与东部的省份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不利于整个北部湾经济的发展。
 
    三、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宏观层面的政策建议
 
    1、改变现行财政体制格局,增强地方财政实力。首先,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适度下放地方税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允许省级开征某些适合地区特定情况的税种,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其税率的权力。以有利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要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履行开征或减免权,开辟新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其次,建立更加合理的税收返还财政架构。建议对中央税以及共享税的分成和返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加大中央财政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税收返还力度。可考虑将现有的增值税地方分享的比例由25%适当提高至30%或35%。另外,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可考虑将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共享税。
 
    2、调整现行税制结构,缩小地区间财政差距。近几年,国家实行的一些新的税收政策,虽然对缩小地区间财政差距有了一定的帮助,但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对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存在的差异,应实行有差别的区域产业税收政策。对北部湾地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不能与发达地区“一刀切”,税收优惠应从东部沿海地区向北部湾经济区转移,鼓励和扶持当地经济发展,使其依托资源优势和现有的发展基础,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形成以支柱产业与特色优势产业并存发展的经济体系。
 
    3、尽早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外的经验一再表明,环境问题是任何区域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与难点。北部湾作为我国西部地区唯一的海湾,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泛北部湾经济区域合作开发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世界上不少国家明确提出,要通过“绿化”税制,来建立一个有利于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绿色税收”制度,一些发达国家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这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在构建促进泛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税收政策体系时加以借鉴和效仿。当前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设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合理利用土地、森林、水、矿藏资源,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业,提高环保技术,发展环保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控制和治理污染企业,即对原有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同时严格禁止与环境有害的企业或项目新建,保护城市环境;绿色税收收入应专款专用,用于环境的治理和保护。
 
    (二)微观层面的政策建议
 
    1、关于增值税的政策建议。在北部湾经济区,以至于全国范围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税收负担不平衡的问题,是增值税现在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北部湾整个经济后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应在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营业税中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改为征收增值税,以扩大税基并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税收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同时,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将留给地方部分的比例提高到40%。另一方面,应降低商品、劳务税比重,以减轻财政对出口退税的负担总量;取消在制造业和批发阶段已经给予任何行业、任何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强化出口退税管理,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
 
    2、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建议。建议争取国家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实行吸引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对吸引人才的专门补贴予以免税;对技术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实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征的办法;适当扩大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步伐。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取代单一的分类制。在税率和税收级距设计上,要坚持中低收入者轻税,高收入者重税的原则,减少税率档次,加大税率级距差别,税率调整为10%至30%,对其他非经常性所得仍采用20%的比例税率。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活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入、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对于在特定地区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可按国家政策适当增加扣除项目或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3、关于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为了有效地配合北部湾经济区全面开放开发,广西地税部门应设法提供一系列的税收服务措施,主动融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热潮,为落户北部湾的重大项目、国内外的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另外,广西地税部门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最大作用,运用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税权,争取更多的税收政策,为在北部湾创业、投资、发展的企业提供更大的适用空间,促进北部湾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茂生.构建和谐社会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J].地方财政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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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汪星明,莫观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涉外税务,2008(5).
    5、朱兴友.构建新型工业化 推动可持续发展[J].环境教育,2005(9).
    6、刘乃全.区域经济理论的新发展[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9).
    7、郭时伟.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财会研究,2004(3).
    8、关礼.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发展[J].经济研究参考,2007(55).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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