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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改造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时间:2021-11-30 21:29:29 浏览量:

着力提高罪犯素质 增强适应社会能力 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___市___监狱  
       罪犯回归社会是一个必然性的问题。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强弱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因此,提高罪犯综合素质,培养罪犯回归社会适应能力既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改造工作的基础和立足点;搞好安置帮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对我们改造罪犯成果的最好检验。认真分析当前回归人员在社会上的主要问题,找准“回归人员”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不和谐的原因,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重新审视和认识新时期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在理论与实践上探索培养罪犯回归社会适应能力的途径与方法,坚持监狱教育改造与社会安置帮教双管齐下,相互融合,共同完成改造人的任务,有效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正视罪犯回归社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正确认识培养罪犯适应社会能力的必要性、重要性

美国历史学家房龙曾把“宽容”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尺度进行了详尽地考察研究,其结论是一个社会愈文明,它的宽容度就愈高。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党的十六大为标志,我国社会是一个更加文明宽容的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因此,今天的“回归人员”回到社会的境况与过去相比,情况迥异,社会以极为宽广的胸怀来包容、宽恕、帮助这些“浪子”,不再歧视他们、排斥他们、嫌弃他们,而是视如常人,以“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期望鼓励他们奋进,支持他们重新生活。这使他们获得了与其他社会人员一样的发展机会。这是当今“回归人员”面临的基本社会情况,是举世公认的主流社情。

现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回归人员”如何面对现实生活的各种情况,像其他人一样迎接挑战、去参与竞争,进而成为社会的弄潮儿。不容讳言,“回归人员”由于长时间处于监禁状态,形成监狱化人格,社会生存能力弱化,初回乍归,对社会陌生,不了解其入狱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不适应发展的节奏要求,而且自身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不适应时代需要。因此这个群体中,适应社会又能“出人头地”的不多,濒临低保线“挣扎”于重新生活起点的多,重新犯罪的不少。

具体说来,回归人员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就业、择业艰难。虽然摆在面前的就业机会很多,能竞争到岗位却甚少。歧视没有了,但是岗位要求的条件提高了,结果是大多数人只能止步于就业岗位的大门前,择业就更困难了。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择业形势,对于回归人员来讲,只能是“望洋兴叹”了。

(二)知识贫乏、缺乏一技之长。大多数回归人员,特别是长刑犯回到社会后,要么知识陈旧,要么文化水平低,要么对信息社会知识知之甚少,在新的信息社会面前无所适从,容易受到“知识歧视”失去就业机会。因此,在经济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短时间内根本无法改变这种状况。

(三)不懂市场经济法制、方法和规则,缺乏经营理念。许多回归人员试图自己创业,岂知在市场经济冲击的经营理念方法规则远非他们想象般简单,他们当中不少经过短暂的经营后,要么亏本,要么血本无归,落到“山穷水尽”的境地,又只能回到“闲散”状态,依赖亲朋好友的接济或社会的安排。

(四)缺乏竞争意识、业绩意识。市场经济是平等的,这种只能是机会的平等,平等地竞争,它要求用实力、用业绩。这一点“回归人员”普遍缺乏,他们当中的部分人员原本只有流氓争抢,巧取豪夺,坑、蒙、拐、骗、宰等不正当竞争的经历,没有市场经营意义上的竞争意识,因此在市场竞争面前大都一触即溃,加上他们的业绩意识不强,即使一时有了良好的机遇,也容易由于不注意创造良好的生活终被淘汰。

(五)心理落差较大,求富心切,情绪浮澡,自控能力差。回到社会看见社会的巨大变化,熟悉的环境和人的巨大变化,再和自己的“一无所有”相比较,相形见拙,心理产生较大的落差,少数人嫉妒心理油然而生,怨天尤人。原来在监狱内设计自己重新发展的“宏伟蓝图”与现实的差距太大,根本无法实现。有的求富心切,恨不能抓住一个机会迅速“出人头地”,在这种不健康的心理压力下,浮澡的情绪中,结果就铤而走险,重新犯罪。

(六)家庭关系、人际关系淡漠、亲情之间沟通不正常。回归人员本身形成的监狱化人格,易暴易躁,不体谅家中困难。相互埋怨互不谅解,不注意沟通矛盾难解,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经济矛盾等问题争吵不断,家无宁日。其结果往往激化关系导致重新犯罪。这类因家庭因素不良而重新犯罪的比率较高。

