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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推动乡案县审提高基层办案质量

时间:2021-12-21 15:21:57 浏览量:

  **县纪委监察局自2003年开展“乡案县审”工作以来,截至2006年6月全县15个乡镇、八个系统工委共自办案件34件,“乡案县审”率达到100%,没发生一起错案和申诉案件,有效的提高了办案质量。

 一、实行乡案县审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保证

“乡案县审”即乡镇纪委(县直各纪工委)自办案件在调查结束后,在审理小组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将案件调查卷及初审材料送到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后,由乡镇纪委(县直各纪工委)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基层党委讨论决定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将落实情况上报县纪委。

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性质,作案手段等,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案件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查处难度明显增大,解决定性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更加突出。而由此涉及基层党员干部的案件也有所上升,乡镇、县直自办案件也逐年增多。但由于基层特别是乡镇干部的交流力度加大,乡镇纪委书记新手较多,业务不熟悉,再者基层配备的专职纪检干部就纪委书记一个人,且一般都是抓中心工作的多,稍好一点的乡镇配有一个纪检监察干事也全部是兼职的,形式上成立的案件审理小组,因来自不同工作岗位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也难以达到规定的要求,客观上造成了基层自办案件质量不高。加强对乡镇、县直纪工委案件审理工作的把关是提高整体案件质量水平的重要关口。基层的案件审理工作做得如何,对全县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及查办案件所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都有直接的关系,乡案县审是保证基层案件审理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实行“乡案县审”制度,不仅有利于树立纪检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乡镇等基层纪委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促进乡镇等基层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基层纪检干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使违纪当事人心服口服。当然,“乡案县审”,并不是县级纪委对乡镇等基层纪委自办案件审理的包办,各基层纪委在报送案件之前审理室要对案件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县纪委审理小组只是对案件的证据、程序和所涉及的政策进行把关。

 二、积极推动乡案县审保证基层办案质量

近几年,**县纪委监察局坚持实行“乡案县审”,从最初的摸索到现在基本成熟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从健全制度上规范“乡案县审”工作。

为使乡案县审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他们坚持制度创新,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保质量,保障该项工作健康有序的运行。一是规范工作程序。2003年县纪委监察局组织编辑了《纪检监察工作实用程序条规汇编》一书,及时发放到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确保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人手一本,从制度、条例、规定、办法中规范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处分到位等环节的工作。2004年又及时购回《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一书下发,对各个程序所使用的文书格式也进行了规范。二是明确工作要求。下发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基层的案件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乡镇等基层纪委查办的违纪案件,在处分决定下达前,一律报送县纪委审理室审理,未经县纪委审理室审理的案件,基层党委不得下达处分决定。并要求工作中坚持做到: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连同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有关证据、基层组织处理意见等全部案件材料,一并报送县纪委审理室。三是健全工作制度。1、把查办案件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奖惩制度。把乡案县审列入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的重要条件,凡未经县纪委审理的一律不予统计上报,年终考核不予认可;凡未经县纪委审理就下达处分决定的,一律属越权审批案件,实行一票否决。2、把审理责任落到人头,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审理人员因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性质认定不准确,量纪畸重畸轻或造成错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乡镇纪委不按要求报送县纪委审理,以致发生错案的,追究纪委书记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建立,调动了县乡两级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压力、有动力,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并采取“走下去、请上来”的办法审理,走下去,即县纪委审理室派员到乡镇审理案件,实行现场办公,面对面的指导;请上来,即请各乡镇纪委带卷到县纪委审理案件。3、各尽其责,实行分级审批。“审理”不等于“处理”,“县审”不等于“县批”。实行乡案县审,县纪委审理室只是对乡镇查办的违纪案件,在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条规、量纪和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非由县纪委批复处分决定,因此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操作。对个别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处分较轻、分歧不大、批准权限属基层党委的一般性案件,经审理室把关后,填写《审理报告表》,通知呈报案件的乡镇党委研究讨论下达处分决定;对重要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以及常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典型案件,在定性量纪上同基层审理意见分歧比较大的,县纪委审理室按照规定程序审理,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备案,填写《审理报告表》,并及时同基层党委和纪委沟通后由基层党委研究讨论下达处分决定,这样做有利的强化了责任意识,调动县乡两个积极性,避免县纪委包揽过多。

(二)从实际工作中指导“乡案县审”工作。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因此,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切实丰富实战经验,不断提高审理案件的工作能力。通过在“乡案县审”工作中,加强对乡镇等基层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能够及时弥补证据的不足,纠正定性的不准,避免了申诉复查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是加强对审核事实材料的指导。基层办理的案件一般是群众实名举报并提供证据的或是审计村级或单位财务时所发现的,涉及对象几乎全是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文书这类在村级握有实权的干部或单位内部掌管财务大权的人员,一旦暴露,乡镇等基层纪委在办理过程中急于求成,总想尽快结案,取证不充分,不能形成链条,缺乏相互印证的证据,虽然可以处理,但就案卷来说,经不起查证。而且取证不严谨。证据有多种,但不管物证、言证都必须对其锁定,才能作为可用证据。如,注明复印、复制帐证、书证的来源、保管人员的签章,笔录的签字押印,说明材料注明说明人的基本情况等方式都使证据多了一层保证,因为承担有责任,也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但基层办案在这些方面做的不够细致。因此,县纪委审理室收到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卷,做到了“三个必看”即:看移交审理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看事实是否清楚,来龙去脉是否存在疑点;看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对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退回乡镇等基层纪委补充调查,完善手续。如,今年某乡镇调查某村党支部书记少上1万元移民补偿款的案件,有查帐说明,有拨款底册,但没有本人的笔录和这少上的1万元的来龙去脉,虽然可以认定,但证据不够完善,也容易使定性产生歧义,因此,县纪委审理室人员指导该乡镇纪委及时补充完善了证据。

