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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时间:2022-04-14 15:15:57 浏览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温家宝总理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的指示精神,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8月10日下达了《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资源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决定组织启动“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专项,全面开展矿产资源领域的国情调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云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0〕2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0〕8号文件要求,根据《临沧市矿产资源利用调查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涉及的矿种、矿区

1.涉及的矿种

根据云南省确定的煤炭、铁、锰、铬、铜、铝土矿、铅、锌、镍、钨、锡、锑、钼、稀土、金、银、硫铁矿、磷、钾盐、重晶石、普通萤石、钛铁矿等22个矿种(类)进行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结合我县矿产资源种类的重要程度及资源利用实际情况,将煤炭、铁、铜、铅、锌、锡、锑、等7个矿种(类)列为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对象。

2.涉及的矿区

(1)XX县上表矿区5个

上表开采矿区2个:XX红山煤矿区、XX南美河锑矿区。

上表闭坑矿区3个:XX勐勐煤矿区、XX草煤地煤矿区、XX新寨煤矿区。

(2)XX县未上表矿区5个

XX县贺六旧家河铅锌矿区、XX县贺六银厂河铅锌矿区、XX县贺六忙建铅锌矿区、XX县贺六银厂河铜矿区、XX县湾河铁矿区。

(二)工作目标

1.通过对我县煤炭、铁、铜、铅、锌、锡、锑等7个矿种(类)的资源储量核查调查,摸清资源家底及其利用现状,并获取准确、翔实的各类保有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空间分布、占用情况等基础数据。

2.通过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占用情况和压覆情况的核查,理清保有资源储量与矿业权人的时空关系,查明未占用保有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和空间分布,了解各矿区产能建设的资源储量潜力。

3.通过已探明未上表资源储量、未上表低(超低)品位资源储量、未上表分散小矿资源储量,查明我县事实上已经增加的各类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和空间分布情况。

4.通过各矿山采选能力、矿产品产量、“三率”、采选技术、入选品位变化、成本构成和产品流向等要素调查,查明资源储量利用状况。

5.通过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的建设,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由一维属性数据管理,向二维半空间数据管理过渡,为资源储量二维半动态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1.完成我县7个矿种大中型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和小型矿区资源储量调查,摸清资源家底及其利用现状,提交矿区核查调查报告。

2.完成县内7个矿种单矿种资源现状利用调查成果汇总,编制提交单矿种汇总报告。

二、编制依据和执行标准

以《云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临沧市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文件、规范为准。

三、调查原则及内容

(一)调查原则与方式  

以采矿权为调查单元,以矿区为统计单元开展7矿种(类)的资源储量利用情况调查。

矿产地资源储量占用情况和储量核实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未占用的矿产地。

第二类:全部或部分占用,近期进行了全部范围的储量核实或近期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其特点是采矿权范围与矿体的关系清楚,占用的资源储量清楚,数据库已做更新。

第三类:全部或部分占用,未进行过储量核实或部分进行储量核实。其特点是采矿权范围与矿体的关系不清楚,占用的资源储量不清楚,数据库数据不实。

第四类:已采完的矿产地。

对第一类矿产地,仅清理,列出矿产地名称、资源储量、位置等;对第二类矿产地,主要依据矿山填报数据,并适当现场抽查;对第三类矿产地,要求矿权所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量核实工作,并按技术要求填报;对第四类矿产地,按闭坑地质报告登记。

(二)调查内容

1.资源储量调查

(1)累计查明资源储量

调查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和资源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包括矿区范围内历次地质勘查工作及生产探矿所查明的资源储量总和。

(2)消耗资源储量

调查正在开采矿区、停办矿区及已闭坑矿区范围内,矿山开采过程中各种原因消耗的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

开采量:调查实际采空区开采的资源储量。

损失量:调查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坑内或采场(工作面)中不能采出的基础储量、资源量。

(3)保有资源储量

调查矿区保有的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品位等)、结构(资源储量类型、矿床类型、矿石类型等)及其分布。

