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宏发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发言讲话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浅谈企业研发费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时间:2022-04-04 15:01:10 浏览量: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有关部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给予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但是要贯彻落实和有效实施该政策,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判定研究开发活动和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这就需要相关的科技政策和财务政策予以支撑和配套。在2008年以前相关政策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如1996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以后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如2003年11月27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2006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可见,政府对技术创新非常重视,不断调整、完善、细化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是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严谨、具体、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之前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一、新政策的变化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116号文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明确规定,通常的理解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国税发[2008]116号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计扣除标准的变化: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摊销
 
    技术开发费于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在100%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这一规定与我国旧无形资产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有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一致。我国在2006年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采取全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予以资本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在100%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有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采取一定条件下资本化会计处理的规定相一致,即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一定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细化了研究开发费的支出内容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4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与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上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本文结合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列举了8项费用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研究开发费主要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目前,一些研发企业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合理确定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因而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
 
    第一,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如果没有条件将研发机构与企业的经营机构分开,应该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第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2008]116号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第三,企业应该对研发活动进行立项管理,对不同研发项目在核算时按项目核算,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由公司科研部门,每季度对在研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各项目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从而判定各项目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发企业为了能够更加充分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更好地解读[2008]116号的相关规定;其次就要准确地归集各类研发费用支出;再次必须保留和整理相关的资料,如项目立项书、研究人员明细、按照[2008]116号附表规定的八类费用归集各项目的费用支出表、项目合同和技术服务协议和研究设备台账等资料交由税务事务所审计,并及时提交税务机关备案,按时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Z].2008-12-10.
    2、准确核算研发费用  争取享受加计扣除[N].中国税务报,2009-10-19.
    3、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研究[J].财会月刊,2009(4).
    (作者单位: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访问:浅谈 税收优惠 研发 费用 享受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