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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1-28 15:08:46 浏览量: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实  

施过程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规模,根据《****

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委[2008] 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的意见》(****发[2009] 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市级政  

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  

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包括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更改工程的性质、技术标  

准或类型;更改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更改工程  

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等;实现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  

程项目。                                                             

    二、工程变更的原则:  

    1、工程变更要有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符合工程技术  

规范与国家标准,。坚决杜绝不合理变更,避免因前期工作深  

度不够导致的随意变更。  

    2、工程变更应当保证工程的功能、技术标准等不受影  

响。  

    3、工程变更过程必须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4、勤俭节约、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且增加  

工程量必须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三、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  

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重大工程变更审议。联席会议由  

市招监委牵头,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1、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估算价未超出合同价(含暂定  

金)10%,且变更单项估算价不足20万元的,由施工、监  

理、设计、建设单位集体讨论,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通报财政、审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  

现场见证并参与工程变更审议,参与各方无异议,形成工程  

变更会议纪要或处理报告。由建设单位牵头填报《工程量变  

更审批表》,由施工、监理、勘探、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  

作为结算依据交给财政、审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收到通  

知,未参与现场见证和变更审议的,视为同意。  

    2、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估算价超出合同价(含暂定金)  

10%以上20%以下的,或虽然不足10%,但变更单项估算  

价超过2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有关资料及《工  

程量变更审批表》书面报告市招监委和财政、审计部门,由  

市招监委视情况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讨论审查认定后实施,同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市财经工作  

领导小组。未经联席会议审查认定或联席会议审查未通过  

的,建设单位不得实施。  

    3、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估算价超出合同价(含暂定金)  

2 O%以上的,市招监委接到建设单位工程变更书面报告及  

《工程量变更审批表))后,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讨论审查提出意见,并剖析原因,形成责任划分意  

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  

施。未经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实  

施。如工程变更原因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务员未依法履职、  

工作越位或腐败行为,同时追究其责任。  

    4、特殊情况的处理: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  

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洪水等  

不可抗力时,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和进度,可由项目建设单  

位将情况和处理方案报请市招监委,市招监委可视情况紧急  

程度及时认可或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商定形成  

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后边实施边报批。  

    五、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市招  

监委牵头定期检查工程变更管理情况,并定期通报。发现有  

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  

或工程变更未按本通知要求审定而擅自实施的,一经发现,  

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额外工程款,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  

时不予认可,并由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  

任。     

    特此诵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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