(4)资源储量增减量

采矿权人在采矿权允许的空间范围内布置钻孔、坑道、斜井、竖井等探采矿、掘进等地质工程,由于工程密度的增大使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发生新的变化。储量变化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

同样,核查矿区因经济指标改变或其他原因对资源储量进行重算或重新评价所引起的资源储量的增减量,全面了解其数量、质量、结构及空间分布变化情况也是获取准确的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重要环节。

(5)压覆资源储量

公路、输电线路、工厂、水库、机场、学校等建设项目做过矿产压覆报告的,可能压覆部分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本次将调查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空间分布及结构特征。

2.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相关信息调查

以采矿权(矿山)为信息的基本调查单位,调查表的基本内容如下:

(1)设计采选能力、实际采选能力、在建采选能力和规划采选能力;

(2)矿山原矿年开采量、年入选矿石量、年金属(精矿)产量等;

(3)矿产品流向,包括购入原矿来源和输出原矿、精矿的数量和流向等;

(4)矿山回采率(包括年度开采量、开采动用储量、设计损失量、实际损失量等)、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

(5)采选方法:采选工艺方法(包括开采方式、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等);

(6)矿山动用资源平均品位、年度开采品位、入选品位、矿石贫化率等;

(7)主要产品成本构成,包括直接生产成本(即矿山生产成本),全成本及成本构成。

3.成果数据库建设

建立7矿种所有矿区的调查成果报告、成果数据和成果图件。入库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信息

① 矿区基本信息:矿区编号、矿区名称,矿区边界坐标,矿区地理位置、交通情况、水电情况;矿区所属探矿权人、矿区所含采矿权;勘查报告编号、勘查报告名称、报告提交日期,勘查投资,勘查单位、勘查阶段,可利用情况、未利用原因,评审机构、评审日期、评审结论、评估师,可行性报告名、完成单位、完成日期、可行性阶段、可行性结论、规划状况。

② 基本地质信息:矿床名称、矿床类型、主矿种、矿床规模、含矿层位,矿区远景评价、有利不利条件;矿体总数、总厚度、矿体最小埋深、最大埋深,有益有害指标、构造复杂程度,矿石类型、矿石品级、组分名、组分值,主矿体名称、形态、长度、宽度、厚度、倾向、倾角。

③ 矿山基本信息:矿山编号、矿山名称、主矿产、采矿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山边界坐标,交通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供水条件,供电条件,建矿日期,投产时间,停办日期,停办原因,矿产品名称、主组分、品位、年产量、年自用量、年末库存量。

(2)资源储量信息

包括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开采量、损失量、关停矿山剩余储量、建设项目压覆储量等。

(3)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相关信息

设计采选能力、实际采选能力、在建采选能力和规划采选能力;矿山原矿年开采量、年入选矿石量、年金属(精矿)产量等;矿产品流向,包括购入原矿来源和输出原矿、精矿的数量和流向等;矿山回采率(包括年度开采量、开采动用储量、设计损失量、实际损失量等)、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采选方法:采选工艺方法(包括开采方式、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等);矿山动用资源平均品位、年度开采品位、入选品位、矿石贫化率等;主要产品成本构成,包括直接生产成本(即矿山生产成本),全成本及成本构成。

四、技术流程及要求

矿区储量核查工作流程分为6个步骤:(1)核查准备;(2)矿区现状调查;(3)现场核查;(4)成果编制;(5)成果审查;(6)成果入库。6个步骤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核查准备(核查矿区划分)

结合相关面上资料收集并进行综合整理,划分(确定)核查矿区,为部署核查工作以及核查队伍收集矿区资料、实施现状调查和现场核查做准备。

原则上,核查矿区的名称、范围和编号与原上表矿区一致;对已经完成矿产勘查工作、编有报告并估算有资源储量的未上表矿区,原则上以该矿区的名称和范围作为核查矿区的名称和范围;对只有采矿权但没有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的未上表矿区,以矿床自然分布范围,合理确定核查矿区范围和名称,该核查矿区内可以包括多个采矿权范围,核查矿区范围应包含核查区内所有采矿权范围。