(七)不良交际环境成为“回归人员”重新生活的一大障碍。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回归人员”回到社会后,首先要投亲靠友,有时其原来交际圈中的不良因素往往乘虚而入,还有的是“狱友”和“狐朋狗友”再次相聚,意志力薄弱的或“闲散”时间过长的,往往是一拍即合,就极有可能重蹈覆辙,导致团伙性重新犯罪。

(八)社会保障乏力,生活低保都难,是“回归人员”的心理阴影。生活的窘迫与现代社会生活极为不相容,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由于诸多的因素,目前我国又无相应的社会保障,在“回归人员”中极易形成“在监狱有政府管,回家没人要”的不良心理,形成新的心理障碍,进而铤而走险,重新犯罪,再度步入监狱。

以上情况表明:“回归人员”面临的挑战是相当严峻的。他们在社会上仍然是另类“弱势群体”、“危险群体”。他们既可以是劳动力“储备库”,也可以是一个社会隐患式的“定时炸弹”。“回归人员”面临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大课题。有关资料显示:当今中国监狱在押的罪犯中,70%以上为农村籍罪犯,刑释后安置就业率不高,多为无业自由浪荡者,无疑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消极和破坏因素。究其原因,既有罪犯自身的原因,又有监狱方面的原因,更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从监狱层面看,教育改造未完全着眼罪犯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罪犯回归社会适应能力不够,仅满足于狱内改造的要求,监狱与社会衔接不够,监管改造社会化未引起足够重视;从社会层面看,安置帮教工作思想观念滞后,就业安置门路狭窄;就业安置部门职责不明,相关政策难以落到实处;一些岐视性政策加大了回归人员就业安置的难度;缺乏过渡性安置和相关保障制度,使回归人员难以从容选择正当职业。因此,“回归人员”适应社会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无论是监狱还是社会都应重新审视和调整罪犯改造、安置帮教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改革创新教育改造制度、安置帮教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从罪犯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的视角,创新、改革教育改造制度。

改革与完善教育改造制度,应朝着教育的科学化、社会化方向进行。教育科学化包括教育内容、手段和方法,应该符合教育改造的客观规律,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罪犯特点,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教育改造社会化,应着重于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应着重提高罪犯的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要实现教育的科学化、社会化,要准确定位矫治目标,树立“能力本位观”,实施功能型教育和社会化矫治。

(一)矫治目标定位:将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中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充分表明,中国监狱对服刑人员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把犯了罪的人改造好,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社会需要的新人。这一方针彰显了中国监狱的人道和文明。如何具体、有效地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则需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和探索。当今中国,特别是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文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必须适应这个变化。新时期要求服刑人员经过监狱的综合矫治回归社会后,能够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能够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小康社会的有用之人。惟有如此,才是真正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存权和劳动创造权,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率,减少影响社会安定的矛盾冲突,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的矫治目标应定位: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这一矫治目标涵盖了“市场经济”、“守法公民”、“有用之材”三个关键词。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公民的素质要求非常高,它使公民更多地摆脱对计划和传统的依赖,更多地显现人对社会、对自然的驾驭力和创造力。它不仅要求公民遵纪守法,更要求每个公民具有自谋生路、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本领。服刑人员一旦释放,回归社会,就必须具备市场经济社会对全体公民普遍要求的能力和本领。否则,一个隔离社会,被囚禁多年的人,很难在社会上顺利生存和发展。因此,把造就“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并重,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矫治服刑人员的具体目标。监狱的教育改造,矫治工作都要把这一目标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这一目标的实现,将大大提高“回归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谋生和发展的本领。

(二)树立“能力本位”观,把是否具有社会适应能力作为改造工作标准。标准问题素来重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监狱的改造工作也应有个标准问题,要树立“能力本位”观,以顺应社会发展性质的要求和我们改造工作的目的。在当今中国,作为时代精神的一种反映,发展所应采取的是以人为中心的综合发展或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发展理念要求确立“能力本位”观。过去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自然形成于“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它不仅构成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障碍,而且实际上也是犯罪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根源。当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竞争实质上是能力竞争,这意味着实力决定一切。由此,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要求确立“能力本位”的核心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指导下,要倾向于培养、锤炼人的实力、自立、创造性、主观性和业绩意识。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要想发展、生存就必须确立“能力本位”的价值观。

