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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和化解我市现阶段社会矛盾

时间:2022-03-05 15:01:48 浏览量:

如何正确认识和化解我市现阶段社会矛盾  
      按照省委的要求,本人采取在劳教人员中发放调查问卷和深入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了解情况等方式,围绕当前影响我市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此,想要稳妥解决这些矛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矛盾。  

一、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但是,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纠纷还大量存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深入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通过调研,我们感到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五大方面:一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二是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民主法制还不健全;四是一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低下,个别干部能力素质和作风与新形势的要求还不适应;五是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存在。  

    二、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新形势下,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为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个体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等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涉及领域广泛。矛盾纠纷普遍存在,非一个地方、一个企业所独有,纠纷涉及面宽。从发展趋势来看,已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扩展到合同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具体表现为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企业改制、职工工资、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这些新型社会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是涉及群体增多。当前很多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很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为纠纷当事人;在农村,由于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而引起的水土山田林权属不清、不当集资收费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纠纷当事人。此外,还存在退伍军人安置,基层干部为政不廉,委托毕业生没有安排工作等矛盾纠纷,因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是涉及情况复杂。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体制、观念、作风各方面的因素,有时则是多种因素交结在一起,生成过程复杂,调处难度增大。有历史遗留下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现在则扩展到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还有企业与企业、基层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四是涉及社会管理增加。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加和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劳动就业方面,下岗职工增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困难,进城务工农民工大量返乡,就业渠道狭窄,自主择业性不强,就业压力增大。社会闲置人员的增加,造成了社会治安环境难以治理。还有涉及退休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引发的问题都是我市最大的纠纷源,给我市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  

五是涉及暴力性凸现。当前,随着群众性事件的增加,群众械斗情况时有发生,更有围堵市机关办公地点、围攻谩骂接待人员过激行为的现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新时期,产生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如有的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擅自违约,不履行经济合同或协议,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基层单位和行政组织为谋求小集体的经济利益,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和企业职工的负担,在公民、企事业单位、基层行政组织之间埋下了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  

二是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做得不够。有的基层部门和干部作风不实,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较差,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对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置若芒闻;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拖拉,对已经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嘴上喊处理,行动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当,使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或调处不公。群众因此对基层组织不信任,干群矛盾激化,有了矛盾也不愿找他们解决和处理,导致群体性上访,使小纠纷变成了大的上访事件。  

三是部分群众法制意识不强。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还存在较为脆弱、片面的倾向。在牵扯到个人经济利益时,不再有过去那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是要极力“讨个说法”,尤其在通过法律途径讨不到自己满意的结果时,就会走上上访的道路,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这样解决力度大、成本低、见效快,所以就出现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增多的现象。  

四是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的问题突出。当前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征地拆迁安置、债权债务、土地承包、环境污染等方面。一些企业乱集资,加重企业职工负担,并且到期后,不能按时兑现,引起职工不满;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能严格遵守劳动法,连续很长时间不发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当企业经营亏损、破产、改制后,职工在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等这些问题出现时,很容易引发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严重矛盾;一些基层组织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把握不准,部分群众会因利益受损而对政府不满;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土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的相关政策得不到及时落实,影响了群众的利益。这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解决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在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必须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准确评估风险。针对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制定矛盾纠纷化解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减少和防止随意性,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存在。  

二、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这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各项政策和决策出台前,应进行听证,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市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信访行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和标准等相关事项。三是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主要有协商、合议、听证和办理、复查、复核的三级终审制等,以提高解决的效果,减少重复寻求解决和越级寻求解决,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  

三是建立和完善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机制。人民内部矛盾涉及的行业多、领域广,仅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完成排查调处任务的。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联动的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机制。一是坚持条块结合,定期进行全方位大联动排查。深入乡村和社区街道,面对面地与群众交心谈心,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做到滚动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及时发现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把影响稳定的潜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的重点范围是:各种对社会极端不满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企业改制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农村因土地或干群关系引发的突出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等等。二是及时做好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特点,认真研究处理的途径和办法,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运用“N+1”工作法,整合资源,及时妥善的加以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或酿成严重事件。  

四是建立和完善矛盾合力化解机制。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仅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去化解往往难以奏效,需要有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化解。首先,建立矛盾发生时的现场合力化解机制。尤其是已经上升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属地领导机关、涉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相互配合,做好接待、劝返和答复工作。其次,建立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依靠群众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富有正义感且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友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建立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治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五是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区域性、行业性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素养。通过普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能够依法办事、依法做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六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矛盾纠纷发生地和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办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做好排查、预警、预防和疏导、化解工作,不能将矛盾上交、推卸责任。实行领导接访制度,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专职队伍,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建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遇有重大疑难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或对矛盾调处不作为导致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对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特别是突出矛盾、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调处,要明确责任分工,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上下配合,尽可能减少上下说法不一致,造成群众误解,增加工作难度,影响党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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