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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2-01-06 15:10:29 浏览量:

**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保障广大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我市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坚持集体、个人、用人单位三结合的原则,积极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通过逐步探索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为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经过前一段时间的运行,我市在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到目前为止,我市共有1230名失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520人参加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是:

1、参保缴费方式

我市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运作。失地农民可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自由确定自己的缴费工资水平,缴费比例为20%。失地农民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运作模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8%缴费。

2、资金的筹集

鉴于我市征地补偿费均发放到失地农民个人手中的实际情况,资金的筹集采取了三种方式。一是鼓励个人将手中的补偿费拿出一部分用于参保缴费,二是集体经济具备实力的,由集体和个人分担,分担比例由集体全体成员协商后确定。三是已经实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其缴费。

3、养老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累计缴费在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死亡后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为标准支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次所领取的养老金10个月的标准支付直系亲属抚恤金。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且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将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4、医疗保险待遇

失地农民个人参保缴费的,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费用不报销,住院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且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个人帐户,门诊费用从其个人帐户中支出,住院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二、存在问题

1、部分失地人员存在眼前利益,不愿将补偿费留出一部分作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费用。

2、由于集体经济实力不平衡,以及集体和个人在缴费分担比例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等原因,导致集体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3、部分接受失地农民的用人单位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导致已经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无法参保。

三、下步打算

1、深入宣传。针对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险政策不理解、不信任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使农民认识到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谋福利的一件实事。

2、强力推进。要加大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尤其是接受失地农民比重大的企业的参保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将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所人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完善制度。要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筹资渠道和参保办法,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增强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民的吸引力,从而提高他们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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