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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四种关系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支持作用

时间:2022-02-28 15:19:52 浏览量: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四种关系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支持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突出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在新形势下,地方人大一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执行监督法为契机,在工作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四种关系,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支持作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和促进地方改革、发展和稳定,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发挥监督职能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和党章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党通过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保障。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人大又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因此,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同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同样,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同依法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发挥地方人大在经济社会中的监督支持作用,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地方人大一定要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应有作用。
一方面,党委要切实把人大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人大健全监督制度,丰富监督形式,拓宽监督渠道,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权。要定期加以研究,经常听取人大有关开展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批转人大上报的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向人大提出监督工作的要求和重点,协调人大监督工作与市委中心工作同步合拍。支持人大运用调查、执法检查、视察、质询、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手段,依法大胆开展监督工作。要善于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营造环境,说“硬话”,协调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鼓足劲,撑好腰,为人大开展监督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保障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重视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注重采纳人大的监督结果,支持和尊重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对有关问题的依法处理权。
另一方面,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的职责要求,维护党的权威,实现党委意图,落实党委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社会和谐,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对推动党的事业顺利进行起到“助推器”作用。作为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一是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紧扣市委总体工作部署,体现党委的工作重点,努力维护党的权威,圆满实现党委的意图。二是要向党委多请示、多汇报、多沟通,争取党委从各方面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与支持。三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超前计划,精心安排,主动监督,随时监督,跟踪监督,不能游离市委工作中心或没有主次地去盲目监督,以确保党委的各项中心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四是在监督实践中从推动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在一些重要工作和重点问题上多搞一些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党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重大决策的推出,重要工作的推进和重点问题的解决当好参谋。这样在党委的领导下,人大监督工作既得到了加强和改进,有了可靠的领导保障,增强了监督实效,又使党委的意图和主张得到了圆满实现,促进了党的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全面有序发展。因此,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根本保证。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只有坚持和依靠党委的领导,才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支持作用,才能更加有所作为。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服务经济建设的关系。
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我国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不渝地予以坚持的工作重点。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推动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条件。经济越是发展,越是需要人大的监督支持来加强法制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建立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同时,人大通过开展监督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人大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人大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实践中衡量地方人大是否有作为,重要一点就是看其开展监督工作是否服务了当地经济建设,监督是否取得了实效。因此,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围绕本地区的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进行,切实服从和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中心工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化市场体系;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经济水平等方面。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在经济建设中发生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监督效果,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和“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都是同唱“一台戏”,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工作做得更好。这种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开展监督不仅是一种制约,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相互协调和支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不但不会削弱人大监督工作,而且还会改进和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更好地实现人大的监督目的,这样人大就能在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地方人大一定要注意把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体现人大的作用。通过监督,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支持和督促“两院”公正司法。
地方人大要想充分发挥好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工作的作用,首先是要深刻地认识到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是宪法和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在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积极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必须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继续解放思想,改进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消极作为的精神状态,对法律规定的监督事项要大胆地、理直气壮地去开展监督,敢于大胆揭露问题,敢于碰“硬钉子”,敢于依法问责。第三是要依法办事,讲究程序,把握原则,做到监督不含糊、参与不干预、尽职不越权,监督讲支持。第四是围绕本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一府两院”的重点工作,,突出监督工作重点,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人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前期监督与后期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视察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推动“一府两院”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是要紧紧抓住改革开放稳定中出现的主要矛盾、主要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开展监督,不断消除、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督促解决前进中出现的问题,减少社会矛盾,减轻部门压力。第六是要大胆地、毫无顾及、毫无避讳地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开展监督,以提高人大监督的严肃性、法律性和权威性。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监督对象沟通协调的关系。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共同构成了矛盾的统一体。“一府两院”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同时二者又统一于国家政权体系中,共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如果不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监督对象之间的沟通协调关系,就很容易在监督过程中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误解,使两者之间不够协调,监督工作出现被动,监督实效大打折扣,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沟通联系工作,加强联系协调,使人大能够依法积极地去开展监督,“一府两院”能够正确认识监督,诚心诚意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争取监督,认真配合搞好监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解及认识上的偏差。从而达到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和谐融洽关系,以利于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一是人大要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建立定期联系、沟通的工作制度,互通工作情况,及时沟通思想,相互交换意见,互相理解与支持,求同存异,尽量在监督的内容上和形式上形成共识,在监督与支持中寻求统一,增强监督的预见性。人大要多向监督对象通报监督工作计划、程序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对象在接受监督时也要及时向人大表明接受监督的态度以及整改的打算,及时反馈工作改进情况,使监督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纠正问题,推进工作的过程。二是要选择政府的工作重点和“两院”工作的难点开展监督,适度参与“一府两院”的一些重要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论证,做到知情知政,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和支持“一府两院”推进工作,做到监督依法律、讲程序、不添乱、不含糊、不干预、不越权。三是要搞好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监督的工作或问题做到情况明白、有的放矢,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力,使监督对象心服口服,自觉接受监督。四是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工作期间,从有利于促进工作的角度出发,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主动向这些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帮助他们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和症结,有计划地跟踪监督,促进有关问题的及时解决。人大对自身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和情况不准而盲目进行监督处理的情况,也要有勇气及时纠正和改进。五是在开展监督时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监督的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果等,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监督,努力做到人大监督的公开、公正、科学、实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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