在当今世界,已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是生产力发展的新途径,在知识经济的社会里人才及其知识的创新力将支撑整个社会并发挥主导作用。在当今中国,监狱工作在市场经济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必然要求监狱工作适应社会,服务于社会。罪犯最终要回归社会,而罪犯回归到社会之后,相对而言,可能为“弱势群体”,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然会更严峻考验着他们。这就要求我们树立“能力本位”观。努力实现改造工作从“监狱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无论是对罪犯本身的目标设置,改造方式的选择等,还是干警的工作观念、工作方法、手段及工作机制等都要从引导、培养罪犯的适应社会能力作为我们的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摒弃原先那种满足于“关得下,跑不了”,“刑满后不管了”的观念和做法。这是因为,改造工作的成功与否本质上不但要看罪犯服刑时期是否遵纪守法、积极改造,而且还要看罪犯回归社会后有没有适应社会要求的能力。社会,只有社会,才是我们改造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

(三)功能型教育:走出对改造工作政治思想绝对化的认识误区,实现从功能型的内涵来理解改造的功能。长期以来,我们按照突出政治的思维模式,把思想改造放到了绝对领先的地位,无论什么罪犯,一律要求他们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以致到了改造问题上可以“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的“政治绝对至上论”的程度。罪犯有没有社会生存能力不是监狱所关心的事,监狱关心的只是罪犯有没有参加政治学习,是否认罪服法,积极靠拢政府。出了监狱大门,回归人员生存问题应是社会的事。实践证明,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有局限性的,是孤立的、片面的,是对政治的庸俗化、绝对化的理解。邓小平同志讲过,“什么是政治?四化建设就是最大的政治”。他不仅指出了四化建设的重要性,还特别明确地提示了政治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丰富内涵的范畴,应该是一个活生生的社会实践。政治并不能代替一切,脑子里能记住再多的政治观点比不上实际生活中正确恰当的践行。另一方面,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利益并存,文化上百花齐放的文明宽容的社会。在这样一个民主与法制、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里我们并不强求所有的人都必须具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也并不强求人人都有祟高的共产主义觉悟。显而易见,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何必苛求罪犯有高到什么情绪都没有的政治觉悟,只要他能遵纪守法,积极地接受教育改造,以良好的心态对待自己的刑罚,具有基本的生活状态就是一个基本改造好的罪犯。毫无疑问,我们应该把思想教育从绝对的理解中解放出来,走出对改造工作政治思想绝对化认识误区,我们应该在功能型内涵上来理解我们改造工作的职能。

所谓功能型内涵,体现在“惩罚”、“改造”两个方面。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到其他任何机构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有效监禁,以微观的监狱安全保障宏观的社会安宁。更重要是对罪犯的有效改造,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从更深的层面来维护和谐。第一、公正执行刑罚,就是要充分发挥刑事惩罚的社会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刑罚观,彰显司法文明,践行“改造人”的宗旨;坚持正确运用行刑手段,遏制犯罪,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安全保障;坚持依法、规范运作,提供优质有效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服务,充分发挥净化社会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还要树立新的行刑理念、完善行刑事机制,加大行刑社会化工作的力度,提高行刑功效,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监狱的执法能力。第二,教育改造罪犯,就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对罪犯的改造不是一个平面,而是一个包括心理、性格、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立体改造。在改造工作实践中,我们要从功能的内涵上来理解和发展职能,要认识监狱执行刑罚的特点具有回归社会的必然性,要注意到要在罪犯被剥夺自由的期限内尽可能地教育矫正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让他们在监狱学会一技之长,掌握一至二门实用性强的技能,努力把他们改造、培养成为一个功能型的新人。

(四)社会化矫治:在模拟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开放式”矫治,有效促进和实现“监狱化”向“社会化”转换。

