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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转变根本保证观点探讨

时间:2022-01-16 15:14:35 浏览量:
**代省长在新一届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提出了以“两转两提”为重点内容,着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战略决策,旗帜鲜明、目标明确、步骤清晰地拉开了我省新一轮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帷幕。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事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事关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事关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政府行政行为中的实现,事关实现我省“两大跨越”。可以说,“两转两提”事关重大,意义宏远。
  建设服务型政府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政府职能明确地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尤其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体现了党的宗旨,反映了时代特色和人民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和重点。政府职能是指政府权力所扮演的角色和应有的作用,是行政管理的基本问题,是职权产生、机构设置和人员定额的主要依据,是政府管理活动的起点。职能定位正确与否,是政府能否正确行使权力,发挥政府作用的关键,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断深化,日益科学。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采取了全能型的职能模式,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三者合一的角色,弱化了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的生产者角色逐步转变,政企、政资逐步分开;事业单位的自主权日益受到重视和保护,政事逐步分开;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作用得以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日益突出,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与中介组织迅速分开。只有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重点,才能有力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政府职能转变是在国际经济政治一体化、国内市场经济推动下由政府主动进行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破旧立新、逐步演变的过程。它首先是一场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的运动,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改革的过程。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加强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的议事、决策、执行规则等一系列规则体系的建设。制度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规则体系,具备较强的规则性、普遍的遵守性、持久的稳定性等刚性特点,是一种硬性的指标体系和责任体系。制度建设首先将反映时代特征和历史任务的认识、理想和目标等观念成果转化为明晰可行的行为规则;其次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程序机制保证规则合法制定和顺利实施;最后通过激励、责任机制,使制度的遵守者受到尊重和鼓励,使制度的违背者承受不利后果,从而促使人们按照制度办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表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须臾离不开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部门在制度建设上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之下制定、完善具体的办事规范。“着力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办事规则”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基本要求,是制度建设的基本方面。
     加强制度建设必须明确服务型政府所需要的制度建设理念。在制度建设中,首先要将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贯穿始终。行政管理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行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因此,在制度建设中,必须将执政为民的宗旨和精神蕴含其中,通过一系列规则体系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增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其次,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评价标准,法律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最可靠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制度建设中坚持法律至上,必须保持各项规章制度不与法律法规抵触,并且自觉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徐光春书记在省委八届八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科学论断,并态度明确、立场坚定地指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使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使法律手段成为执政行政的根本性手段”。在制度建设中坚持法律至上,就要做到政府及其部门以制度之严弥补法律法规之疏,以制度之细彰显地方与部门特色,以制度之准促法律法规在本地本部门的充分实现,使政府及其部门的全部行政行为有章可循,全部行政行为都依规则和程序进行。
  再次,制度建设必须坚持高效便民、简化手续的程序优化理念。高效便民,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最低的成本耗费,为公民和社会办尽可能多的事,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最优质、最便捷的服务,从而取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制度建设是提高行政效能、落实执政为民的根本手段。在制度建设中,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廉政、高效的前提下,必须坚持优化简化程序的原则,实现制度正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民接受行政管理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促进公民权益的彻底实现,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民的满意度。
  最后,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协调统一、操作性强的科学理念。制度建设的质量是制度生命力的根本,制度结构协调、操作性强是制度质量的重要标志。制度的协调统一表现在各项制度之间要界限明确、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各项制度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前后左右不重复、不矛盾、不冲突,形成行政为民的合力。制度的可操作性要求在建章立制中做到民主和科学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管条件相结合、法律规定与政府日常工作相结合等,使制度规则既合法合理,又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政府服务职能的可实现性。
  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措施,是政府履行服务职能的可靠保证。在制度建设理念指导下,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应当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使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尽快适应加快发展的新要求、和谐稳定的新挑战、改革攻坚的新任务、对外开放的新形势。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首先要继续解放思想。徐光春书记在省委八届八次全体会议上全面深刻地论证了思想解放的哲学内涵,他指出,解放思想既是不断认识未知事物、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各种既有的已经不合时宜的认识中摆脱出来的过程。解放思想关键是要通过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创新,敢于突破思维定势,把思想观念从不适应、不利于科学发展的认识中解放出来,使认识得到飞跃。继续解放思想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紧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是时代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回顾自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政府职能转变,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任务,其间我国政府共经历了四次大的行政机构改革和四个政府职能转变阶段。每个阶段的政府职能转变过程都是解放思想先行,都贯穿着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加快实现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特别要重视民主集中制、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各项制度建设。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四项政府职能进行。服务型政府要求其职能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在经济调节方面,通过制度建设完成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分开,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制度建设赋予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自主地位和各种权利;在市场监管方面,制度建设要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政府实现“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提供制度保障;在社会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保障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种权利的制度,建立健全利益协调、社会纠纷处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各种机制和制度,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必须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划分是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有序、高效的前提,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职能和权限制度化至关重要。行政职能和权限划分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既要实现又要维护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行政机关“三定”规定、政府内部权限冲突裁决机制。制度建设要在“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政出多门等问题,确保“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现和制度化。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强化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有公开透明看得见、人们行为合乎规范并保持连续性、行为结果可预测、排除外部干扰等特点,因此,行政程序的价值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被提升到很高的地位。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规范行政决策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决策过程中的随意、专断、不科学现象,必须建立行政决策公示制、专家论证制、合法性论证制、社情民意反映制、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体系,健全权责一致的决策体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行政执行行为具有复杂多样性,无论多么严密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对其一网尽揽,因此,行政执行的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而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较之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既大又多,政府及其部门必须着力建设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确保行政执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决策的要求。行政程序设计是经过吸纳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计算各种成本,并根据社会发展规律理性创制的一种规则,它兼具效率、公平价值。依据行政程序办事,做到同类事务同等对待,既能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处理结果感到满意,行政任务得以顺利完成,又能使行政效率得以提高和保持。因此,高度重视并着力加强行政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当其冲。
  第五,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的保障手段,如果保障机制缺乏,制度的遵守很有可能落空。政府职能转变表面看是职能定位的改变、行政管理方式的新旧变换和更新,实质是涉及到关系广泛、纷繁复杂的利益格局重新分配问题和如何更加有效地依法行政、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问题。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行政权力重新调整之后,部门利益会有损有涨,部门会有喜有忧,但是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必须坚定不移地落实在具体的行政观念、行政制度和行政行为上,以体现正确权力观念的制度确保服务型政府及其部门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必须加强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只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才能有效地保障“两转两提”目标彻底实现,才能有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有效地保障服务型政府始终保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本色。
  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三十年来的改革和建设为我国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也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政府职能转变是影响和制约我国发展的体制性因素,必须寻求体制上、制度上的改革和突破。新一届省政府第一次全会提出“两转两提”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执政为民的宗旨得到实现,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任务。“制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从政有经,而令行为上。”战国时谋士劝说赵武灵王果断推行“胡服骑射”的话语,对我们今天的制度建设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预见,尽管政府职能转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只要我们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加大政府自身的建设和改革力度,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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