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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时间:2022-01-01 15:07:48 浏览量:

浅谈如何做好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帮教得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帮教不好,重蹈覆辙,对社会的危害更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的增多,安置帮教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也为他们就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增大,给安置帮教工作带来了更多困难与挑战。做好新时期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意义重大。
    一、当前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就业择业艰难。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机会多、岗位多,但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的素质普遍要求高,各企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是懂技术、有文化、遵纪守法人员。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力涌入市场,许多大、中专毕业生都一时很难谋到理想岗位,对于文化水平偏低、大都无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来说,就业、择业自然更显困难。
    二是自我控制力差。有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由于家庭变故,经济纠纷或在日常生活中受到社会歧视时就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或他人进行报复;有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试图努力创业重新做人,但由于缺乏生产资料或信息、技术和资金的扶持,遭受失败后就产生悲观情结,破罐子破摔;也有的错误思想根源还没有根本矫正,在金钱的利诱和出人头地心理支配下,走“快捷致富”之路,最终重蹈覆辙。
    三是人户分离严重。有些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释解后怀揣释放证流向全国各地打工维持生活;有些刑释解教人员利用假身份证、假姓名、假地址混迹于社会;也有在外务工期间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释解后继续流落在外,致使脱管漏帮现象严重,“属地管理”原则无法落实。
    四是社会保障乏力。农村大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尚有一部分生产生活资料,但作为城镇居民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往往是一穷二白、生活窘迫,心理负担大。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和措施,但不少地方在执行中还存在脱节情况,各类保障措施未能及时落实,从而为安置帮教工作增添了更多隐患。
    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创新教育改造模式,为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1、主动因应市场经济变化,拓宽教育改造工作思路。要改变过去社会参与面小、信息摄入量少、与社会实际脱节的教育改造模式。可建立社会帮教志愿者进监所帮教,罪犯和劳教人员释解前三个月集中教育培训等制度;在“大墙内”开展各类技能比赛,鼓励罪犯和劳教人员开展发明创造,让服刑人员重树生活信心。
    2、立足实际,让即将释放人员学会1-2门实用技术。市场经济要求公民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有自谋生路、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本领。因此,监所在矫治服刑人员时,也应结合劳务市场需求,创造条件,让服刑人员在出监前就能有一技之长、掌握一至二门实用技术,这样,不仅能有效提高刑释解教人员自我谋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还能有效提高监所的教育改造成果。
    3、让服刑人员提前到劳动力市场“热身”。监所在对服刑人员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还可定期邀请劳动、工商等部门为即将出监人员开展就业指导,讲解劳动就业形势及政策;与人才市场、企业联合建立人才信息资料库;邀请企业、职业介绍中心到“大墙内”召开现场招工会、释解人员就业推介会,签定聘用意向书,允许已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的服刑人员参加地方人才交流会等,让服刑人员在出监前就能感知社会、正确定位自我。
    二是创新衔接机制,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时不脱不漏可帮可控。
    1、服刑人员释放时的交接手续须严格执行。刑释解教人员行将释放前,监所必须提前半个月将其服刑改造情况及相关材料移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服刑人员,除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移交改造情况等材料外,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安帮组织通报有关情况。对那些改造表现差、有明显重新犯罪倾向的服刑人员,在释放时要通知其亲属或当地安帮组织来监所领回,也可由监所民警送回,交由当地安帮组织落实帮教措施。
    2、接收地须创新形式落实接收工作。各地安帮组织或司法行政部门,要尽可能多地利用送乡情、送亲情、写信、典型说教等方式开展“故乡在召唤”、“送感情进监所”活动,让正在服刑的人员还未踏入社会就能感知家乡、社会的浓浓关爱之情。另外,乡镇(街道)司法所、安帮组织要对所有刑释解教人员建立档案、因人制订帮教措施,同时,每季度要部署一次动态摸底统计工作,以确保游离于“档册”之外的刑释解教人员能及时被安帮。
    3、监所与接收地应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监所要及时将他们的技能掌握情况和实际表现向地方反馈,同时跟踪、协助地方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地方在实施接茬、针对性帮教措施时,也要主动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情况、就业情况通报给监所,以便监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自身的管理模式。
    三是要创新社会化帮教方式,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真正“身心”回归。
    1、抓好接茬安帮。刑释解教人员一旦“踏入”社会,作为“属地管理”的乡镇、街道除须严格履行报到、登记、建档立卡、落实帮教人员、签订帮教协议、开展随访、考察鉴定等一般性安帮程序外,还需有针对性地落实一些务实安帮措施:对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妥善安排好其生产生活(如口粮、责任田、住房、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资金等)。对于服刑后仍保留公职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协调原单位进行安置,如原单位或企业关、停、并、转的,可参照原职工安置方案给予安置。对于服刑后被开除公职的可作为临时工安置。对“三无”
    刑释解教人员,要将其纳入特困范畴,实施社会救济。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可落实低保、五保等社会保障措施。对无法定赡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老年刑释解教人员,则可实施养(敬)老院安置。
    2、拓宽安帮渠道。有关部门要鼓励乡镇(村)兴办经济实体、支持企业建立过渡性安置点吸纳刑释解教人员。社区可通过“再就业基地”、“社区家政服务中心”设置一些送煤气、电器维修、家政服务、环保等岗位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劳动部门可通过职业介绍等方式实施就地安置;也可根据刑释解教人员专长,依托乡镇劳务输出工作站,推荐他们到与本地有劳务关系的外地企业务工,并与务工所在地的安帮组织签订委托帮教协议。
    3、开展就业服务。作为主管单位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和管理工作,主动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机制,切实为回归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尽快为刑释解教人员筹建解困、培训、安置基金(可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助或募捐等方式筹措),以解决他们生活困难、过渡期安置、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经费问题,并以新农村建设为载体,把他们纳入各类技能、“阳光工程”培训班;对有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可通过组建安帮协会为其提供致富信息、致富门路等。
    4、制订扶持政策。各地还可结合实际,制定刑释解教人员失业、就业援助办法,让他们除能享受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外,还能享受岗位优先援助、资助性奖励、工资性补助、免费技能培训等政策;同时,将下岗失业刑释解教人员列为重点再就业扶持对象,使其能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如社会保险专项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专项补贴等)。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刑释解教人员,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也可协助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或在“维护社会稳定专项资金”、“再创业专项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资金予以专项扶持。
    5、创新安帮形式。各地安帮教组织不仅要继续坚持一帮一、多帮一、空闲时上门多走走、农忙时抽空多看看、碰面时多问问等“暖心”帮教形式,而且还可探索开展诸如心理帮教(心语室)、环境帮教、兴趣帮教等活动。同时,对刑释解教人员中那些遵纪守法、扶弱济困、勤劳致富、勇当市场经济带头人的典型,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并鼓励他们为新回归人员开展现身说教或“传、帮、带”就业帮扶等活动,以形成群体性社会帮教效应。要坚持以人为本,对那些已改造好、不可能再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要通过科学、规范、易操作程序及时解除帮教,以缓解他们及其家庭的心理压力、社会压力;对仍有犯罪倾向或徘徊在犯罪边缘的,要适当延长安帮时间、继续加强跟踪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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