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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法院一把手的监督

时间:2022-03-24 15:07:58 浏览量:

人民法院的“一把手”一般指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法院“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负责主持法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权力的范围覆盖法院工作的全部和始终,权力最重大也最重要。“一把手”权力的运行能否实现公正、高效,不仅对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一把手”的从政道德和个人品质对领导班子、所在法院的党风、政风和审判作风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把手”的权力又是一把双刃剑,“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如果对于“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产生严重的后果。为此,我针对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一把手”实施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  

必要和适度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监督制约“一把手”并不是要削弱“一把手”的权威,而是通过监督、制约促进其正确地行使权力,更好地履行职责,在更高的层次上树立“一把手”的权威。我认为,这既是监督制约工作的出发点,也是监督制约工作应该把握的尺度。  

二、对一把手实施监督制约的主要途径  

要对“一把手”进行监督制约,关键是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对“一把手”权力及其运行进行制约的有效机制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最根本的表现是以公权谋取私利。因此,就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关系来说,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是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1、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分权,实行有限权力。实践证明,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产生腐败。因此,要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对各类权力实施科学分解,最大限度地防止“一把手”拥有绝对的权力。分权的总的原则是,合理对“一把手”的权力作适当分解,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领导班子互相制约、制衡的关系.法院的“一把手”除了主管全面工作外,一般不参与班子内部的具体分工,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司法行政和审判业务庭工作,这样既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又可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一把手”把精力用在指导和监督上.实践证明,“一把手”监督班子成员易,而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难。要通过分权,确保“一把手”抓大事,力避事无巨细。“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不必事必躬亲,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抓大事,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抓组织和管理、抓教育和引导。通过统揽,使班子成员在工作中目标明确,步调一致,配合默契,做到权力明、责任清,各尽其职,各负其职,充分调动和发挥班子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统揽不等于包揽,不能代替和干涉班子其他成员的工作。  

2、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行过程。分权仅仅是制约一把手滥用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如果没有一个具体规范的制度制约权力的行使,“一把手”要突破分权的限制是很容易的。规范权力行使的重点是把“三重一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开支)集体讨论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领导班子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防止和克服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使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一是要规范人事决定权。在干部提拔任用上,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官法》,严格依照公开述职、民主测评、竞岗答辩、组织审查、党组研究、任前公示、试岗考察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干部,不搞临时动议,杜绝个人,拍扳、暗箱操作.要贯彻民主推荐原则,选拔群众公认的干部。要考察干部的群众亲和力,把要在干部的推荐、干部考察、干部讨论决定、干部监督等重要环节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干部人事工作的公开、民主和透明性。同时,要建立完善举荐干部错误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的统一。二是要规范法院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裁判、建院思路等,都要通过院党组集体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杜绝一人说了算的不正常现象,对“一把手”持不同意见的,要按照组织原则办事,或延缓办理,或再行审核。三是规范财物支配权。要严禁“一把手”一支笔审批。要坚持财务审批权与执行权两者相分离,确保审批权与执行权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中行使。要坚持财务公开和定期审计制度。对单位的经济状况、财务支出情况,“一把手”要主动向干警予以公布。基建项目要适当地引进一些市场机制来消除权力运作中的负面因素,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防范暗箱操作。  

3、推行院务公开、审务公开,制约决策权。权力运行过程中,公开化是一切监督的基础,要建立一把手政务公开制度,杜绝权力“暗箱”操作.要制定具体的班子政务公开制度,对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对一把手的职责、权限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因、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干部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  

