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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搞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

时间:2022-02-12 15:11:29 浏览量:

    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是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县级政府统计机关能否依法治理统计工作环境,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之后,给统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多种所有制日益迅猛发展的当今,给统计调查方法、资料来源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各种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也越来越集中地反映到统计工作中来,严重干扰了统计数据质量,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对统计工作不重视、不配合,随之而来的是干扰统计数字。随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的深入,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统计数据质量的高度关注,给统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打造统计品牌,净化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诚信度,本文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当前统计执法工作现状
  
    (一)《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统计部门执法面临有法不能“依”的现象。与其它行政法的可操作性、有硬度、有力度相比,统计法似乎显得面窄、度低、力软。本身存在的操作性不强,适用面不到位和处罚手段被动等问题,使统计执法部门在实际运作中大打折扣。一方面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事业组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而对行政单位和乡镇的统计违法行为都没有明确具体的约束制裁措施,往往只能限于使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这样的“软”办法,而事实上很难起到预期作用;另一方面《统计法》规定的对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处罚手段明显过于陈旧,未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使统计执法部门操作困难。这包括经济处罚由于实际上属于“上门讨债式”和纪律处分实际上属于“求人办理式”,结果这两种办法事实上都难以行得通。于是在许多情况下统计部门在统计执法过程中被处于“原有的办法不能用、统计法规定的办法不好用、现有的办法不管用”的尴尬境地。
  
    (二)《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统计部门执法面临有法“依”不住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正沿着市场经济的轨道健康有序的发展,企业的兴衰存亡已完全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调控,而行政改革却相对较慢,各级政府还没有从“抓经济”转向“管理和引导市场”,仍然靠“下指标、考政绩”的办法来推经济促发展。正是由于统计数据与领导政绩直接挂钩,不仅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提出疑问,也使我们广大统计工作者感到十分困惑,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相当困难。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少数领导干部统计法制观念淡薄,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依法统计的意识不强,统计基础工作薄弱。而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违反统计法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经济处罚,对违反统计法的各级领导人,只能建议上级机关、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仅仅依靠这种不具有强制性的“建议权”,很难使处罚落到实处。

    (三)《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统计部门执法面临有法无法依”的现象。一是由于政府机制上的原因,乡镇和基层统计员始终没有政治待遇,许多乡镇统计员身兼数职,疲于应付,出现了专职变兼职、行变外行、基层无基础和数据无来源的情况,入乡镇公务员的第一站,成了新干部入门的岗位。由于政府机制和编制上的原因,乡镇统计员没有政治和生活待遇,使许多乡镇统计员专职变兼职,内行变外行。部分乡镇统计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上得过且过。且统计基础工作普遍弱化、依法统计意识十分淡薄、瞒报现象普遍存在,在农村村、组一级未设统计人员的情况下,村一级统计数据完全依靠村会计一人提供,统计数据质量往往取绝于村会计的工作责任心,很难保证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基层的这些情况,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只能使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这样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起到警示的作用,出现了国家统计有“法”,基层统计无“法”的现象。

    (四)住户记帐统计无“法”规范,统计调查无“法” 制约。目前,统计数据中农民人均纯收入、粮、棉、油产量、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很多重要指标都是通过抽样的方式获取的,由于怕麻烦和补助少等原因,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记帐户难选,不愿当记帐户和不愿记帐,由此记帐不实等问题十分突出。对于这些因素造成的记帐不全、统计不实的问题,虽有统计法,却难以规范。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经济成份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思想观念多极化,使社会公众对统计调查活动的配合度大为下降,不少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公民群众对统计部门开展的普查、调查活动不予积极支持配合,给统计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难。《统计法》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实际运作来看,统计法律法规有关此类的规定只是一般性要求,并没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只是要求应该这样,而对不“怎样”的行为缺乏具体的约束、惩戒措施。对那些不支持、不配合的调查对象,统计部门只能望“表”兴叹,束手无策,致使普查、调查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二、当前统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虽然《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并且已开展了统计“四五”、“五五”普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统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然而统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时,单位法人则四处托人情,找关系,地方领导就不能正视,不敢拿起统计法律武器,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有的甚至直接干预统计执法,总认为重在教育,给他们提个醒,只要能交报表,完成任务就可以了,造成统计执法空白。

    (二)执法怕得罪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领导确实想通过“查处一宗,教育一片”来树立统计法权威,当发生案件需立案查处时,就产生了动摇,再三考虑如果我这样做就会带来不良后果:一是怕得罪上级领导;二是怕搞僵了部门和乡镇的关系,今后的各项普查工作就得不到部门与乡镇的支持。

    (三)难以查处大案要案。由于统计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执法、办案制度,在执法过程中,碰到一些棘手的案件感到无从入手,难以查处大案、要案,致使《统计法》受到严重挑战。

    (四)统计执法出现偏差。目前,一些私营企业时常发生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现象,主要原因是私营企业受地方政府保护,县级统计部门在立案查处时,就会受到这样或那样因素的干扰。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私营企业拒绝或逃避统计部门检查,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损害了统计法的权威,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滋长了国家机关、外、私企业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搞好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转变过去那种执法与不执法一样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统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法制工作工作中,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要搞好统计执法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是执法成功与否的重要保证。必须清醒认识到执法可以改进统计工作环境,执法可以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执法可以遏制统计违法行为。认识是行动的先领,没有认识就没有行动。只有领导,特别是一把手重视,才能取得显著效果。

    (二)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要搞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统计执法队伍。要使一个县的统计执法水平上一个新台阶,首先局领导要对统计法制工作的各项建设常抓不懈;其次是把事业心强、业务熟悉、年富力强、能打胜仗的统计干部,充实到统计执法的队伍中来;三是注重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加强业务和法律、法规学习,多派他们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及法制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以适应统计工作需要。

    (三)顶住说情风,动真格,敢于碰硬,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难度相当大,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当“恶人”的勇气和无私无畏的精神,坚决维护《统计法》的尊严,对统计违法行为要准确定性处理,该通报的通报,该罚款的罚款,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决不姑息迁就。

    (四)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局长总负责,分管局长亲自抓,实行全员执法,建立查处案件目标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扩大统计执法对象和范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二是要按照上级统计部门及有关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统计法律文书,便于执法,防止执法过程中发生错误;三是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五)以执法检查为动力,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遏制统计违法行为,要通过多条渠道,多种形式对全县各种法人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再提高,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要搞好普法宣传,一要充分利用本地的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二要发动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定期出墙报、板报,悬挂横额,张贴小标语,出动宣传车;三征订和发行国家统计局编印的《统计法导读》和省统计局编印的《统计法规手册》;四要举办企业法人普法学习班;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的联系,开设领导干部和青年干部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课程;六要定期在县城或中心镇举办统计法律咨询活动。宣传时,要强化统计执法和统计违法这连两个侧面宣传机制,对于严格执行统计法规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通过相关新闻媒体给予正面曝光,对于一些有代表性、可借鉴性统计违法案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给予反面曝光。不同典型的曝光作用,比起千百次一般性说服教育的作用要好得多。通过广泛、深入、细致的普法宣传,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必然会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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