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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考

时间:2022-02-11 15:10:17 浏览量: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考

在当今社会,腐败被称为“扑不灭的火焰”、“恶性肿瘤”,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和铲除,反腐倡廉运动一浪高过一浪。许多国家制定了从政道德或廉政准则和廉政教育计划,以图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建立廉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中国共产党更是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看作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一刻也没有停止对主观世界的改造,对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一直进行着顽强的斗争。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党、全社会在“执政党的党风问题”的确是一个“关乎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上达成了真正的共识,反腐败成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然而,正如人们普遍认为的,世界性的反腐败浪潮仅仅是一个开始,  

已采取的措施也是初步的,全面而严格地制定和实施有关反腐败的政策措施任重而道远。
  一、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  虽然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反腐力度,但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总体上看,当前反腐败斗争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涉及腐败的案件越来越多。有关资料显示,近五年来,全国检察系统共在案侦查行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7万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官员12830人。过去五年,涉及经济犯罪案件较前五年增加超过七成,达到七万宗。二是查处的高官越来越多。从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中央共查处省部级领导干部98人,厅局级干部2442人,县处级干部28996人。三是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及各界官员数百人,人数之众,是建国以来罕见的,其中部级干部2人。天津市宝坻区修建京沈高速公路宝坻段,在37公里路段的建设中,竟有37名干部被查处,平均每铺设1公里公路就“放倒”1名干部。四是腐败案件涉案资金越来越多。在1992年之前,贪污、受贿等罪的涉案金额几乎没有达到10万的。1992年后,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多则数千万甚至上亿,如“慕马案”就涉及非法所得2亿多元人民币。五是腐败者的年龄越来越小。从“59岁现象”到“39岁现象”、“26岁现象”,贪官的年龄越来越小。如宁波“超级巨贪”应朝阳四年挥霍公款1300万,案发时年仅25岁,而贪污行为实际上从21岁就开始了。六是干部“带病上岗”、“边腐边升”现象越来越多。2002年,福建共有10个县级官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令人吃惊的是,这些贪官作案时间大部分在“三讲”期间以及“三讲”之后,他们边纠边犯,边腐边升,顶风作案,甚至在受贿敛财的同时还不断得到提拔重用。这些现象,如果让其常此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必须认真分析根源,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给予坚决的铲除。  