当前,国际行刑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监狱已不再是远离社会超然独处的孤岛。众所周知,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又与社会相互依存,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罪犯来自社会,通过监狱矫正和改造后又回归社会。因此,监狱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传统意义上的监狱正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监狱已不再单纯是报应或威慑的工具,而应该是罪犯矫治恶习和重塑灵魂的再生之地。监狱监禁的目的在于矫正罪犯,促使其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回归人员”又犯罪是罪犯社会化不成功的表现,监禁使罪犯与社会分离,不能成功地促使其再社会化。而目前在监禁刑尚不能从刑罚体系中消除的情况下,要达到监禁目的,就必须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矫正即行刑社会化。在监狱“三化建设”中,社会化建设既包括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也包括有条件地对罪犯实施开放式处遇和非监禁刑措施。在模拟的社会环境中矫治服刑人员,建立一个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改造环境营造一个与和谐社会构建相一致的精神文化环境。并实施“开放式”矫治手段,努力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监狱行刑之主要目的并非要使受刑人永远隔绝于社会,而是在于使其改悔向上,适应社会生活,故“监狱化”之不良影响必须使之降至最低。服刑人员随着服刑期间逐步脱离外界社会关系,转而对于监狱的风俗、习惯、独特价值观产生适应与同化,改变了原有之思想和行为模式,此种脱离社会主流文化转而认同监狱次级亚文化之“监狱化”过程似乎很难避免。为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需要监狱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监禁期间之生活适中,监狱必须应更积极地于其监禁初期及早介入,提供完善之受刑人生涯规划方案,应尽量减少短期监禁形成的交叉感染现象和长期形成的“监狱人”现象;扩大社会人士参与行刑事务,广泛提供当前之社会信息并有条件允许受刑人外出活动、使之足以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刑满出狱回归社会后,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认同、接纳和支持;要引导社会舆论增大宽容精神,对回归人员减少社会歧视;要拓展社会综合治理的渠道,完善社会处遇体系,协助和扶持回归人员改过自新,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三、培养罪犯社会适应能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培养罪犯回归社会适应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迄今为止的探索依旧处在起步阶段,急需革除与时代不相适应的陈规、陋习、机制,不断开拓创新,才能真正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监狱的改造优势,切实把罪犯改造成为能够积极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用新人。本着发挥优势、高效可行、适应社会的原则,可以考虑并试行以下的途径和方法:

(一)把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纳入监狱工作的治警治监规划,着眼于改造社会化的改造大环境。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0条规定:“从囚犯判刑开始便应考虑他出狱后的前途,并就鼓励和协助他维系或建立同监所外个人或机构间的关系,以促进他家庭的最大利益和他自己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的最大利益。”罪犯改造工作应该关注罪犯的未来,而不仅仅局限于罪犯在监狱的遵纪守法。应着眼于改造社会化的改造大环境,围绕培养其社会适应能力这个中心环节来设计、规划和展开,就必须从干警思想观念的转变到具体的工作指导都得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安排。研究探索制定一整套能够正确反应社会适应能力的包括心理矫正、文化结构、知识更新、综合能力、生产技能等各方面指标,及其实现阶段、步骤、方式、方法等等。循序渐进,逐步调整原有的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创新发展,必能收到显著的成效。

(二)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要从教育改造的方法手段、内容、途径和教育改造质量评价体系制度的科学化充分体现。

1、教育改造手段、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实现科学化。

长期以来,劳动和教育一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两大法宝。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重生产、轻教育、重管理、轻教育”的倾向,“以劳代教,以管代教”屡见不鲜。教育改造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工作,甚至出现了“罪犯不可改造论”。多年沿行的“三课教育”效果不明显,思想教育的模式单一和僵化,与社会形势的脱节,填鸭式的空洞说教,非但未起到教育效果,反而容易引起罪犯的逆反心理,造成罪犯思想僵化、人格“监狱化”、行为机械化。文化教育还停留在扫盲等低级阶段,教育面太窄、水平较低,与社会脱节,适应不了社会的发展需要。技术教育实用主义性强、局限性强,强调的是为监狱生产服务,而不考虑罪犯的社会生存需要等等。总之,罪犯教育无论从手段、方法、内容、效果看,都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教育改造质量较低,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能力弱,再犯罪率高,把罪犯改造成为有用新人的目标并未真正实现。

教育改造手段要实现科学化。一是要大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电化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信息功能,使罪犯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能及时体会到信息社会的变化。如逐步建立教育改造工作计算机管理网络,对罪犯开展远程多媒体网络教学等。二是向前、向后延伸,瞄准社会发展趋势,根据罪犯实际情况,切合学习的兴趣点,抓实文化技术教育。可实行“开门”办学、联合办学、联合办班、远程办学等。三是大力推行互动化教育模式,进行探讨式教育。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罪犯的特点,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可建立罪犯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使之成为监狱政策宣传、罪犯求知学技和情感倾诉的载体,干警通过这个局域网,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思想引导,充分实现互动化的思想教育。四是精心设计、拓宽载体。要善于寻找载体、创新载体、运用载体,把体育、音乐、美术、书法、棋艺、文学欣赏等引入教育内容。应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参与社会性活动,为教育改造罪犯创新方式、方法。

