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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

时间:2022-04-09 15:12:22 浏览量:

     人民群众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根本准则。在反腐倡廉中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这既是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共产党性质与执政理念的根本要求,同时更是我国宪法主权在民理念的本质要求,当然这也是当代中国更有效地反腐倡廉的迫切要求。  

一、现阶段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地位    

(一)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的主力军  

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取得执政地位的,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党的事业将一事无成。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理应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因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不竭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生活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们对领导干部的功过是非、廉洁与否、一言一行最有发言权,他们对腐败看得最清楚、对腐败最痛恨、反腐决心最彻底、反腐态度最明确、反腐立场最坚定,他们能从细微之处准确地判断是非,能够直接感受到腐败现象对党、对国家和自己切身利益的侵害,所以,他们要求党和政府反腐败的愿望最强烈。他们可以也应该成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主力军。  

(二)人民群众是无处不在的“千里眼”  

干部腐不腐,群众最清楚。广大人民群众是腐败的见证者,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对腐败分子恨之入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依靠群众进行监督,是行之有效的方法。群众监督具有真实性、广泛性、公正性的特点,是最好的监督、最有效的监督,也是预防和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我们党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依靠群众,让群众这只“千里眼”真正发挥作用。只有这样,各类社会丑恶现象才会无所遁形,各种不正之风才会得到彻底纠正。  

(三)人民群众是社会正义的“评判员”  

人民群众不仅是我们党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依靠力量,而且还是反腐倡廉建设成效的最终评判者。实践证明,坚持群众标准,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出发点和归宿,反腐倡廉工作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选人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种腐败导致不胜任、不称职的干部上台,影响了政府的行政能力,降低了政府服务民众的水平。而要消除这一腐败现象,需要人民群众发挥好“评判员”作用,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四)人民群众是证据事实的“挖掘机”  

当前,尽管腐败分子的违法手段越来越高明,表现形式越来越隐蔽,查证取证难度越来越艰巨,但人民群众具有无穷的智慧与创造力。特别是在信息时代,无论藏得多深的证据都可能通过人民群众的力量挖掘出来。这是因为人民群众分布在社会各层面、各岗位、各领域,掌握着大量的线索和信息。发动群众,能够使领导机关不易发现、纪检组织难以掌握的情况得到及时了解。同时,由于人民群众对腐败有切身之痛,他们有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动力与源泉。  

二、影响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在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中,由于一些地方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导致在积极发挥群众作用上,思想有顾虑,政策有漏洞,行动出虚招,不肯下真功夫。  

(一)因思想认识不足而导致不想管  

在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问题上,干部群众的认识还不够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群众缺乏对自身作用的清醒认识与准确估价。在中国百姓的传统心理中,存在一种强烈自保意识,在这种自保意识影响之下,许多群众对于防治腐败往往不是积极参与,而是处于一种消极等待或观望的状态。另外,面对种种腐败现象,一些人不是站出来反对,而是感叹这些人有能耐,甚至希望自己的家人也能以权谋点私利。这无形中为腐败现象的盛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因举报成本过高而导致不敢管  

尽管我们党一贯强调要让腐败者付出高昂的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反腐败的成本往往更高,特别是普通民众参与反腐败往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反腐成本太大,已成为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绊脚石。  

(三)因查办结果不佳而导致不屑管  

揭露腐败本身需要一种勇气,是一种正直的行为。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盘根错节的各种网络,群众的这种精神和勇气会大打折扣,反腐行为往往受阻。另外,有些纪检监察部门在惩治大案要案之余,对于一般性违纪现象顾及相对偏少,而引起群众不满的恰恰是这些他们可以切身感受、耳闻目睹的腐败行为。此外,很多举报后无答复或惩办结果不能服众的现象,也会使群众产生一种被愚弄、受欺骗的感觉,从而产生了即使知情也不举报的“不屑管”的情绪。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更加注重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凝聚力、监督力、影响力、舆论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保廉”与预防相结合,注重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努力实现反腐倡廉的关口前移  

良好风气的养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廉洁风气的形成,需要我们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发挥人民群众作用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保廉”(即保持共产党员的廉洁性)与预防相结合,通过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努力实现监督的关口前移。  

1. 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努力增强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意识。要通过各种形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性,认识到一切腐败行为都是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去窃取、侵吞、截留、强占本属于人民群众的利益,把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转化为个人私利,损公肥私。要通过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环境,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让人民群众明确自身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让人民群众明确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要增强反腐倡廉的坚定性。广泛开展典型教育,让群众看到党委政府对腐败分子“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的坚定态度,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我们党的反腐决心,从而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形成浓厚氛围。  