二是加强对审理程序的指导。基层纪委对办案程序不熟悉,存在着违反或简化程序的问题。受理信访分流初查、查后汇报立案、审批、调查结束后报告、再移送、谈话、审理完结汇报、提交讨论、研究决定下处分,并送达处分等程序了解不清,顺序颠倒,操作过程中不够到位。为此,在乡案县审的审理中对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处分前谈话、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以及审理谈话、案件的受理、立卷归档都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要求这些审理工作程序一个都不能少。同时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办案程序的,及时纠正,履行程序。有个别乡镇的纪委书记在下达处分前,不同违纪者本人谈话,认为事实清楚,可以直接给予处分,县纪委审理人员及时纠正这一错误认识,要求坚决执行这一制度,没有同本人谈话的退回补充材料。因为在下达处分前同受处分人员谈话,对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出现错案都有重要作用。如2003年,教育系统工委调查某校某教师体罚学生一事,在审理中发现缺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材料,就与调查组的同志一起将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违纪者在见面材料上进行了申辩,针对申辩又补充了一些证据,使该案件处分到位。也有效避免了一起申诉案件。

三是加强对定性量纪的指导。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换届、县直单位人员经常调整等现状使纪检监察干部交流更换快,工作时间短,接触案件少,政策掌握不全,由此造成定性量纪不准确。县纪委在详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进行定性量纪,提出指导意见。对基层纪委和县纪委审理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加强了与基层党委和纪委的沟通,充分说明理由和政策法规依据,取得一致认识以后,对属基层纪委审批的案件,由乡镇等基层党委或纪委下达处分决定。如今年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我县卫生系统有两位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被查处后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不是党员和监察对象,县纪委交由县卫生局纪委给予二人行政处分。在采用量纪条规时,卫生局纪委引用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红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照处理)”的规定,送到县纪委审理室后,审理人员认为引用的条规不当,经过审查最终引用的是《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的“红包”的处理意见》,给予了两个违纪人员恰当的处分,令当事人心服口服。

四是加强对审理文书格式和归档立卷的指导。针对下发的《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一书的格式未能与时俱进且缺乏基层特色的现实,县纪委审理室对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处分意见等审理文书进行了规范,并印制了一套立案审批表、移送审理报告、移送审理审批表、审理谈话记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样本供基层纪委参考,案件完结执行到位后将所有案卷材料拿到县纪委统一整理,统一打印目录和卷皮,统一管理,提高了案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从落实培训上提高基层纪委的审理水平。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素质高的审理队伍,是提高基层案件整体质量的组织保证。为了切实提高全县自办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执纪办案工作水平,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达到“二十四字”的要求。县纪委监察局重视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将干部培训落到实处。一是加大知识培训力度。除每年在本县举办业务培训,还分批选送乡镇纪委书记、部门纪检组长参加上级纪委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近3年就选派基层纪委书记赴杭州、福建等地参加业务培训13人次,使他们熟悉和了解案件的取证工作方法、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党政纪条例、公文制作等,增强了纪检监察业务的理论感。二是“以案代训”促提高。通过“以案代训”,不仅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乡案县审”中增长知识,增长见识,还从基层抽调人员参加县纪委的查办、审理案件工作,丰富作战经验,增强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实战感。两种方式的完美结合,使基层纪检干部的审理水平得到提高。一方面使他们认识到案件审理干部不能单纯为案件审理而审理案件,而是要站在政治和政策的高度,在正确理解和把握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既严格遵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审理案件,又把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正确处理执纪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惩处教育和保护的关系,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使乡镇纪委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自实行“乡案县审”和不断加大培训力度以来,一改过去有的乡镇几年没有办一个案件的现象,乡镇纪委书记、县直部门纪检组长不仅学习了业务知识,同时也受到了教育,转变观念,认识到自己干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任,摆正了自己的位置,增强了责任心和使命感,增强了工作动力,使基层审理工作能力增强,办案水平不断提升,办案数量逐年增长。

 三、推行乡案县审工作任重而道远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有力保证,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是执纪工作的“关口”、“出口”和“窗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执纪、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是履行三项主要职能和做好五项长期性工作的重要方面,是维护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对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效监督具有重要作用。“乡案县审”是有效解决当前乡镇等基层纪委集办案、审案、定案于一身而产生对查办案件认识上偏差的重要途径,是保证基层办案质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来看,“乡案县审”还面临着如何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力量,如何处理好县纪委审理室审核案件与乡镇等基层党委、纪委审定案件之间的关系,如何搞好联片审案交叉审理,如何解决基层所报送的案件按程序快审快结的问题。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地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有力保证的高度,来认识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树立科学、民主、依法的执纪观,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依法依纪办案。

通过“乡案县审”,有效地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同时也带动和促进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检查、审理案件能力水平的提高,但这一工作方式的推进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创新,可谓是任重道远。**县纪委监察局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纪检监察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为主线,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改革、完善案件审理工作方式,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目标,为我县、我市、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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