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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纳税服务的内涵

时间:2021-12-23 15:35:16 浏览量:

什么是纳税服务?对此问题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的服务手段、服务方法、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税务机关所做的一切是不是为纳税人服务,能不能为纳税人服务也都取决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实践情况即可看出这一点。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虽然服务措施和服务形式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大多局限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层面,局限于对税务人员工作作风进行要求,最普遍的做法就是要求税务人员热情服务、文明征税、礼貌待客等等。其实,从精神文明建设与工作作风建设来理解纳税服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其一,这种纳税服务基本上是一种被动式的服务,即只有纳税人上门纳税时才能够享受到这种服务;其二,这种服务是建立在税务机关是管理者的基础之上的,突出表现为纳税人提出之后,税务人员才予以实施;其三,这种服务在更多的时候都是点对点的关系,是单个的税务人员对特定的纳税人个体实施的。

  在经济学上,服务是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服务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第二,服务的使用价值不是表现为物,而是表现为活动。而在经济生活中,那种以提供活劳动为主,同时也提供某种商品的活动也视为服务,如修理修配服务。当然,我们现在讨论的纳税服务并不能完全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来进行解释,但是经济学上有关服务的理论却可以为我们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提供某些参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并参考经济学上的服务概念,我们认为纳税服务的内涵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纳税服务应当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实实在在的可以描述的服务,这种服务对纳税人而言,具有相当的使用价值。那种热情服务以及微笑服务之类的服务并不包括在其中,因为这些服务对纳税人而言,并不具有任何的使用价值。

  第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应当是无偿的。这与经济学上的服务是有偿的理论并不矛盾,因为纳税人在向国家纳税。如果换一种思路考虑,我们可以认为纳税人向国家纳税就是在向国家购买公共管理服务,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只是国家公共管理服务的一部分。

  第三,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应当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而不是局限于纳税人上门纳税的环节。具体地讲,纳税服务应当包括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税中———为纳税人创造条件,以使纳税人能够更方便快捷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方便和快捷的渠道。

  第四,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在行政上即是一种“不作为”行为。而对纳税人来说,享受纳税服务则是一种权利,是与履行纳税义务相对的权利。

  第五,税务机关应当向所有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其对应方式不是某一个税务人员对某一个财会人员的点与点的关系,而应当是面与面的关系,是税务机关对全社会纳税人实施服务。进一步讲,纳税服务不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税务人员的个人行为,而应当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人员个人的工作作风问题只是一种职业道德问题,并不属于纳税服务的范畴。

  第六,纳税服务最终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得到实惠,当然这种实惠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纳税成本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某些便利,如交通的便利、纳税时间的缩短等等,并不一定必须通过货币进行计量。

  第七,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之一,与税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特别是税收执法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从这一点上讲,纳税服务应当与税收执法相协调、相统一,不仅能够体现和适应税收执法的需要,而且还能够为税收执法服务,能够促进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征管改革。当然,税收执法也应当可以对纳税服务工作产生促进作用。也就是说,加强纳税服务与加强税收执法是有机统一的。事实上,如第六点所言,纳税服务可以使纳税人更方便地履行纳税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讲自然也会更方便税收执法。

  基于上述的理论分析,我们认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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