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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民政工作的角色定位

时间:2021-12-27 15:14:28 浏览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政府职能逐渐从经济领域淡出,重点转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民政工作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在经济发展全局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明确民政工作的职能定位,塑造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新角色,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创新,是摆在民政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角色重塑
  民政工作是社会事业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大量基础性工作。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的过程中,由于经济生活中存在不协调因素,尤其当前农村经济面临农产品价格波动隐患的存在,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增加,反映形势严峻。学者推算目前我国城市总人口45844万,贫困人口3200万,占总人口的7%。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出,这些都给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政府职能转变,一部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从政府和单位剥离出来,使民政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工作对象由特定性向公众性转变,工作领域由以农村为主向城乡并举转变,要求民政工作全方位参与社会发展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政工作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民政工作,把民政工作放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大背景中,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国家整体改革走势,把握民政工作的新趋势、新特点,着眼于民政工作功能作用的延伸和强化,就要向现代“大民政”观念转变,实现角色重塑。
  首先,思想观念要重塑。用科学发展观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穿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始终。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政府职责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民政工作的发展方向就是民政工作社会化,即吸引社会力量帮助政府开展民政工作,解决过去只注重民政自身力量,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缺少向社会赢得支持,没形成社会行为,民政工作仍停滞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作模式上。因此,要在思想观念上转变重塑,探索出一条民政工作社会化的新路子。
  其次,工作思路要重塑。由传统民政向现代“大民政”转变,由扶贫济困向维护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和民主政治权转变,由民政部门包揽向全社会参与转变,
  第三,工作作风要重塑。实现从旧的管理模式向完善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多元化开发民政资源,引进市场经济机制。积极探索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深入到群众中去,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工作理念要重塑。用科学发展观提升民政工作理念。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由自由裁量的治理体制向法制规划的治理体制转变,由闭门操作的治理方式向公开、公正、公平的治理方式转变。进行探索性、试点性工作,探索出一条民政工作社会化的新做法,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指导新的实践。
  二、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推进民政工作规范高效的途径。减少政府行为随意性,促进政府监管的规则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就要依法行政。塑造法制性政府,是实现政府深层次改革的要求。关系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进程,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要把民政工作纳入到法律规范中,实现职责程序法定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法律对所有社会行为主体的约束,最重要的是对政府的约束。要使民政部门成为有效的政府工作部门,就要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法制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解决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情。从“越位”方面“退位”,从“错位”方面“移位”,在“缺位”方面“补位”,不该管的坚决不管,该管的一定要管好。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逐步解决法规滞后问题。民政工作发展与改革需要法制的支持,目前,涉及民政工作的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共73件,其中法律11件,行政法规24件,部门规章38件。一些法规从结构和功能上远远不能满足民政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民政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一些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还有的法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使民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执政理论。立足于部门法视角,民政法律法规有其特殊性,要分清部门法特点,清楚其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执政理论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资源多方面。民政部门各级干部要学习研究民政业务、民政法律法规。建立各级民政干部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提高制度。
  第三,严格依法行政。法治社会是正在形成的新时代发展要求,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法律法规是民政工作施政的依据。严格按宪法、组织法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规范行政行为。
  最后,改进和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一直是民政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要明确民政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要在内部进行机构职能和执法力量调整,明确执法内容、执法任务。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的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民政执法。
  三、管理体制改革
  民政工作服务对象是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群体。民政工作是“三个代表”最具体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民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具有特殊的意义。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前,民政工作在某些体制上、法规政策上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要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就要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目标,改革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服务,促进社会与经济同步发展。
  首先,优化职责设置。“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优化的管理,就是管应该管的事。目前,民政部门的机构职责设置仍没脱离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模式,不适应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机构设置上,笔者认为在民政工作大系统下主要分三个分系统:一是社会救助系统;二是公共管理服务系统;三是基层民主政治系统。凡是市场和社会能做的事,都交给市场和社会,引导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促进政府主导型社会向多元化、民主化社会转变,推进民政工作社会化。真正实现政府职能“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监督有力”。
  其次,规范行使权力。行政权力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依法行政,不能妄为,不受约束,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民政工作人性化,就是以人为本。民政是国政、德政、仁政。行使权力要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满足社会和公民需要,重视人民的发展权和民主政治权力的基本生活权益。
  最后,引入市场机制。公共服务也是商品,同样要遵循市场规律。要提高行政效率,民政工作就要运用经营理念,进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要懂经营,会管理,重效益。借鉴中等发达国家民政工作实践,使我们的民政工作逐步与市场运行规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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