2、教育改造质量评价制度体系要实现科学化。

在我国长期的监狱工作中形成的教育、管理、劳动三大手段,本应是相互相存互为依据、相互促进的关系,但在过去长期的改造工作实践中,这三大手段的综合运用不够协调,各自为阵,有机渗透不够,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比较强硬,教育改造显得比较软弱。这种“两强夹一弱”的被动局面,导致管理教育功能被弱化,劳动的教育矫正作用被曲解,“以管代教”、“以劳代教”现象较为突出,教育改造被局限在狭隘的办特殊学校和“三课”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教育改造质量评价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不够科学是重要原因之一。

教育改造应是全方位的,立体的,应寓教育改造于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劳动改造等各个环节之中。改革与完善教育改造评价制度体系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总体评价要科学,应掘弃过去那种只看“三课”教育的几率,不虑及监管改造秩序、刑罚执行、生产劳动的状况。实事求是讲,过去“三课”教育的几率数字,均是摸脑壳数字,均在上级要求的比率之上,于实际的相距甚远,这也是导致教育改造被虚化,弱化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教育改造的总体评价应是一个综合的,实事求是的,要充分虑及监内秩序的稳定,监狱平安,准确执行刑罚以及劳动生产秩序、生产任务的完成等因素,不能就教育改造论教育改造。二是在改革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时,修改、完善百分考核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心理评估因素引入对罪犯的测评中,使对罪犯的考核更具有科学性,以量化方式对罪犯改造表现的真实心理状况进行测量,作为对罪犯考核结果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估过程中,增加罪犯民主测评的内容。并采取累进制办法,与刑事、行政奖惩、处遇挂钩,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彰显刑罚执行的公正、公平。三是改革与完善劳动改造制度。大量的思想教育是在罪犯劳动过程中完成的,尤其是个别教育。就罪犯个体而言,思想素质的好坏,接受教育的程度深浅,往往综合表现在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方面,对那些诚实劳动改造的罪犯,可以采取评选劳动改造能手的办法,等同于改造积极分子处遇,可记单项功一次。和过去那种评选改造积极分子,往往被认为是靠拢政府,协助民警管理的职务犯所垄断(也不乏投机改造者)相比,显得更加科学,更加公正,更有利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和生存能力。

(三)着眼罪犯未来,着重于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和心理承受力。

深化服刑人员法制、道德思想、职业技术、文化知识和心理教育,开展必要的文体活动,是提高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回归社会的需要,也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大事。为此,加强“素质工程”建设,使服刑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人格,培养和增强他们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1、深化法制、道德、思想教育,提高思想素质。刑释人员思想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不认罪服法,回归社会继续不守法,道德品质低下,表现差,重新违规犯罪多。有的违规违纪不断,被治安处罚或强制戒毒或行政处罚;有的不服从管理教育,逃避社会帮教,释放时不按规定回原籍报到落户,而是怀揣释放证流奔四海;有的在招工招聘中隐瞒身份;有的拒绝司法工作员,社会工作人员的帮助教育,自以为是,流气十足;有的违法犯罪成为多面手,有的成为惯犯,有的成为犯罪团伙的为首者,严重危害社会,为患人民。这些足以证明,教育改造不深不细,对他们的犯罪思想触及不深,没有很好地得到改造。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法制、道德、思想教育,提高其思想素质。

对罪犯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是教育改造的核心,其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改造其犯罪思想。法制道德思想教育的内容要充分体现党的基本路线,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系统性、针对性、既要讲大道理,又不能脱离实践而论道;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既要重视用优秀的传统文化训导之,又要注意以当代主流文化倡导之。思想政治教育要突出时事性,在坚持传统教育的基础上,要高度重视社会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针对性教育。要强化认罪服法教育,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开展道德教育,开展养成教育。尤其要加强对涉黑暴力犯、盗窃犯,青少年犯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

涉黑犯罪和暴力犯罪往往是搅拌在一起,是目前对监狱威胁最大的一类罪犯。据北京市监狱局统计数据显示:“十年以上重刑犯、暴力型罪犯,二次以上犯罪的罪犯与团伙犯持续增加,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截止到2005年11月底,这四类罪犯已经成为押犯的主体,分别占押犯的59.3%,46.6%,26.2%和54.3%”。就全国而言,也是大同小异。这意味着罪行重,恶习深、危害性大的罪犯正在逐步增加,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监管安全面临着严重威胁和严峻挑战。涉黑犯、暴力犯、团伙犯也是回归社会报复性最多的一类人员。对他们要充分认识其危害性,要严格管束,强化心理、行为矫治,加强思想改造,提高对犯罪危害的认识,深挖犯罪根源,根除犯罪恶习。

