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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

时间:2022-04-02 16:11:42 浏览量:

 
    摘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下,在全球金融危机严峻形势下,良好的金融服务尤为重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新力军,可以有效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进一步满足了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信贷需求,较好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文章对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制约因素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对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现状;调查研究;浙江省;湖州市
 
    湖州市作为浙江省首批试点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9月开始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三县两区已有小额贷款公司5家,注册资本6.1亿元。开业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手续,放款的及时性等优势,在有效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不断显现。
 
    一、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
 
    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以来,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号)、《浙江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据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贷款发放业务,目前各公司贷款业务正常开展,盈利状况良好,较好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一,贷款业务正常开展,较好地支持了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向1376户发放贷款10.00亿元,其中:单笔50万以下客户贷款发放1207户6.16亿元,分别占到贷款发放户数和金额的87.82%和48.51%,很好地落实了“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和70%资金投放于50万元以下信贷客户的信贷投放要求。从资金投向来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成为投放的重点支持对象,较好地实现了预定的服务功能。
 
    第二,总体收益情况良好,盈利能力相对较弱。自2008年9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以来,5家小额贷款公司共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656.53万元,营业支出1262.69万元,累计净利润1204.55万元。其中,2009年一季度,5家公司实现净利润1174.13万元,利润率为47.58%,收益情况良好。粗略地将小额贷款公司与湖州辖内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比较后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相对略显羸弱。一方面,从收入产出比来看,由于是试点初期,小额贷款公司先期收入不稳定,支出较大,总体呈现不稳定特征;另一方面,从股东收益情况来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实行资金拆借,无法拥有银行业机构那样低成本的公众存款吸收,以实现收益率的杠杆放大,故在股东收益方面,与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差距。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化净资本利润率最低的1.95%,最高的也不过11.60%,较高的贷款利率并未带来想象中的高股东回报,盈利能力低于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见表1)。
 
    第三,具有齐备的业务流程设置、部门分工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日常经营较为顺畅。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与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和相应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齐备并运行良好。如万邦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10多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了信贷操作规程,设置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贷款业务在较为完备的部门设置和制度框架下整体运行良好。
 
    二、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尽管目前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在不断暴露,若不加以很好地解决,将对其后续发展形成制约。
 
    第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成熟的监管体系。首先,法律法规上,中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尚没有一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小额贷款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但却并未受到现行《商业银行法》法律体系的覆盖,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次,从监管方面来看,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健全,专业监管机构缺位现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专业监管职能,湖州市人民银行在其中也只简单地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这样,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职能的两大部门均被排除在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难免出现监管盲区,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效的经营将无法得到保障,为后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第二,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寻求长远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难题是资金问题。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可以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文件所提的三种资金来源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首先,尽管外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只贷不存”的呼声较大,但从目前试点的安全性考虑,该项硬性条款到目前为止还是得到了坚决的贯彻执行,“一条腿走路”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虽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额度的资金融通,但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目前除吴兴万邦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市农业银行资金融通外,其他公司则在同银行的交涉中遭到冷遇,目前仅有的6000万资金融通也仅占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9.69%。最后,接受外部捐赠更是无从谈起。当下,5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6.19亿元,信贷余额6.19亿元,自有资金放贷比率几近100%,作为目前仅有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匮乏是制约其后续业务拓展最大的障碍。
 
    第三,税负支出过于沉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支持对象的高风险特质,以及自身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的特点,试点期间总体经营收益不可能很高。但鉴于其目前企业法人的身份,在税收上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调查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除需要按常规缴纳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外,作为股东的自然人还需再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最终股东税负率高达50%以上。繁重的税负无论是对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本身,还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长久经营的战略意图都将形成很大的压力。
 
    第四,高利率与“支农、支小”之间存在矛盾。处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的设计意图,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客户往往是那些大型银行认为“不屑”、“不良”、“高风险”客户,贷款风险较大,出于风险覆盖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较高。2009年一季度数据显示,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7.75%,最高利率21.24%,最低利率也有11.88%,部分贷款利率触及4倍基准利率红线,与民间利率相当。高额的利率虽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方面与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发展、支持小企业融资需求背道而驰;另一方面,也在相当程度上将设计之初纳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的金融获取弱势小额借款人屏蔽在了业务之外,缩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不利。
 
    第五,信贷“支农、支小”力度的加强与信贷风险的控制仍难调和。小额信贷组织要保证经营上的可持续性,首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贷款风险。风险控制是否到位,首先取决于产权制度的设置。目前实行“只贷不存”下的完全自有产权放贷模式,是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零不良贷款率的主要原因。其次,对于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也是决定风险程度的重要方面,对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彻底,就越能有效地降低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这需要小额信贷组织拥有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足够的评级机构支撑和自身风险评估技术的完善,而这些方面目前小额信贷公司都尚不具备。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小额贷款人本身就有着信用信息残缺性特征;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稀少,全市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在职人员也才16人,无法进行信息的全面收集。以上矛盾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放贷中,都将是无法调和的。尽管近期出台了《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银办[2009]80号)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终可委托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进行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信息获取成本,减少信贷风险,但仍治标不治本。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思考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作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因此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成长中的烦恼,需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小额信贷公司等多方的携手合作。
 
    第一,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尽快制定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其健康发展。二是不断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放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进入资格,为成立一年后的增资扩股提供更广的资本金来源;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打通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银行资金融通渠道;针对“只贷不存”制约发展的问题,可在时机成熟、风险可控下进行适当比例的放宽。三是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确保业务稳健合规发展。四是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与保险保障体系,构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借鉴目前银行业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成功经验,尝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力度,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风险承受力。
 
    第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一方面,试点阶段给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上更多的优惠,提升其经营收益水平,实现较快的利润滚存,做到高风险经营下的较高回报,激发民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仿照目前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成功做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政策性的风险补偿,激发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信贷投放积极性,在不断满足“三农”信贷资金服务需求和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实现自身的不断完善。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日常管理水平。按照要求,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定期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坏账准备金,用于冲抵代偿和弥补贷款呆账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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