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对于储量库中无交叉的、独立的上表矿区,调查矿区即为该上表矿区。

(2)当几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均在无交叉的唯一上表矿区内,则调查矿区沿用该上表矿区的名称、编号及空间范围。

(3)当不同勘查阶段的上表矿区范围有重叠,且地质、构造和矿体(层)分布规律相同,则调查矿区沿用其中范围最大的勘查区的编号、名称及范围。

(4)当采矿许可证范围超过上表矿区范围,调查矿区沿用原上表矿区的编号、名称,仅将空间范围适度扩大到包含采矿权范围。

(5)对未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但设置有一个或多个采矿权的,又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的,新划归为一个调查矿区,给予新的编号、名称和范围。

(二)矿区现状调查

由矿区核查队伍到有关部门和矿山实地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通过对资料的整理分析,理清核查矿区开采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通过对矿区资料水平和资源储量利用现状的评估,对核查矿区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方案。

(三)现场核查

对采空区、采场等进行必要的地质测量,重点调查块段资源储量增减的原因(厚度增大或减薄,夹石增多或减少)是否属实,特别是核实以来直至2009年12月31日的矿山资源储量利用变化情况。

对需要进行核实的矿山,根据“国土资发【2007】26号”文件要求开展实地资料和数据核查,并补充必要的地质测量和取样化验工作,以满足资源储量估算和编制成果图件的要求,编制核实报告;对其核实报告及储量年报等储量报告可用的矿山,需要对其资源储量增减原因开展必要的实地核查调查;对曾经开采的未利用矿区,需要对老采场、采空区等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

(四)成果编制(储量估算)

按照本次核查技术要求,对开采前块段进行储量分割;将分割块段开采前后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理清资源储量增减量及增减原因;对核查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开展概略经济评价;按照技术要求编制核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及相关图件和表格,补充完善矿区和矿区范围内各采矿权人资源储量登记书。

(五)成果审查

核查报告提交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前,由矿区核查承担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完成的矿区储量核查报告进行审查。核查单位认为报告符合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矿区核查成果先提交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料的真实、可靠程度进行初审,县级汇总后提交市局对矿区核查进行评审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再提交省厅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主要从地测资料、储量核实报告及年报等方面,对矿山资源资源利用现状进行检查及评估,重点是储量核实报告的完成时间以及核实成果的评估、确认。杜绝矿山企业少报、瞒报,或不按技术要求填报等问题。

1.评估地质测量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定及质量好坏,并检查矿山的采掘工程进度图。

2.核查储量核实报告完成和评审的时间、评审结论。

3.核查矿山采掘工程进度图、历年的生产统计台帐。核查历年采出量、累计损失资源储量、近三年年度损失资源储量,累计消耗的资源储量、近三年年度消耗资源储量,计算矿山历年平均采区回采率。

4.了解矿山投资和生产经营状况

了解矿山投资、矿产品、年产量、年销售量、价格,经营成本、年销售收入及盈利、亏损等,从而反映矿山投资和生产经营状况。

在验收、审查过程中,对填报数据与已掌握资料出入较大的矿山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工作。

(六)成果入库

根据相关成果入库要求,对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附图、附表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信息进行入库。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形式

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领导下,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实现,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为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委托省核工业209地质大队技术作业单位完成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重视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以公告或通知的文件形式告知矿业权人,努力消除矿业权人的疑虑,达到国家、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矿山企业“三赢”的局面和效果。

(四)高度重视,履行职责

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工作汇报、沟通工作制度,以保障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顺利进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矿山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需调查的矿山企业下发正式的项目调查通知书;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调查成果报告进行初审。

(五)矿业权人应积极配合,履行义务

矿业权人应积极配合本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严格遵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足额缴纳所承担的核查费用。凡是没有按时提交成果资料的采矿权人不予以年检。

