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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时间:2022-03-06 15:00:53 浏览量:

(通辽市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蒙古 扎鲁特旗 029100)摘 要:文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政策精神,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组建省级联社需要理顺的问题和省级联社的构建模式及其职责定位进行了分析,并深入探讨了省级联社的未来发展取向。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问题;改革;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10—0029—02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844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组织——公平先锋社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合作社总体上是不断壮大的,尽管合作社的原则、合作社宗旨以及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地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地加以修正,但合作社组织还是在艰难地前进,并业已成为人类和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纵向深入,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
1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
1.1 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
1.2 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
1.3 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
2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2.1 存在的问题
2.1.1 支农与弃农问题。如果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突出市县联社的地方金融属性,将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和责任主体重心下移至市县联社,把全国各市县联社改造成为地方性金融机构,那么全国各市县联社将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驱动下,变相地把“支农”变为“弃农”,农村信用社就会把更多的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或非农领域投资,就会从根本上背离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方向。 
2.1.2 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问题。如果把市县联社划归当地市县政府直接管理,那么很容易导致市县联社法人的经营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受到属地市县政府的行政干预,必然会造成农村信用社在当前这场改革政策博弈中产生更多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最终会把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直接转嫁给中央银行。 
2.1.3 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调剂和支付清算问题。如果把全国各市县联社改革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那么全国各市县联社就会形成条块分割和经营分散的局面,就无法解决全国农村信用社资金统一调剂调拨问题和全国农村信用社区域化资金结算联网与支付清算电子化问题。 
2.2 需解决的矛盾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解决好两大矛盾。 
2.2.1 合作性质与商业化性质的矛盾。信用合作社是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最早得到发展的合作社类型之一。我国20世纪50年代起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资本金源于农民的入股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但是,后来却被演变为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近些年来,全国多数地区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务工经商、劳务输出、跨地区就业、农业创业等现象不断增多,从而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为了走出困境,农村信用社也在积极摸索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线的经营管理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三种模式: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业管理模式。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变革模式,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和其经营上商业化行为的矛盾。 
2.2.2 非营利性行为与商业化行为的矛盾。目前,国际上非盈利性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倾向与国内合作社组织的非营利性的主导动机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说合作社组织并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它可以被视为处在“社会性企业光谱”中的某一点。所以,国际上有关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也值得合作社系统借鉴。国内的合作社应当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得到启发,向一种复杂的商业企业的运作方式靠拢。
2.3 地方政府进行改革的措施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3.1 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同时,设法激活农村地区有效信贷需求,为农信社履行支农职责提供舞台。近几年,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既是当前农村经济运行偏冷的产物,又是造成农村经济运行更冷的诱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应制订、实施切合当地实际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活“三农”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2.3.2 按照“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只能是间接的宏观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农信社,当务之急在于督促市(地)、县、乡各级政府摆正位置,转变职能,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宏观上制定实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武器促进国民经济适时实现战略性调整;微观上当好“守夜人”、“服务员”角色,打击包括逃废债者在内的所有违法违规、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肇事者”,维护“三公”原则,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给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以足够的信心。 
2.3.3 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村经济一体化的认识。 
2.3.4 深化对防范、化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风险是政府份内事的认识。 
2.3.5 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认识,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贷款投放的具体操作。 
2.4 改革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已经尘埃落定,并且已在部分省市正式启动,但是改革仍然还有很多缺陷,我们认为主要表现在改革的模式及其与之配套的措施。 
2.4.1 改革的模式需要进一步探讨。 如何有效地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依然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理论上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此外,理论界还一度流行“再国有化说”,即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再合并。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
2.4.2 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 目前国家推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重的农业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信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资产的“埋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
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
3 我国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的未来发展取向

我国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如何选择未来发展取向,关系到我国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和改革能否成功。新组建的省级联社作为一个具有多重性质的经济组织机构,只不过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而已。但无论如何,省级联社的发展取向不能单纯变为省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管理机构。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省级联社未来发展取向应该选择“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股份制模式,向具有真正市场主体地位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方向发展。如果把省级联社改造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商业银行,这不外乎等于再造一个地方性省级农业银行,这对海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无多大意义。如果过分强调市县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那么就会相应削弱省级联社的管理地位,不利于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在金融市场开放环境下的整体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从金融改革开放的观点来看,应该把我国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未来发展取向定位为“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股份制形式。通过控股集团公司这一金融载体,有利于引进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金融资本投资、民营资本投资、保险公司投资和海外投资,通过引进外部投资来募集农村信用社的股本金,迅速壮大“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资金实力。同时,可以利用控股集团公司这一金融载体,发行“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长期债券,通过市场直接融资方式来筹集公司的控股资本。还可以争取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股票进行直接市场融资,不断壮大“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资本金,把“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做大做强。按照这种改革思路和改革模式,能够迅速提升“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使“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能在较短时间内有充足实力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真正市场主体。此外,“农村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还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对控股集团公司的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科学运用,从事投资银行、农业开发、农业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代理保险、资信担保、农业证券等金融业务,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全方位开放。
[参考文献]
[1] 聂世富,郑克志,方爱国.关于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问题的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2] 张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3] 刘建云.农村信用社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4] 王雨舟,张翔,徐书杰.合作制——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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