 二、腐败的成因分析
  “舟必漏而后入水,土必湿而后生苔”。结合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调查可以看出,由于封建主义思想残余、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和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有的动摇甚至丧失了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这是导致腐败的主要根源,但就其个案分析,大体上有七种错误心态是导致腐败现象的直接原因:即特权心态、不满足心态、攀比心态、侥幸心态、吃亏心态、扳本心态、贪色心态。领导干部腐败变质,固然有他私欲膨胀,不注意自觉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以及以上七种心态有直接关系。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也是诱发腐败的不能忽视的原因。如: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一把手”权力过大。近年查处的很多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是单位的“一把手”,如沈阳“慕马大案”使得市政府16个“一把手”全部陷落,百余干部牵涉其中。这说明在现有体制中,“一把手”集人、财、物主宰权于一身,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执行。又如:监督制约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权力需要制约,缺乏制约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如河南省交通厅3任厅长“前腐后继”以及近年来湛江、厦门、济南等十几个海关关长因贪污受贿而身陷囹圄。“厅长落马”和“关长下台”的腐败现象确是令人寻味。交通厅长和海关关长手中都有大权,这巨大的权力失去了监督或监督不力,就难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蛀虫”钻了空子。据披露,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来自群众举报的约占80%左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中,9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的举报,而承担执纪执法、有责有权的“基层”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似乎只是专业办案的工具。他们不是不会监督,也不是不能监督,他们是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因此,应该说,监督机制上的某种缺陷正是一步步助长腐败“胆识”增加的重要原因。腐败的原因多种多样,腐败的手段也不尽相同,但腐败产生的恶果却是一样的,腐败不反,党要亡党,国也亡国,腐败根源不铲除,反腐败斗争就难以取得彻底胜利。三、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对策探讨
  1、常抓不懈,以教育倡廉。一是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建立健全自我教育机制。风成于上,俗成于下。每个党员干部在面临善与恶、公与私的矛盾斗争和最终选择时,除了受法纪和道德教育、道德评价所形成的舆论氛围等外在因素的约束之外,还受其自身思想素质和觉悟程度等内在因素的制约。原九州集团董事长赵裕昌在狱中分析其犯罪原因时就说,由于“长期以来自恃有理论功底,而放松了学习和自身改造,导致思想慢慢蜕化变质”。为此,我们要像古人说的那样,“见贤思齐焉,见不肖而内自省”,时刻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只有加强学习和自我教育,正确认识权力的两重性,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才能洁身自好,拒腐蚀永不沾。二是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牢固的小节观。小节问题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的重要体现。小节问题关乎党的形象,忽视不得,含糊不得,放任不得。从政当重小节,修德不可忽微。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克服“小节无妨”的侥幸心理和“左顾右盼”的攀比意识,不管地位怎样变化,生活水平怎样提高,不论在“生活圈”、“社交圈”,都要经常检点自己,始终坚持以清养廉,以俭养德;要自觉从点滴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时时做到慎始(谨防“第一次”)、慎微(谨防小恶积大恶)、慎言(谨防口无遮拦)、慎好(谨防嗜好误前程)、慎欲(谨防纵欲无度)、慎权(谨防滥用权力)、慎平(谨防坦途翻车)、慎独(谨防自我放纵)、慎友(谨防被朋友拉下水)、慎终(谨防晚节不保),才能警钟长鸣,善始善终。三是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对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的把握,教育者不仅要提高自己的水平,言好廉,更要言传身教,行好廉。既要抓好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宗旨观念等方面的专题教育,又要充分利用已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抓好党纪条规和反面案例教育。既可以采取召开反腐败斗争报告会、开展争做廉内助活动、违纪者“现身说法”、以案说纪等多种方式,也可采取廉政公益广告、廉政短信等来教育警示党员干部。通过教育和党员干部自身的努力,达到教育的初衷,避免思想上的“留级”。
  2、创新思路,以制度促廉。腐败不只是一个品德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为了惩治腐败,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实行透明政治、新闻监督、金融实名制度、建立弹劾制度、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犯错误、走上违法违纪道路,除了主观上的一些原因之外,现阶段制度供给不足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为此,必须着眼于建立健全与经济活动相配套的长效管理制度,在抓好现有制度清理、完善和检查落实的同时,将原则性规定与相关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形成若干配套的制度,通过“小制度”去落实“大制度”,实现制度上的创新。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立法。要制定一系列重要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如《反贪污贿赂法》、《廉政法规》等,逐步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要逐步建立以党的纪律检查为主体的纪律检查法制体系;要建立以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行政监察为主体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二是严格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可借鉴韩国“阳光运动”的一些做法,健全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财产状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做出书面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逐步推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年度申报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年度报告制度”等。三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应做到每年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本人对职责范围内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所在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其报告的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并实施廉情公布制度,定期给领导干部照“X光”。四是逐步实行决策失误理赔制度。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基础上,对违反程序决策、盲目决策、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决策失误理赔制。
  3、严肃执纪,以惩处逼廉。“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严肃执纪是从严治党的关键环节,必须做到“严”字当头。江泽民同志曾经特别强调,“对敢于无视法纪、违法犯罪的人,必须用重典”。一要彻底消除在功与过关系上的认识误区。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也没有特殊党员,不存在“特区”或“禁区”。只要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党纪政纪,无论职务有多高,贡献有多大,都必须受到法律和纪律制裁。二要彻底消除在教育与惩处关系上的认识误区。惩处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手段,能达到挽救和教育违纪违法者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目的,也可以起到告诫、警示的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惩处,既不能单纯靠惩处,搞“不教而诛”,也不能单纯靠教育,搞“教而不诛”,要寓教育于惩处之中,增强教育的力度和效果。三要彻底消除在违纪必究与“法不责众”关系上的认识误区。“苟能治腐败,岂在多杀伤”。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出了问题要分清责任,不能拿‘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等理由来搪塞应负的责任,要按照责任制予以追究。”对群体违纪行为绝不能放任,要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分清责任,突出重点,按照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取信于民。四要彻底消除在严与“左”关系上的认识误区。当前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不能正确总结历史教训,把从严治党同‘左’的做法混为一谈,以为‘严’就是‘左’,对错误的东西放弃了批评和斗争”。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荐访问:反腐败 斗争 思考 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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