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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统计数据质量内涵力促统计数据质量提高

时间:2022-02-12 15:11:45 浏览量: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统计为社会服务的意识越来越强,社会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而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对如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深入思考。笔者认为,从统计数据质量的内涵(核心质量、形式质量、附加质量)来考察统计数据质量,应该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数据采集、核算、传递的真实性、可靠性、纪实性,二是统计法规与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三是组织运行机制是否适当,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是否建立。结合中国统计现实,把握统计数据内涵,笔者认为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须把握以下“三个重点”。

    改革统计体制

    中国政府统计系统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双重管理模式,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并存的多元结构,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但到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进入全面、实质性的转型阶段,社会经济情况日益复杂,而政府机构又不能再依赖传统的计划管理方式,致使统计体制的不适应充分显露出来。

    首先,双重管理模式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适应。从现实来看,各级政府统计之间既非垂直,又非独立,上级对下级只安排任务,而不给配套相应经费,下级只有向上级报表的义务,而得不到上级部门相应的支持,下级统计部门的责权利不配套。在这种情况下,人财物都由当地政府管理,中国政府统计部门的独立性很差,抗干扰能力低,当各级地方政府都十分看重统计数据时,统计部门的压力是可想而知。且不说“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即使不把统计数据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任何一个为官一任的地方行政长官野都希望留下美好的政绩,这些政绩最终都要体现在数据上。由此,要实现统计的独立性、中立性,排除干扰,提高效率,必须加强上级对下级统计的直接管理力度,因地制宜地产生不同的垂直管理模式。

    其次,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双轨运行结构的不适应。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工作统计工作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是平等的配合关系,政府部门可以独立向各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供统计数据,而政府综合统计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缺少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制度保障,再加上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协调不力,容易导致数出多门、信息失真、重统、漏统现象的发生。由此,必须逐渐形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和民间统计三位一体的统计体制,政府综合统计进一步加强对全社会统计的管理和协调能力,部门统计逐渐形成以统计信息为主体的行业信息中心,民间统计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实现统计专业化和商品化。

    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建设

    乡镇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基础,乡镇统计数据是统计数据的源头,乡镇统计数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质量,要提高数据质量必须夯实乡镇统计基础。从现实来看,乡镇统计数据基本真实,但同时仍有各种干扰数据质量的因素存在,乡镇统计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

    建立实质型的基层组织。虽然不少乡镇都设有统计站的牌子,但是没有专门的统计经费预算,统计人员地位不高,统计人员的岗位津贴和误工报酬不能按时发放,专职统计人员无法保障,统计人员更换频繁,造成统计队伍素质普遍不高,致使乡镇统计机构不全、人员短缺、管理涣散是当前统计基础工作的突出问题,因此乡镇统计基础必须在有统计站牌子的基础上确保人、财、物完全到位,建立实质型的乡镇统计站,建立起稳定的统计人员队伍。

    业务建设。基层统计业务水平高低对统计数据有决定性影响,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通过种种手段来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但基层统计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是不高,有些业务为了嫌麻烦,仅借用原来的面报模式,使用一些不良的工作习惯,延续自己平时的业务经验,进行汇总上报,难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由此,在稳定统计业务人员队伍的基础上需要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基层统计业务建设模式,在大力强化统计业务人员资格认定和定期培训制度同时,强化县区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提高基层统计整理业务水平,促进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的提高。

    现代化建设。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是统计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网上直报是减轻基层劳务负担、提高报表时效性和准确性的最好方式。目前不少乡镇都没有自己的统计专用电脑,统计人员计算机运用水平不高,难以适用统计信息化的需要。需要强化乡镇统计的计算机和网络设施配备,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和指导,逐步建立自下而上的基层数据采集报送信息系统。

    加强法制建设

    《统计法》虽然已经颁布20多年了,但是人们的统计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统计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程度有所下降,行政干扰统计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统计数据质量,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要加强法制建设。

    一方面,要加大统计普法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让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提高对弄虚作假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降低各级政府对统计数据的干扰,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业务的支持,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从依法统计的角度出发,要不断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发挥《统计法》的威慑作用,使基层统计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有效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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