六、预期成果及时间要求

(一)预期成果

1.矿区核查成果

(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

(2)图件。

① 核查矿区平面套合图;

② 核查矿区采掘工程图(井上井下对照图);

③ 核查矿区开采前资源储量估算图;

④ 核查矿区资源储量估算图;

⑤ 核查矿区代表性勘探线剖面图或中段平面图;

⑥ 核查矿区品位-吨位曲线图和成本-吨位曲线图(由软件生成);

⑦ 其他图件。

(3)报告附表

① 核查矿区地质资料目录一览表;

② 核查矿区块段资源储量分割对比表;

③ 核查矿区矿体资源储量利用情况统计表;

④ 核查矿区资源储量统计汇总表;

⑤ 其他表格。

(4)图件属性表

① 核查矿区属性表;

② 核查矿区原上表矿区属性表;

③ 核查矿区采矿权属性表;

④ 核查矿区矿体资源储量利用情况属性表。

(5)数据库

①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库;

② 修正后的矿区(含矿区范围内各矿山)资源储量登记书和软盘。

2.调查成果

调查工作总结报告。

(二)时间安排

1.XX县于2010年3月中旬完成领导机构成立、资料收集、核查矿区和名称的确定、制定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等准备工作。

2.矿区外业核查工作必须在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成果。

3.县级对提交的矿区核查成果进行初审后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市局审核。

七、基本要求及规定

(一)以矿区为统计单元、采矿权(矿山)为调查单元,进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

(二)对跨越县(区)的核查矿区,由核查矿区主体坐落的县(区)负责进行核查,相关县(区)予以协助。

(三)单矿种汇总报告、总报告的编制、矿区资源储量调查汇总成果数据库建设,以及相关的报审、资料汇交等项工作由核查作业技术单位负责完成。

(四)本次资源储量调查要在以往地质勘查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性利用近年来最新的勘查阶段最高的勘查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为基数。矿区内矿山核实报告在近几年内完成评审备案的,均可作为本次核查工作的基础;没有进行过矿山储量核实的正在开采矿区,需要进行核实并通过评审验收,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矿权在国家出资探明地内的,必须有省厅评审备案结果作为本次核查工作的基础;矿权未在国家出资探明地内的,市级以上评审备案结果也可作为本次核查工作的基础。

(五)矿区探明的资源储量的相对误差≤20%、控制的资源储量的相对误差≤30%、推断的资源储量的相对误差≤40%的核查矿区,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编制核查报告及图表;否则,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关图表,履行评审备案程序。

(六)本次核查的资源储量变动超过规定范围的,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手续,并按技术要求提交成果。

(七)本次核查工作原则上不投入工程,当实际工程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时应补做一定的测量、取样化验工作。当矿区资料严重缺失或勘查水平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可责成采矿权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补做勘查工作,并按要求履行评审备案手续。

(八)压覆。按资源储量压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执行。正在开采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查明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设计开采范围外的查明资源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未进行正规设计的正在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量视为基础储量,推断的333的资源量可采取边采边递进升为经济的基础储量。高于边界品位、低于最低工业品位的低品位矿为内蕴经济资源量。

(十)煤炭、金属、重点非金属矿种、大中型矿区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完成本次资源利用情况调查工作,小型及小矿必须由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完成。

(十一)报告采用Word格式,附表采用Excel格式,入库的核查矿区平面套合图、采掘工程图(井上井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要求为Mapgis矢量图,其余为位图格式(jpg,tiff,autoCAD等)。

(十二)所有矢量化图件必须采用全省统一的图式、图例(参见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

(十三)资料汇交:评审定稿后纸质、光盘各4套(暂定)。

(十四)本次矿区资源储量调查的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

(十五)核查报告附图中的制图坐标系均为北京1954坐标系,1956黄海高程。小比例尺图件为公里网坐标时,应标注经纬度坐标,以便建立二者的对应关系。

八、保密

1.矿区核查前后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及相关图件保密制度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资源储量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2.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经济信息和商业信息等保密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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