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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细化工作方案

时间:2022-04-15 15:15:30 浏览量:

XX县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细化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罚款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自由裁量范围。对统计违法行为人,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处以罚款的,适用本方案。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原则。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幅度等级划分标准。行政自由裁量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违法处罚分层一类、二类、三类。在违法情况的自由裁量数额量差内,视对统计影响程度、违法数据占实际数据比例、按照违法情节轻重、等级划分和整改情况作出相应罚款处罚,对统计影响及经营状况根据“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等级划分实施行政处罚。
一是“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罚款处罚。包括:违法行为轻微经批评教育能认识并及时纠正错误,不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限期内整改的;违反统计基础工作制度,在限期内整改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据违法数额占实际数据比例,对一类单位不足2%、二类单位不足3%、三类单位不足5%的,由统计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在规定的时间达到整改合格标准后,作为“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符合法定从轻、减轻不予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
若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不考虑违法额比例按本方案《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罚款数额表》相应类别最低档次下限给予处罚。
二是按违法情节和经营状况,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调查对象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及从重的。
一类:包括按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划定的规模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贸易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服务性的各类企业和公司;总收入(含财政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在二级以上;市级及区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总交易额在一亿元及以上的证券公司;情节严重从重的二类调查对象。
二类:除上述一类以外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三类:个体工商户。
按违法情节划分情况列下: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处罚。包括:违法数额占实际数据比例5%以上10%以下的;首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没有影响汇总上报的;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或涉及一项指标数据、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经《统计报表催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期内已整改的。除单独给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外,可以在违法数额规定档外再降低一级档次的上限罚款处罚,罚款额度不得低于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
(二)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情节较重)。包括:违法数额占实际数据比例10%以上50%以下的;经催报后仍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有一定影响汇总上报的;违反统计基础工作制度、对违反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不改正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逾期仍不整改的,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期限3天以上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外,作出相应罚款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情节严重)。包括:违法数额占实际数据比例50%以上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催屡不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三项以上指标数据、同期三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涉及比例最大的计算罚款,可以合并计算,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罚款数额表》“一类”等级划分标准处罚;拒不整改,继续违法、屡次拒报统计资料的或者多次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汇总上报;或者暴力、威胁、侮辱、殴打手段恶劣、情节严重,阻止进入单位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核实取证;不论违法数额大小,应当从重处罚,罚款额度不得超过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四)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包括:经批评教育改正,影响汇总上报的;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认错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认真进行整改,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所罚款额不得低于下一档次的最低限额。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量标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统计调查对象,按下列表罚款规定处罚: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罚款数额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罚款数额表
违法数额所占比例(%)  
档次  处罚对象及罚款数额
  一类单位
(万元) 二类单位
(千元) 三类单位
(元)
5-10以下
10-30以下
30-40以下
40-50以下 50及以上 1
2
3
4
5 1-3以下
3—5以下
5—8以下
8—10以下
10—15以下 1-5以下
5—8以下
8—10以下10—20以下
20—30以下 100-500以下
500—800以下
800—1000以下
1000—3000以下
3000—5000以下
(二)拒报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擅自销毁丢失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
 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罚款;
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及以下罚款;
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发生上述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又不如实答复、再次发生的:
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000元以上150000元及以下罚款;
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罚款;
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
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限期三日以上仍不报送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和通报并
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罚款;
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者安排未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责令改正并:
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罚款;
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罚款;
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罚款。
两年内迟报3次或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并:
对一类统计调查对象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二类统计调查对象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三类统计调查对象处500元以上至800元的罚款。
(四)不参加布置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的会议(包括年报会议和专项统计调查会议等),未按规定期限接受统计调查任务、拒绝领取统计报表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较轻,处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责任监督考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由XX县统计局按照本方案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规范,法规科实施指导、监督,通过日常执法监督、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规范和标准考核等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加大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
(二)实施《玉溪市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和《玉溪市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内容标准和考核计分情况表》,组织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规范和标准进行评查和考核,认真开展评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裁量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暂扣;情节较重的,经报市、县政府法制办批准,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六、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参照《省、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方案未涉及的行政处分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三)本方案由XX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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