2. 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努力增强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本领。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监督。近年来,我们党已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基础性法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重要法规。要积极宣传这些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全方位提高各级干部群众的反腐倡廉本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反腐倡廉,做到依法监督。  

(二)坚持培育与建设相结合,注重提高人民群众的凝聚力,大力营造全民参与的廉政文化氛围  

作为一种文化理念和体系,廉政文化能使社会成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在文化氛围中得到教育和培养。廉政文化一旦形成,它所包含的精神、理念、价值观、道德准则,就会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这些年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中,有些领导干部开始也是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但抵不住亲朋好友的诱惑、进攻和包围,不由自主地受腐朽社会文化观念的影响,走向腐败的深渊。可见,没有健康向上的社会廉政文化环境,就难以避免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应当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积极开展群众易于参与、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注重发展面向社会大众的廉政文化,普遍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准,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辐射力和渗透力,净化社会环境。营造人人崇尚廉洁、人人鄙视腐败的舆论氛围。  

(三)坚持创新与规范相结合,注重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让群众有机会参与监督党政官员,是防治腐败的前提,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为此建议:  

1. 尽快制定《公共信息公开法》。我国目前虽有《公共信息公开条例》,但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缺乏违反条例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新的《公共信息公开法》必须确立一条基本原则,即确保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一切国家权力运行的信息全部公开。  

2.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预算制度,制定《公共财政预算法》。 2009年12月30日 ,审计署发布的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显示,仅中央部门预算违规和损失浪费的数额就超过了45亿元。在财政预算制度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存在随意追加和更改预算、年终突击花钱等大小不等的问题。因此,要杜绝这些因财政预算而带来的腐败,需要制定《公共财政预算法》,明确要求各级财政完全公开,预算支出细化,内容使用大众明了易懂的文字表述,使群众知晓、监督财政收入与支出。同时,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的责任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 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公职人员回避法》,以防范官员借亲属之手滥权经商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官员无钱,亲属暴富”这种腐败现象为社会切齿痛恨。我国目前虽然有禁止党政干部经商的规定,但效果一直不佳。这就需要有公职人员回避制度。即通过《公职人员回避法》,每年公示官员近亲属的从业情况。规定在官员权力管辖范围内,其近亲属不得经商,也不得在企业担任高管。并对违反者进行严厉处罚。  

(四)坚持民情和民意相结合,注重提高人民群众的影响力,充分考虑民意在干部任免升迁以及重大决策出台中的决定性作用  

1. 让群众参与并一定程度决定干部的任免和升迁。官员选拔升迁时,民意过低的可以考虑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使得官员在对上负责的同时,还必须充分顾及群众利益和群众感受。目前,已经有地方政府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同时要改进民意收集方式,坚持以平时考核为主,提拔前后考核为辅。  

2. 在以制度规定涉及民生等重大政策的出台时,必须先行公布草案,经过民众的充分讨论之后,再做最终决定。为了避免出台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防止决策失误,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任何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出台时,必须先行公布草案,经过民众的充分讨论之后,才做最终决定。  

(五)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注重提高人民群众的舆论力,充分发挥网络在反映诉求中的重要作用  

网络快捷、便利、隐蔽等传统言论平台不具有的众多优点,可以让广大群众快速、便捷地把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迅速曝光。网络言论已成为反腐倡廉的利器。网上言论尽管实情与谣言并存,但只要我们的党委政府坚持相关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及时辟谣,谣言自然不攻自破。因此,保障以网络诉求为新的表达形式的民众言论自由,成为以群众路线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  

就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而言,民众网络反腐基本处于自发无序状态。很多被揭露的腐败问题或潜在的腐败事实没有相关部门或机构及时查处。许多腐败案件往往是已经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迫于舆论的巨大压力才最终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从而得以查处。很显然,群众网络反腐的有利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目前这种网民自发无序的状态急需改变。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收集民众网络反腐拒腐的信息,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若信息涉及腐败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查处,并进行公开。各级司法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机构要及时有效地利用网络民众提供的可能存在的腐败线索,积极展开调查。无论是否涉及腐败,是否构成犯罪,对网络上民众热议或者怨愤极大的事件,一定要尽早将事实真相和查处结果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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