盗窃犯是监狱押犯最多的一类罪犯,且多数刑期较短,但恶习很深,往往偷盗次数多,抓到机会少,判刑短,改造得过且过,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屡教不改,是改造的难点。监狱对这类罪犯要特别用心,要单独编队,严加管理,严控高档消费,强制训练养成,开展案例剖析教育,促其思想转化,改掉恶习,回归社会能堂堂正正做人。

犯罪青少年思想简单,尚不定型,易受不良影响,回归社会重新犯罪率很高,但可塑性大,要采取特殊措施,提高改造质量。实行“半天学习,半天习艺劳动”。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道德思想教育,使他懂得怎样做人,做什么样人的道理。把这几种重点罪犯教育改造好、管理好,有利于监管改造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2、加强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提高技能素质。在罪犯中广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技能素质。首先要转变劳动改造的观念,客观评价劳动改造的作用。随着社会和科学的进步,劳动的含义、外延在不断丰富和扩展,脑力劳动、智力劳动逐步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劳动形式,高强度的重体力劳动在逐步减少。选择、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时,应该考虑这些变化,切实转变已经形成的劳动改造就是体力劳动,或者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的观念和做法。以更广阔的视野,更广泛的途径去思考,寻找组织罪犯的劳动改造。由过去“技术教育为监狱生产服务的观念”,切实转变为“监狱生产为技术教育提供载体”的观念。注重劳动改造手段功能和劳动的技能训练作用,而不能以劳动改造之名求生产效益之实。其次,监狱要适当增长出监教育的时间,在加强法制、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应放在引导罪犯接受新的思想观念上。介绍当前最新社会生活信息,为接近社会、回归社会做好思想准备,学习市场经济理论知识和理念,进行就业理念教育,消除计划经济年代靠政府安置就业的观念和挑瘦拣肥,待遇低的不就,脏累活不干的观念,使其适当降低择业标准,充分认识当前社会“就业难 ”,竞争激烈的状况,调整自己不切实际的心态,做到因人而异,量力而行。第三,监狱在选择确定罪犯劳动项目时,要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充分考虑罪犯的技能培训和回归社会的谋生、就业需要。职业技能培训要紧紧围绕具有社会实用性,符合罪犯个人实际及种类丰富进行,如计算机操作,服装裁剪与制作,电工、钳工、汽车驾驶与修理、电器维修、医学、连锁经营管理营销等。农业单位要进行种植业、养殖业专业技术、农机修理、泥木工技术培训。使罪犯在释放时至少掌握一至二门实用技术,将大大增强回归社会后就业谋生,自食其力的能力。

3、切实搞好罪犯文化教育,提高文化素质。

首先要提高对罪犯文化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国家颁行了《义务教育法》,扫盲、义务教育是政府的应尽之职,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机关,对罪犯开展文化教育也是应尽之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对稳定改造秩序有直接好处。读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读书使人明理,通过文化教育,增加罪犯文化知识,懂得做人道理,自然就会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改造。而且,文化教育是开展法律道德,职业技术等一切教育的基础。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罪犯有一定文化素质,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愚昧无知者,犯罪率高,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能力弱、生存能力弱。有基于此,提高罪犯文化素质,也是提高罪犯回归社会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的必备素质之一。所以,监狱机关要提高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开展文化教育的责任心。

第二,切实开展文化教育。成人扫盲,九年义务教育,监狱教育都要进行。要按《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学业证书”。同时,要进行大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自考,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和自学文凭。要按照司法部要求,制定办学目标,办学计划,规范办学,采取措施,保证教育质量,使每个参加学习的罪犯真正学到文化知识,彻底改变文化程度刑前、刑后原地踏步的状况。

