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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探讨

时间:2021-12-16 15:25:51 浏览量: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强调今年将从营造反腐环境、解决影响、推进改革、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等几个方面,加大反腐力度。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信访效能监督作用,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政府机关“为民、务实、清廉”,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信访监督工作体现出党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意愿,本文对此进行探索和思考。


    一、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要坚持三条工作原则


   (一)要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物质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基本的就是要满足好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在当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并不很富裕,就业安置困难、农民增收缓慢、部分群众收入还比较低,弱势群体还相当困难的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于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观念,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更加主动和自觉地深入改革开放第一线和市场经济的新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影响建设和发展的突出问题。要适应发展需要更新思想观念,围绕发展战略调整工作思路,按照发展要求完善反腐机制,坚决惩治腐败保证发展,优化行业作风促进发展,加大监察力度支持发展,创建优良环境推动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在科学发展中解决好广大群众就业难、收入等一系列问题,让广大群众更多地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才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


   (二)要把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决纠正那些发生群众身边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是老百姓期望党和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职。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有时看起来似乎是小事,但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关系到安居乐业的大事。作为肩负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责职,深入持久开展反腐倡廉重要力量的纪检监察机关,还承担着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问题的职能,必须进一步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无论大事小事,只要群众反映的符合实际,要求合情合理,都要努力帮助解决。当前,既要坚决惩处腐败分子,又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腐败现象直接损害群众利益,腐败分子的所作所为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对立的,是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查办案件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也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有效手段。在查办案件中,也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大案要案,坚决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把那些腐败分子侵占的利益归还人民群众;一手抓发生在老百姓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使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才能维护和发展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要把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着力点。在当前社会经济结构、利益结构、组织结构、价值结构多样化和复杂性相交织的新形势下,社会阶层中的群众具有更多的广泛性,他们的利益和困难往往不被重视甚至受损情况下。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关键的在于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民本位”意识,不断弱化“官本位”思想,坚持把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同职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始终把人民群众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各项工作的根本尺度。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切实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


    二、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要坚决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征用土地补偿费专项检查组,对全市征用农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清理检查,解决那些沉积多年的拖欠问题。还充分行使监察职能, 加大追究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者。为使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得到纠正,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措施,明确了征用土地工作的程序、要求等具体内容, 初步形成了征地、供地、保护耕地等制度框架。在征用土地中,严格实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增加了征用土地的透明度,保证了农民的知情权。同时,市监察局还不断在完善监督机制上下功夫,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发生。


   (二)坚决纠正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为确保拆迁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实现阳光拆迁,监察部门要对拆迁实施动态监督。在工程实施前,对拆迁行政审批是否符规定,有无要件不全,安置方案不落实,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不够标准的问题进行检查,确保在源头上有效遏制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发生。在拆迁过程中,加大对现场公示的监督力度,房屋评估价格、每户被拆迁房屋现状、安置房现状及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都必须进行现场公示,保证居民拆得明白,走的满意。为让被拆迁居民有更多自主权,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制度进行改革,由过去的行政管理部门选定改为由拆迁居民选定,维护了居民自身利益。


   (三)坚决纠正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企业改制程序,统一了企业改制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分流安置、欠薪欠费、劳动保障费用和社会关系接续处理等17项内容,细化出了落实各项内容的数百个具体环节,制作成程序流程图,向职工公布,使职工做改制的“明白人”。加大对改制程序的监督,制定了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具体规定,对容易产生侵害职工权益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以及“民主程序、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合同、公示”等关口进行重点监督。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等问题,坚决彻查到底,并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防止了腐败现象发生,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四)坚决纠正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资的突出问题。要采取“两手抓”的做法:一抓制度落实。为从源头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监察部门要监督有关单位严格实行用工合同签订制度,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坚决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防止造成侵害农民工利益问题发生;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中,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时发放,如发生拖欠问题,扣除相应保证金给农民工发工资;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的监督,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或投资人不予办理其他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和施工手续,并限期停止投标活动。同时,监察部门还坚持采取调度通报、投标举报、监督检查和审批的监督,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业主或投资人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中,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时发放,如发生拖欠问题,扣除相应保证金给农民工发工资;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和施工手续,并限期停止投标活动。同时,监察部门还坚持采取调度、通报、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等办法,加强检查监督,对出现的拖欠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二抓清欠工作。监察部门在抓好制度落实的同时,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规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活动。


   (五)坚决纠正医疗教育领域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大治理教育收费力度,要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乱收费问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群众反映学校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上学难问题;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出现了市场化的倾向,有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高收入,甚至为了追求收入而损害群众利益。政府卫生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收费标准以及医疗广告等实施有效监管。药品和医用器材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价格过高。一些不法药商通过给医生回扣、提成,扩大虚高价格的药品、器材销售。


   (六)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健康问题。纪委监察部门要把环保工作,特别是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格局之中,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了“整治违法乱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通过监督检查和群众举报等途径,扩大案源渠道,对发现的违反有关政策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政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建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


   (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要做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力度”的基本方针。反腐倡廉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我们必须科学统筹,把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与反腐倡廉内在地统一起来,贯穿到反腐倡廉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既要认真落实各项廉政规定,进行卓有成效的专项治理,又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关键环节,制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规范,强化监督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惩处腐败力度,又要注重查办案件与防范腐败相结合,保证群众基本利益,从查办的典型案件中分析发案原因,发现体制机制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既要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又要坚持把纠风与行业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改革体制机制,消除不正之风产生的条件。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方面,既要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创新体制,着力治本,又要注意及时查处在改革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要做到纪委组织协调与各部门各负其责相结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成功经验。从纪检机关来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纪委作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好反腐败工作的职能机关,要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整体性、科学性、实效性的要求,积极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好反腐败工作。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反腐倡廉同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纪检机关具有监督检查和执纪职能等优势,加大组织协调的力度。同时,要积极探索增强组织协调能力的有效途径, 健全相应的制度和配套措施,把纪委的组织协调协与督促检查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抓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各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只有各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才能落实到位。各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反腐败分工负责制分解的任务,积极承担起反腐倡廉专项工作的牵头或协办责任,做到把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使各自负责的专项工作收到实效。同时,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部门行业风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使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


   (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做到坚持基本经验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坚持与创新,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坚持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又面临不同的情况、条件、任务和要求,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坚持基本经验,才能保特工作的连续性;只有坚持开拓创新,才能保特工作活力,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确定了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重要经验,初步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路子。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多年来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继向前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党风廉政设在坚持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必须根据形势、任务、要求以及党情、国情的变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继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广泛学习借鉴古今中外反腐败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结合实际加以运用和完善,不断丰富反腐倡廉的途径和手段。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反腐倡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实现理论上的新突破、实践上的新发展。要根据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要做到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相结合。反腐倡廉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整体推进,突出重点。通过整体工作的全面推进、协调发展,可以巩固、提高和深化重点专项治理工作;通过重点专项治理工作,可以不断扩展、充实反腐倡廉整体工作。要立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局,把整体推进和突出重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统筹谋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以推动反腐败工作全面发展。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确定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这三项工作格局基本涵盖了反腐倡廉整体工作的内容,具体体现了反对和防止腐败这一重大政治任务的总体要求。实践证明,坚持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赋予其新的内容,反腐倡廉工作就能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是,由于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头绪繁多,要实现整体推进的目标,必须找准突破口,突出重点,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当前,要继续深化和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风、源头治腐等工作中的专项治理,解决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工作重点,拓宽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域。总之,要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治理,确保抓一项工作见一项成效,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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