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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1-06 15:08:57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农民就业困难和生活缺乏保障的问题成为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实践“三个代表”,体现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责任,急需研究和解决。现就征地过程中涉及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略的看法和想法,仅供参考。

一、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程序不透明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民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组织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不直接参与征地事宜的协商和谈判,使征地过程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被征地农民财产权利保障成为问题。

(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土地是农民生存生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当大量集体土地被征收,无疑是对农民生存条件的一种“掠夺”。在失去土地后,丧失了经济来源,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足额的补偿安置,农民就会面临生活和生存的窘境,生活质量大大降低。加之,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家紧缩地根,严保耕地,使土地价值上升,土地收益增加,而现行的征地补偿原则只是按照被征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确切的说只是对农民在这块土地上从事的粮食作物三年平均收益进行的补偿,与土地收益增加没有关系,使征地补偿标准相对降低,失地农民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三)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在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用人基本原则是因能定岗、竞争上岗,但失地农民大部分文化程度较低,据调查统计,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了58.1%,大大限制了在失地后重新就业的机会。加之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年龄偏大,安排再就业,难度明显较大。

(四)征地费用管理缺失

各地对农民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监督措施不到位。出现私自截留、挪用、克扣征地补偿费用现象,容易引发农民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

(五)社会保障跟不上

农民失去土地就从根本上丧失了生存的保障,成为了介于农民与城市人之间的“边缘人”。目前,农村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由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从而形成了“前无进路、后无退路”的被动局面。

(六)安置方式单一

目前,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建房等消费性支出;村集体提留部分少数用于开发性生产,绝大部分用于日常管理开支。这些情况说明,征地费用以货币安置方式发放后,无论是农民还是村组都没有将其作为今后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原始资金,而是坐吃山空。一旦这些征地补偿费用完,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征地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多形式原则

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可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兑换、置换调整,以货币形式支付安置补助费,也可采取以土地开发整理储备预留必要的非农建设发展用地等多种形式的综合运作补偿。

(二)严格补偿标准原则

制定统一土地年产值标准,科学合理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将其作为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同时,征地补偿标准要向广大群众公开公布,并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

(三)附着物、青苗如实补偿原则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被征地所有者,应如实按标准补偿。

(四)公平、平等协调的原则

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让土地的使用权人农民广泛的直接参与到征地补偿费用的协商和谈判工作中。

三、解决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国发[2006]31号文件明确提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费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要在征地过程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建议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年产值补偿的倍数,但仍然没有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在实际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公共目的的征地和其他目的的土地征用,并据此执行不同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公共目的土地征用补偿可以由政府定价,在缺乏征用地买卖市场的情况下,被征用土地的赔偿应该按照最高层次和最佳用途进行估价,尽可能接近土地的真实价值。对于其他目的的土地征用,引入竞争机制,从而使得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益权在征用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在确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对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户、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

(二)严格征地程序及征地管理

实行统一征地,加强征地工作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调查、确定补偿标准、拟订方案、审查报批及批后实施、跟踪检查等征地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报批用地;对征地已经依法批准,而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要停止供地。

(三)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

对征地补偿费要规范分配使用,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严禁拖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对已经拖欠的征地补偿费用,要限期补偿到位,对截留、挪用的,必须严厉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四)拓宽安置渠道

一是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安置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困难的失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安置被征地农民。二是对长期有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村组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安置费入股,或以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定期获得分红收益。三是积极实施留地安置,在被征地的村组,通过划定或置换、兑换一定的地利条件比较优越的安置预留地,在被征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利用安置费建设统一的商业门面房,安置被征地农民从事商业、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五)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从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考虑,向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社会保障,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措施势在必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从政府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费和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明确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为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六)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力度

加大对失地农民尤其是中青年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从而适应现实中劳动力市场由单纯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的转变。政府要创造市场主导、政府指导、机构合作为一体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并与职业介绍形成“一条龙”流程,摸清市场需求,有计划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统一组织推荐上岗,避免产生培训合格人员取得证书却无处上岗的情况。同时,要积极引导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确立起依靠市场而不依赖政府就业的意识,树立起正确的就业观。(杨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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