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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时间:2022-03-20 15:12:47 浏览量: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个主要案件类型。在此类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居于突出的地位。针对此现象,笔者所在法院于2002年成立了专项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合议庭,笔者通过这些年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积累的点滴经验、方法和体会及见解与同志们进行交流,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掌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殘、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侵权案件由四个要件构成: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有加害人的侵权违法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 、加害人主观有加害的故意或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以上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为此,应该熟悉并掌握。

二、准确掌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审理侵权案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也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作为审判人员,准确掌握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处理好侵权案件,提高审判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归责原则除了在理论研究上的重要意义外,在审判实践上,也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判断价值,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通常的说法有三个,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过错原则调整的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公平原则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三、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过失相抵,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来分析,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还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显然在无过错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有一个限制,无过错责任的设定,是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公平如果无过错领域对过失相抵不加限制,则与过错责任几无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限制,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考虑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受害人的过失应当比加害人的过失要轻。二是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

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方法

对程序方面进行审查,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有无遗漏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应是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被告应是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尤其未成年人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成年人是受害人的,应将未成年人列为原告,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应是被告,其监护人应为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133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应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列为被告。其次审查案件具体案由。因为定准案由,就能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种审查,相当于医生准确诊断病人的病情,以利于对症下药。人身损害这类案件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普通侵权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分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特殊侵权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分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身损害纠纷、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上述案由,要定准每起案件案由,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避免出现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最后,开庭审理、合议庭要规范。开庭审理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语言要规范、熟练驾驭庭审,合议时,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去评议,制作出法律文书。

实体方面。1、要查清案件事实。人身损害发生的客观事实,是在审判之前发生的,而法律事实是在后。法律事实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其审查的目的是还原客观事实,使法院审查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或基本一致。但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应全责审查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并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能替当事人取证。要想查清事实,就应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通过指导举证,行使释明,分配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明白举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义务,懂得证据规则,知道怎样取证,应提供哪些证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相应证据和委托进行鉴定,避免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供证据。开庭时重点审查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确定案件基本事实。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民法通则,是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其规定比较笼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审理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有所补充,但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当前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的依据,该解释第一部(第1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分别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主体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内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界定。第二部分(2—5条),是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等一般问题的规定。第三部分(第6—16条),是对11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部分(第17—35条),是对赔偿范围、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但该司法解释不适用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法》。3、明确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损伤程度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很难区分的究竟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的“临界型”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器官,致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并出现功能障碍及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即损伤性(后)疾病。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在正常情况下不致于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而在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业已存在的器质性病变显示、加重。在间接因果关系中,基本表现形式为:1、诱因,损伤促发潜在性病变显示;2、辅因,损伤只有疾病过程中超辅助作用;3、损伤后又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介入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或者介入了自然因素、医源因素等造成了进一步损害。“临界型”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损伤与病症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则不可能造成损害。损伤与疾病并存的外伤参与程度判定。1、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辅助因素,即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关系(辅因形式)、外伤参与程度为12.5%.3、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诱发因素,即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外伤参与程度为25%。4、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疾病与外伤两者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50%。5、外伤与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100%。侵权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负完全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的100%;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的60—9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50%,赔偿数额的20—40%,负轻微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的10%。

四、审判技巧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数是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当事人才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伤害赔偿案件、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有的是为治气。因此,就应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使其理智,正确对待诉讼。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代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调解,降低判决率,防止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而上访和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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