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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项目投资审查与决策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8 17:36:03 浏览量: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审查与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高新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快苏州高新的发展,确保苏州高新的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以下企业范围:

苏州高新拟投资项目;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投资及管理。

第三条投资方向应符合苏州高新的战略发展规划。

第四条投资行业范围: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基础设施、金融、证券、宾馆、旅游、房地产等行业。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苏州高新”特指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项目选择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符合苏州高新的长期发展战略,符合苏州高新项目选择标准。

第七条苏州高新根据投资的对象及投资目的确定投资企业的控股或产权形式。

第八条项目选择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

(三)无污染或已采取了完善的措施;

(四)工业企业原则上应是省或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合理的年投资回报率。

第九条苏州高新本部,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需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项目论证

第十条项目的论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第十一条项目的技术、工艺、设备选择、工程设计等可行性论证聘请中介机构、设计院所、有关专家小组等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的“市场分析及销售预测”、“财务分析”以及“投资风险分析”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权威部门提出参考意见(参见附件一)。苏州高新有关部门据此进行专题研究,并独立做出判断。

第十三条项目论证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项目机会研究阶段,,调查、研究、鉴别投资机会,选定投资方向与投资地区;选定项目机会,确认进行项目研究的必要性;明确研究范围,确认专题研究的内容,形成《项目建议书》。

第二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初步的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具体方案选择标准;方案比较后确认可取的方案;形成《项目初步可行性报告》或《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第三阶段,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经济指标进行详细测算。做出投资是否可行的结论;提出对项目运行的设想;可能遇到的风险与对策;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阶段,项目评估阶段。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终审评估,做出是否进行投资的决定。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第四章项目提交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的审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审批,董事会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提交、审批在投资部内分三级控制,分别由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主任形成三级控制体系,项目的审批决策在苏州高新内分三级控制:分别由投资部、总经理室及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三级控制体系。

第十六条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审批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投资项目的初步筛选、项目建议书由项目经理自行进行,投资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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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的初步可行性报告的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进行,由苏州高新总经理会议审批。

(三)投资部会同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详细的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董事会决策委员会审批确定后,投资部提出项目评估报告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出资形式

第十七条苏州高新的对外投资可以采用货币出资,也可以采用实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评估聘请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须经苏州高新和被投资方共同认可。涉及到国有资产出资的,须报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苏州高新的对外出资以及项目合作方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所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经双方共同认可且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等级。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苏州高新根据出资比例委派董事会成员。所属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组成中,苏州高新必须占多数比例;参股企业的董事按苏州高新所占股权比例选任。

第二十一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人选必须由苏州高新委派,并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苏州高新派出的董事应遵守《苏州高新派出董事工作规范》;总经理应遵守《苏州高新所属企业总经理工作规范》;财务总监应遵守《苏州高新财务总监委派制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财务人员的管理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苏州高新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地核算成本、效益。

第二十四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苏州高新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办法。

第二十五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应当根据苏州高新的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出各自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中长期目标并逐步分解实施。参股企业应将其发展规划向公司申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应当推行目标管理,根据苏州高新的年度预算制订各自下一年度经营预算,并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上报苏州高新审批后分解实施。

第二十七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应推行标准化管理,制订详尽的岗位标准和简明扼要的工作标准。

第二十八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员工收入按苏州高新考核办法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苏州高新对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各企业应当积极做好配合,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详见苏州高新制订的《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第七章企业再投资

第三十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应在苏州高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自主经营;不得自行对外融资或以投资形式变相融资。所有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必须事先纳入年度预算,实施时报请苏州高新审批同意后方可着手进行项目的论证、实施。

第三十一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方向严格限制于相关配套项目上,不得从事非相关项目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必须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结果报苏州高新投资部审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通过后方可对外进行投资。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60%;

(二)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低于现行企业的收益率;

(三)对外投资累计达到企业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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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禁止所属企业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特殊情况必须报苏州高新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投资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苏州高新所属各企业采用独立核算形式。

第三十六条苏州高新的对外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股权小于20%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股权在20%至50%之间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拥有股权50%以上的,先权益法核算再合报表。

第三十七条企业税后利润应按法定顺序分配。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上应每年进行,并于次年4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八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必须事先上报苏州高新投资部同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企业转让、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企业股权的转让、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苏州高新董事会讨论批准,并由苏州高新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条企业的转让、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归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执行。

(以上管理办法需提交2004年4月27日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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