4、积极开展罪犯心理教育,提高心理素质。

经过多年教育改造,确有不少罪犯刑满释放后心理基础较好,积极向上心理占主导地位,如悔改自新心理,自尊自重心理,报答心理,守法心理和争取社会接纳心理,受到社会欢迎。但消极心理也占有很大比重。据我们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连续调查统计,有30%以上的人,存在这样那样的消极心理,严重影响再社会化。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心理教育工作,提高服刑人员心理素质。首先是提高对心理教育的认识。长期以来,监狱对罪犯思想教育较为重视,但较好忽视心理教育。其实,心理教育与思想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心理教育搞好了,可以促进思想转化,稳定罪犯情绪,有利改造工作,所以,监狱要重视罪犯心理教育工作的建设,人员培养,财物投入,完善心理教育机制,使心理教育普遍开展起来。二是重视对临近刑满罪犯的心理调适教育。罪犯较长时间在监狱服刑改造,对社会发生的变化,“不是菩堤缘熟容,相逢犹隔万重关”。特别是在当今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体制,生存环境、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都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对回归社会初期的刑释人员会产生迷惘和困惑,极易出现心理障碍。为了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调适教育。主要开展角色转换的心理调适教育,实现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消极、异常心理的调适教育,对消极的异常心理,进行抑制和调控,提高对社会的认识能力,培育对人、对社会的信任和良好情感,增强社会责任感,消除反社会意识,融入主流社会。开展承受力教育,对他们进行承受诸如就业、婚姻等各种困难和挫折教育,使其做好接受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5、开展文体活动,增强罪犯体能素质。

从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调查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刑释人员回归后体质较差,象个“白面书生”,身体虚弱,不能适应较强体力劳动。从监狱的实际情况看,监狱布局调整后,劳动项目大多是加工型,已由过去的农业劳动为手工操作劳动,从室外劳动转入室内劳动,罪犯的体质确实不如以前室外劳动,特别是农业生产劳动时体质好,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为适应回归社会需要,监狱除合理安排伙食,注意平衡营养外,要控制劳动时间,杜绝超时劳动;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增加参加室外体育活动时间,因地制宜举行各球类、田径运动;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预防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发生,以增强体质,提高罪犯整体体能素质。

四、改革创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制度,推进安置帮教“四化”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全面构建和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的发展时期。改革行刑制度,推行社区矫正,加强“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四化”建设,对于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㈠推行监狱+社区的新行刑模式,巩固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

长期以来,在监狱工作是打击犯罪“最后一道工序”理念的指导下,罪犯改造工作基本上处于监狱“独家经营”的状态。20世纪80年代提出监狱工作实现三个延伸,当时来说是一种突破,但仍未冲破改造罪犯以监狱为中心的框架。然而实践证明,监狱不可能单独完成改造罪犯的全部任务。它只能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并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随着实践探索, 的不断深化,罪犯改造工作社会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即监狱+社区的模式。这种新的行刑模式至少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从横向上看,依法判刑的罪犯一部分进入监狱服刑,另一部分则留在社区矫正;二是从纵向上看,监狱将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送到社区矫正、帮教;三是监狱在狱内罪犯改造的过程中,应当体现重新社会化的要求,引进优质的社会资源,提高狱内改造质量。事实证明监狱与社区互动、互补和合作,是当前提高和巩固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的最佳模式,是监狱工作融入社会的重要体现。监狱工作融入社会,在新的罪犯改造工作格局中充分发挥作用,是种发展趋势。同时,在这种新的格局中,改造罪犯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将真正落实到实处。在“十一五”期间,如能顺应这种趋势,形成一种新的长效机制,积极对接社会发展的要求,监狱工作就有了新的上升空间。毫无疑问,这种行刑模式必然会大大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适应的能力,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㈡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

融入社会,多方位为社会服务,这就是监狱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这也就是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定位。在服务社会的理念指导下,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也应该赋予新的内涵,狱内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固然重要,但罪犯有没有就业能力和是否能够在社会上得到帮助、指导和妥善安置,已成为决定他们是否真正改造好、能否立足社会的重要因素。多年来的社会和工作实践印证了一个经验公式即:悔改+就业=不再重新犯罪。这里的就业,包括他们对社会的认同和社会对他们的接纳,是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要实现良性互动,需要监狱及全社会共同努力。

1、充分认识安置帮教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齐抓共管的协调合作机制

从监狱层面来看,保护和开发罪犯人力资源社会功能显得十分重要,在罪犯改造的过程中,培养、开发他们的生存能力和就业技能,也就是社会互动能力,已不仅仅是预防重新犯罪的需要,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对绝大多数罪犯来讲,掌握一技之长,学会立足社会,适应社会的本领,是与认罪悔罪同样重要的改造任务。对监狱和广大民警来说,让罪犯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又有了回报社会,自食其力的意识和技能,这才是更深层次的改造,一种服务于社会发展的改造。

