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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

时间:2021-12-21 15:18:17 浏览量:

  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效探索。而政务中心建设,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载体和平台,决定了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

  一、加快政务中心建设势在必行

  政务中心就是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流程再造,达到简化审批程序的目的,解决审批程序繁多,收费不规范,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及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以上这些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但影响着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制约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成效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实践证明,政务中心这一机构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其特点是显而易见,首先从空间距离上,方便了申报相对人。目前,我们的各职能部门,办公地点分散,要申报一项目,就只能分别到各部门的驻地,进行漫长的申请,空间距离的分散决定了只能在串联审批的方式下进行审批,这种方式不但使项目审批时间长,效率低,在一定意义上扩大了审批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如果遇上扯皮的项目,也没有一个机构从中协调,使申报人苦不堪言。而政务中心实行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解决了空间距离带来的问题,从而降低了申报成本;其次是通过工作流程再造,进一步理顺各审批单位之间关系,达到了简化审批程序的目的,再通过运用“联合审批”将以前的“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审批时限有了很大缩短;三、收费更为规范,以前搭车收费、乱收费的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治理;四、吃拿卡要等为政不廉和审批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将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五、统一了审批标准和条件,以前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标准和条件,都是各单位在强调管理的思路下形成的,他注重的是管理,而不是服务,这就出现各行其事,互不照应的情况,给申报人很多限制性的规定,造成审批难。政务中心通过运用审批软件,从而在审批标准和条件上,相对统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六、监督到位了。以前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是事后监督,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只要没有举报,监察部门无法进行全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而监察部门进驻政务中心,将监督从事后移到了事前,实现了全程、全方位的监督,从而使监督更为直接有效,运行更为顺畅,审批时限的严肃性得到充分体现,我认为这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这应该说是政务中心的办公方式和运行机制,在建设服务型政务中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七、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解决了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缺位和越位问题,政府组成部门,代表政府实行专项管理职能,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协商不够,在运用审批职能时,往往要出现:“给单位能带来利益的你争我夺,而对权力表现不充分的项目或纯服务性的审批项目,谁也不问。尽管这属于体制设置的问题,但这种表现使政务中心全方位服务社会的目的没有达到;八,对防止减少后审批项目的反弹,将具有现实意义。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的成果,是具有生命力的,是大事所趋,势在必行。以四川、吉林和安徽等省市为代表的省级政务中心,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帮助下,积极进取,勇于探索,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优化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其他省区,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我们西藏就是在学习、借鉴四川、吉林、安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2年7月3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协调管理办公室”,首次进驻单位16家,审批项目179项,工作人员36名。尽管我们在进驻单位、运行机制建立、服务内容、管理办法等方面与兄弟省市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与自治区成立中心的初衷和向巴平措主席提出的“进一家门办成,盖一次章办好,交规定费办完,按承诺日办结”的要求,都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我们毕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我们相信,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怀下,随着进藏铁路试运行成功,将为西藏带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也为中心的发展提供契机,为不断拓宽的服务内容,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运行机制,加快西藏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进程,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了条件。

  这几年的实践证明,全国政务中心的发展可谓是方兴未艾,发展势头很好,为地方政府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受到群众的好评,社会的公认,但我们应清楚的看到,有些深层的问题,制约着政务中心的发展。

  二、政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对政务中心建设必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政务中心建设和发展,全凭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而领导的重视程度,取决于领导的认识程度。从全国政务中心的发展情况看,解决认识问题,是全国政务中心建设的关键所在。

  (二)政务中心建设在全国的发展还不平衡。从我了解的情况是,全国地县两级政务中心建设,发展较快,而且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地县。而省级政务中心建设,仍屈指可数。是不是省级职能部门没有审批项目,还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需要下面进行,省级就不需要改革。显然不是,而是有更多的深层次原因。

  (三)政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还不明显。这不是说政务中心机构存在什么问题,也不是工作人员的问题,而是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旧体制的排异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政务中心的发展。

