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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县招投标工作科学发展潜力

时间:2022-02-13 15:06:20 浏览量:
    招投标工作作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最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已经广泛深入地应用到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招投标工作基本情况
    为加强招投标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全力打造“阳光政府”。我县于2002年10月在全市率先组建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并单独成立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中心)管理和服务机构,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七年来,我县招投标工作得到了迅猛发展,招投标规模已从2003年底的13项、交易额2361万元上升到目前173项,交易额45066万元,累计节约建设资金7000余万元。招标范围也由单一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逐步向装饰装修、水利、公路交通、土地治理、货物及医疗器械采购等领域延伸。
    二、招投标工作发展趋势
    (一)发展前景
    虽然我县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均滞后于其它各县,但是建筑业在我县的经济中发展中仍然起到了支柱产业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给我县建筑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也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工作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而且实施招投标制度对我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招投标工作作为预防和遏制腐败、全面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将被广泛应用。加强招投标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市场机制、优化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政府和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因此在建设工程和公共采购领域大力推行招投标,加强招标采购制度的透明化建设,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和公平规范的法律制度约束,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竞争各方的监督,公开打造“阳光操作平台”。此举可大大减少行政干预和权钱交易,促进廉政建设,净化社会经济环境。近几年,上级各部门已把招投标工作作为源头治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因此招投标工作也是我县源头治腐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第二、招投标工作是提高招标采购活动的效率,节约采购成本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在公平竞争、内外开放、规则统一、诚信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招标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市场交易行为,而是在开放环境下形成合理价格的一种市场机制,是市场竞争形态中最具活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通过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各行为人的行为,还能通过规范的运作来节约建设资金。通过几年来的摸索和实践,我县招投标工作效率逐年提高,几年来共组织招标采购活动173项,共节约建设资金7000余万元。
    第三、招投标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实行地区分割、部门垄断,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统一的市场环境建设。招投标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运作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不正当竞争,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在公正评价产品的基础上实行最佳经济效益和优胜劣汰,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保护优势企业,使他们通过招标投标切实增强竞争意识和能力,营造一个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交通和水利等工程已全部纳入招投标中心进行了招投标,基本形成“同城合一”的管理模式。
    同时,在我县实施招投标制度,促进了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特别是一大批重点项目经过招标,节约了投资,保证了工期,提高了技术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我县正加紧完善招标投标相关管理机制,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县的招投标事业发展前景会更广阔。
    (二)发展阻力
    尽管我县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和制度方面的缺陷,也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更有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监管体制不统一,监管权限有待理顺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对于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的监管执法,分别由建设、水利、交通和政府采购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综合监督检查。这种监管体制,虽然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拓展,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也不断暴露,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监管部门之间为维护既得利益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不仅如此,在水利、交通、国土等行业,还存在同体监督的现象,有的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极易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让一些腐败分子有空可钻。
    第二、法规制度不健全,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是很健全,有的相对滞后,有的存在缺陷。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比如《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某些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给具体操作带来一定困难;《招标投标法》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造成了腐败现象的滋生。
    第三、规避招标依然存在,逃避监管时有发生
    几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县工程招投标率逐年上升,至2008年招标率基本已达100%,但据我县招投标工程项目自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只有90%,仍然有部分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关键是部分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出于利益和便利的考虑,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进行招标。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自查中发现很多工程主体都实行了工程招投标,招标率达到了100%,但是装饰装修、围墙、道场及其它附属设施工程进行招标的却仅占40%左右。四是一些业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为了谋些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另外,还有一些工程项目存在异地招标现象,招标人或上级主管部门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随意在异地进行招标。这样一来。对招投标项目监督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统一管理,也违反了属地管理的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四、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部分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性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
    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取得代理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
    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仍然存在。
    (三)发展对策
    针对目前我县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
    第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文件精神,由县政府成立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项目招投标活动全程进行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和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仅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并且接受县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要理清角色定位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并及时向管理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程序
    科学、配套、健全的法规制度,是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并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条件。面对当前招投标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建议上级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使两部法律既独立存在又相辅相承,以保证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正常进行。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为招投标交易各方主体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以便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规范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各方行为主体的行为,对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和违法分包以及围标、串标等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将存在多次不良记录的行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地区、行业禁入。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工程招投标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把工程招投标作为监察重点,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招投标、利用工程招标发包索贿受贿以及监管机构人员营私舞弊、监管不力等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使监督和处罚协调有力,为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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