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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时间:2022-03-29 15:08:39 浏览量:

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重庆、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近年来,成都市坚持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要求,在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推动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以及建立城乡一体的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全面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不断开创成都试验区建设新局面,提供了经验和动力。但是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对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值得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项目建设工作的责任感

项目建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统筹城乡试验区建设的顺利实施,事关城乡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推进全域成都、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项目建设规模与发展实际需要的关系,积极稳妥地依法推进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强化纪律要求,规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行为

(一)严把项目用地行为,做到“三个必须”

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法以及市委一号文件的规定,规范项目建设用地行为。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三规”,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上、不批;必须履行用地手续,涉及国有土地的,要按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的程序报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进行。

(二)严格土地流转行为,强调“三个不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必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流转;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项目和农民住房,要严格按照市委一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流转。

(三)规范拆迁工作行为,坚持“三个严禁”

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做到同一项目范围内补偿标准适用一致,前后操作执行一致,相邻项目左右兼顾;提高拆迁透明度和公开度,进一步公开具体政策、标准、程序;严格拆迁纪律,规范拆迁行为;严格遵守拆迁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处理。

要推行拆迁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拆迁”。要切实做到项目公开、程序公开、政策公开、诉求渠道公开,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严禁一切暗箱操作;

要严格拆迁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拆迁程序依法拆迁。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严格执行《成都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新农村建设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严禁违规强制拆迁;

要保障拆迁良好环境,做到“顺应民意”。各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做好做实群众工作,加强监管,实施拆迁主体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威胁恐吓、野蛮拆房,强迫被拆迁群众搬迁等手段,违规拆迁,严禁出现强买房屋残值的行为。

(四)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执行“三个不准”

实行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不准以项目未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凡未进行安置补偿的,不准拆迁;安置必须尊重拆迁群众的意愿,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拆院并院等项目需要集中安置农民的,安置房的建设方案要广泛、深入征求农民意愿,不准强行安置。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拆迁补偿安置的操作办法,特别要重视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的拆迁安置。

三、进一步加强信访和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拆迁信访工作。要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疑难拆迁信访件的督查和化解力度,做到基本情况清、上访事由清、核查结果清、处理依据清。要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拆迁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要加强项目建设法规的普及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教育和引导群众支持、理解、配合依法拆迁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妥善调解拆迁双方矛盾。同时,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个别公开聚众闹事的被拆迁人,坚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履行项目建设工作职责

项目建设工作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靠前指导服务,坚决防止和杜绝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要把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妥善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被拆迁人员的安置补偿、劳动保障、医疗保险、就业、入学、居住等方面的群众工作,切实关心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意新闻报导方式,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防止激化矛盾。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镇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道和推广,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目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对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项目建设特别是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严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格追究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先停职,后查处”原则,严肃查处在项目建设中不依法办事、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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