  (四)窗口没有审批权,只是原单位一个收发室。这种状况不是普遍现象,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就以我们西藏而言,这一状况一直困扰着我们,从中心成立后不久,我们也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再三反映,至今没有改观,相反,大有恶化之势,难以维继的情况已经显现。

  (五)全国政务中心的名称繁多,机构性质各异。我们西藏叫“西藏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有的称之为“便民服务中心”,有的称之为“政府服务中心”。我认为: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理应有统一的名称。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律地位的缺失。政务中心的建设,到目前为止,仍是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和局部性,在改革方面,往往是中央没有文件,地方是不会主动改革现行体制的,这点在中国的西部地区较为明显,这就需要国家对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历史进程加以推动。也应对地方这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成果,及时加以确认和推广,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务中心还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部门,这就对该机构,在国家层面的合法性带来问题。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是创新、改革的时代,中央应及时总结,地方改革和创新的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同时,对其法律地位,尽快加以明确,这样既保护了地方党委、政府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也可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二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任重道远。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不强,转变政府职能,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全能型政府和管理型政府的意识,在部分干部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这在经济落后地区,尤为突出,以“审批代管理”的工作方式,在现实工作中,仍占上风,在强调“特殊”的名目下,强调平稳改革,职能部门的审批权、审批程序是法定的,不是随意可以改变的。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在政务中心建设上的水平不一。而且有个别人还发出:审批项目进入政务中心,部分人员从事审批业务,还有部分人员干什么去?是乎这个部门就是为审批而设立的。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政务中心建设和发展的阻力是非常大的,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因为这毕竟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部门的权和利。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应加大改革力度,确保全国在体制上衔接,框架上一致,不应该有特殊地区。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更要克服阻力,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迎头赶上,不断优化自己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商落户,以宽松的环境使其发财,使我发展。国家应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有统一的标准和时间表,以推动政务中心的发展,使建设服务型政府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没有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格局。据有关资料反映,全国地、县两级都基本建立了政务中心或类似的机构,省一级的政务中心还屈指可数,不是说省级各职能部门没有审批项目,也不是他们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到了不需要改革地步,而是阻力大,再说国家也没有把各部委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这就很难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格局,单就审批而言,理应形成全国性互动的网络体制,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杜绝暗箱操作,克服审批中的随意性。建好各职能部门的审批大厅,把内部职能整合后,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也是改革的选项之一。否则,统一收费标准和条件,规范收费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就难以实现,或许过一段时间还会回到过去的方式下运作。从长远看,建立政务中心是权益之计。就我们西藏而言,目前地、县两级没有一家成立政务中心或其他政务中心这样的机构,经济社会的落后,带来人们思想观念的落后,表现及其充分,这不是说西藏的投资软环境很好,政府的服务很到位,而是另有原因。这就需要国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改革的力度,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经济发展的能力,尽快推动产业升级,不断提高自身造血功能,壮大地方经济总量,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与全国同步。

  三、对策建议

  一、应尽快明确政务中心在政府机构中的法律地位,确保运行的合法性。尽管我们有部分省、市区的政务中心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法律地位问题,已不是影响政务中心运行的主要问题,但从国家层面,还存在一个法律地位问题,请专家、学者们,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呼吁国家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由地方行为,变为国家的改革行为。

  二、如果通过总结和论证认为,政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务方面具有可行性,请国家应尽快加以推广,促进经济落后地区,认识模糊的地方,学习借鉴成功省市区的经验,以此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体制上全国衔接,框架一致,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三、国家应统一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避免目前这种名称五花八门,功能差异较大,服务不到位的状况,使政务服务中心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应有贡献。

  四、规范运行方式,充分发挥政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从发展水平看,全国差异较大,在简化审批程序方面,也不尽如人意,政务中心还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审批服务机构,因为有些审批项目仍需到原单位审批,这种情况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说明政务中心的建设和规范管理,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中央给予极大的关注,在总结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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