1、通过制度实施监督。实现对“一把手”监督的制度化,是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关键。一是要健全、完善对“一把手”实施监督的制度。要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核心,对现有的有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目前涉及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制度散见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大事项报告、廉洁办案、禁止奢侈浪费、公款吃请、送礼受礼、财经纪律等各个方面,应当结合 “一把手”工作的特点,进行研究整理,该合并的合并,形成比较系统的、易于记忆、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同时,在制度的内容上,不仅要规定对“一把手”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方法,还要规定对“一把手”不接受监督、拒绝监督、抵制监督的责任条款,加大制度的刚性。同时,要结合形势的发展,进一步研究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制度,“一把手”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把手”定期轮岗交流等制度。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监督制度,做到令行禁止。制度的制定只是基础,关键在于抓好制度的落实.要明确责任,把监督检查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对象,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一把手”用权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格执纪,对检查中发现的“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此外要着力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努力形成下级监督上级,群众监督领导的良好局面。  

2、强化法院系统内部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对“一把手”的监督,重点在于完善组织监督内部监督.要充分运用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组织监督系统,形成监督机制,消除监督盲点,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和网络。一是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院长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监督责任,并参与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因此,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一把手”实施监督。上级法院要增强对下级法院“一把手”的监督意识,明确监督责任和主要责任人,把监督工作作为上级法院党组的一项重要职能。二是要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监督。在党组织内部、党组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之间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党组成员对党组书记(院长)进行监督,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从实际情况看,党组成员对党组书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要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增强主动监督和勇于监督的意识,改变不同程度存在的对“一把手”屈从、盲从的不正确心态,勇于坚持原则,勇于发挥“平等的一票”的作用,坚决抵制“一把手说了算,别人说了都不算”的独断专行的霸道作风。要通过坚持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有效方式,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包括对“一把手”不敢、不愿监督的班子成员也要开展批评斗争。三是强化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将“一把手”置于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之内。要纠正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过双重组织生活的问题,召开党小组会或是党支部会,有关的党组织都应及时通知“一把手”参加,确实因公务活动不能参加,应主动向有关党组织请假,如“一把手”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党小组会或支部会,有关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四是加强党的纪律监督和行政监察.在现有体制下,要强化法院内部纪检监察职能。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要科学地制定“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一旦“一把手”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了事,不抓不管,出了问题,要提请党组研究追究“一把手”的责任或者向派驻的纪委或上一级法院报告。另外,在平时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对“一把手”关键时候多提醒、紧要关口多牵手,形成“情感约束”和“制度谏阻”。五是发动普通干警监督。要建立公开评议“一把手”的制度。结合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进行。由“一把手”就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应将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重点)两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公开向全体干警进行述职,由群众直接对“一把手”的工作实绩、廉洁情况进行评议,考察“一把手”的群众支持率。若对“一把手”测评的满意率较低的,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3、加强对“一把手”工作的外部监督。对于法院“一把手”的外部监督,有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同级纪委的纪律监督、同级人大的监督、同级政协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等,要通过必要的途径,促使上述监督主体充分认识到法院“一把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加强他们对法院“一把手”实施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的意识和主动性、积极性,形成深厚的监督氛围。  

4、加强对“一把手”业外活动的监督。从近些年查处的“一把手”违法违纪案件来看,时间大多数发生在“八小时以外”,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确是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要实施到哪里。要关注和监督“一把手”社交圈和生活圈的情况,了解和留心其社会交往、个人爱好、生活方式和治家情况,特别是要留心“一把手”消费超常等诱发违纪的苗头和现象;查看高档娱乐、黄赌毒场所等易引发“一把手”违法违纪的“危险地区”;关注乔迁新居、红白喜事等易诱发“一把手”违法乱纪的“危险事件”;重视换届选举、重大工程建设等易引发“一把手”腐败的“危险时”。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真正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纳入法制化、常态化轨道。  

5、加大对“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办力度。要树立违纪必究的思想,加大对法院“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法院纪检组发现本院“一把手”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应当依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绝不能置原则于不顾,放弃自己的监督职能。同时,对于处理的法院“一把手”,要认真分析其违法违纪的原因,查找管理和监督工作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三、一点建议  

建议进一步健全纪委对法院进行纪律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真正对“一把手”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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