从社会层面来看,首先,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是提高安置帮教工作质量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有效途径;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刑释解教人员享有全面真实充分的人权的客观要求;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因此,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好,帮教好,不仅体现社会的人道,公正与文明,而且事关千家万户,是综合治理,平安的迫切需要。做好这部分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预防和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将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纳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进行筹划和部置,建立领导小组,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协调合作机制。

2、建立帮教网络,健全帮教制度,推进安置释放,规范化,制度化。各级安置帮教组织本着“解其难、安其身、帮其心、用其长、育其人,多帮扶,不岐视”的精神,千方百计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一是做好提前帮教。市、区、县安置帮教办,劳动、社保、共青团、妇联及其他帮教单位组成社会帮教团到本辖区内的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活动。通过成立社会帮教领导小组,建立帮教责任制度,帮教例会制度,通报帮教效果制度,危顽犯重点帮教制度,使帮教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其回归社会奠定良好基础。二是抓好接荐帮教,对回归人员采取“一帮一”“多帮一”、上门谈心,定期家访。特别注意“暖心”帮教,对无家可归的刑释解教人员,先要使其安其身,对入户、分地、生活困难者,注重雪中送炭,逢年过节将其纳入特困范畴予以照顾。三是要拓宽就业安置渠道,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市场化。回归人员就业纳入本地劳动就业。总体规划,通过劳动力市场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其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建立过渡性安置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人员安置就业问题。鼓励企业吸纳刑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并给该企业或税收等等的优惠政策或给予适应补贴,推动就业市场化。逐步推进安置建设向规范化,集约化迈进,真正使安置点建成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的重要载体。上海市、广州市等安置点就做得较好,较成功,其经验值得借鉴推广;四是制订扶持政策,在制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时,明确把刑释解教人员列为再就业扶持对象,使其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岗位、劳动力市场专场招聘会等专项补贴。制定刑释人员解教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办法,除享受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岗位优先援助,资助性奖励,工资性补助,免费技能培训等。五是开展就业服务,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来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并延伸到监所内。

3、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进行动态度管理。摸清刑释解教人员的底数和掌握其基本情况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前提条件。针对刑释人员外出务工、流动和人户分离,帮教管控难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安置帮信息管理系统。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平台,全面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流动走向和就业、生活、思想状况,并及时更新数据和资料。要逐步在法院、监所、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建立互动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在省、市、区、县纵向及政法各部门横向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强化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管控工作。

4、加强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安置帮教法规”,“社区矫正法规”,为安置帮教“四化”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尚未形成比较规范,全面统一的法律制度,全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规范、权威、全面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规和社区矫正法规,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规定的条款散见于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或中央政策性文件里,这就造成了当前我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还是依靠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内部通知为依据。且地方性法规,不够完善,不够规范,且尚未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在新的历史时期,安置帮教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法律建设滞后对推动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阻碍作用日趋明显。因此,除了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安置帮教政策,倡导尊重刑释帮教人员宽容包涵的良好社会氛围,广泛深入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经验和成功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各地安置帮教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规律,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安置帮教法规。为“四化”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着力抓好贯彻落实,并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真正发挥作用,以推动安置帮教工作“四化”建设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制保障。

综上所述,新时期的教育改造工作必须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这一历史潮流,以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为契机,转变教育改造观念,创新教育改造模式,不断探索教育改造方法,有效整合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关注罪犯未来,着重罪犯适应能力的培养和良好心态的培育,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新时期的安置帮教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安置帮教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安置帮教“四化”建设,有效控制和预防犯罪,为社会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资料:

1、《探索监狱工作社会化,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  吕国兴、李鹤鸣  载《首都监狱论坛》2003年2期

2、《实施社会化矫治,使服刑人员成为社会需要的新人》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政委  张国新  载《中国监狱》2005年第2期

3、《构建监狱与社会互通的桥梁——“监狱与社会”国际研讨会综述》

宁子  吾声  载《中国监狱》2005年第2期

4、《监狱: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一个内涵》

杜向东、张庆斌、胡配军、载《中国监狱》2005年第2期

5、《试论如何培养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李广兴、载《首都监狱论坛》2004年第2期

      6、《科学发展上海监狱工作》、上海市监狱局专家组,载《监狱理论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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