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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籍人员在异地形成制售假烟网络问题的分析

时间:2022-02-18 15:06:56 浏览量:

当前,制贩售烟网络案件呈现区域化、异地化、分散化、专业化的趋势日益严重,尤其是以区域化和异地化为特征的同籍人员在组成制售假烟网络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趋势分析,立足于现有的烟草专卖制度,从关注同籍人员在异地形成制售假烟网络的角度出发,探讨查处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新思路。

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新特征

现代的制假售假烟的经济犯罪以区域化、异地化、分散化、专业化为其新特征,有严密的组织体系,有系统的产、购、销服务系统,有分散的分销体系。他们利用灵活的现代通信手段、发达的物流运输服务、快捷的货款电子化结算系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烟草专卖部门发现、查处他们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地域化、异地化

随着制假技术、通讯技术、运输方式的进步,制售假烟的不法分子的目标市场也在扩大,并逐渐形成了区域化的产、销格局。这种区域化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不法分子来源的区域化,即不法分子皆来源于同一个地区,即同籍。不法分子形成的团伙通常由同村或亲戚朋友组成,一同到某个地区去制售假烟。现在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它已经成为了制售假烟团伙的最普遍的合作方式之一;二是不法分子经营的目的地不在自身户籍地,而是向全国地市以上城市或经济发达的县城渗透,即异地人且区域化。制售假烟违法分子已经在全国形成了有一定的规模的销假网络,并将全国市场根据地域不同细分市场,不同的团伙或组织各占一块市场,并根据区域的特性,选择制售假烟的品牌、方式和方法。

二、分散化

近年来,烟草专卖部门打假破网工作力度加大,使得不法分子不断地将其运输、存储、销售分散化,如运输从大批量转为小批量;存储从集中存储转为多点存储;销售从以批发为主转为大量分散的零售为主。这些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加大了烟草专卖部门的查处难度;另一方面,即使被查到,也因为案值不大,而不会遭到严重的处罚。同时,分散化使得制售假烟的市场占有范围扩大,利润率增加,运作更加灵活,这无疑对市场的繁荣稳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专业化

制售假烟的不法分子在躲避查处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汲取经验以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增强其行为的隐密性。当前,制售假烟的不法分子从生产、运输、销售等各方面都形成了专业化。如利用高科技的包装机仿制卷烟包装;通过托运、邮递等方式运输;供货方面越来越趋向于采取单向联系的方式,即各个假烟零售户互不相干,售假零售户只与上线的假烟供应商取得联系,这使得整个制售假烟网络难以通过查处一两个假烟案而被发现,其假烟销售的稳定性和反侦查能力大大增强。

同籍人员在网络案件当中的作用

综合考虑上述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三个新趋势,我们认为,分散化及专业化只是整个产销假烟网络的特点,而使之成为可能并运作良好的基础便是同籍成员构成的网络,它为整个制售假烟网络提供了制度上和组织上的保障,提供了所必须的信用基础。这些由同籍人员构成的制售假团伙,在制售假烟方面有明显优势。

一、形成团伙更容易

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中国的社会结构形态仍然保持着社区式的生活方式,即同一个社区、同一个地方的人群之间更容易形成聚集,更容易形成信用关系,即俗称的“同乡文化”。对于卷烟市场而言,异地人员并非是构成违法犯罪团伙的直接原因,但来自于同一地域的异地人员,其构成违法犯罪团伙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理论上而言,同籍的异地人员更容易互相交流,更容易获得相互信任,更容易形成利益一致的群体。

二、组织分工更为严密

经过多年的发展,制售假烟的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日益严密,形成了产、存、销一整套的职能划分,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分工体系。而具有同籍关系的团伙在组织上更为严密,尤其是当他们之间形成了共同利益,其团结协作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将大大增强。同时,同籍成员在异地由于在组织结构上的优势,使得他们在组织分工上更加细化,更加明确。同籍人员每到一地,除了建立网络、收集情报信息、发展当地下线外,他们至少有三种分工,一是以正当守法经营身份出现,表面上他们与其它同乡没有联系,实际上是骨干,起着调查市场行情,拉拢当地关系的作用;二是短期坐地经营者,他们通过租店或合伙等方式经营名烟名酒店,长则一、两年,短则三、五个月进行异地轮换,一旦案发就立即逃往异地,他们起着打头阵、积累经营经验和反侦察经验的作用;三是暗地访销配送卷烟和发展下线的经营者,他们经营时间较长,有的甚至安家落户。这样的网络结构和组织分工使各个零售户之间形成互相保护的平台,同时也加大了烟草专卖部门的查处难度。

三、行动更为隐蔽

一般而言,当异地人进入某一地区时,当地人对他们一无所知,也不会引起当地人的特别注意,尤其是团伙违法犯罪的骨干分子尽量避免与当地人接触,时刻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同籍异地人构成的团伙处于一个天然的不被外界注意的安全环境中,这使得他们在实施制售假烟行为时更为隐蔽,不易被群众和烟草专卖部门察觉。

控制同籍人员在异地形成制售假网络的方式

根据同籍人员在异地制售假烟的特征,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和打击:

一、依法严格许可证管理,把好异地人员的准入关。

烟草零售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从行政许可入手,把好异地人员从事卷烟零售的准入关。首先,要严格控制异地人员进入当地卷烟零售行列,我们认为应当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当异地的同籍人员同一时期在当地申请许可证时,应当对这种情况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对其信息和资格的审核。其次,要严密监控同籍人在当地假借本地人的许可证进行经营的现象,尤其是当同籍的异地人员聚集了一定规模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应当重视对这些经营者的监控。一旦从这些经营者手中查获假烟,必须通知许可证持有者前来处理,并将其连带的法律责任告知清楚,对教育劝告不听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强名烟名酒店管理

近年来,出现一种脱离市场规律的现象:即有些非本地人员在各地市区繁华地段以高租金租下店面,进行豪华装修,但另一方面,通过查询其从烟草公司供货的订单,却显示没有大批量的销售记录,根据其正常利润来计算,他们根本无力支付如此高的店面运营成本,而这些店面却长期经营。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而经营这种性质的名烟名酒店,属于同籍的异地人员的占绝大多数。烟草专卖部门应当加大对异地人员经营的名烟名酒店的检查和监控力度,有效地遏制这些对象的销假能力,并从中发现有效线索,顺藤摸瓜,寻找到网络案件破获的突破口,2008年重庆“3.16”销假网络案的破获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三、加大对流动推销人员的监控

除了店面销售的形式外,异地人员还采用流动推销的方式,他们一般不落地销售,因为落地销售存在着被查处、被监控的风险。这些人一般流窜于各地,拿着假烟样品到各地的卷烟零售户经营场所推销假烟,一旦卷烟零售户有购买意向就留下联系方式,通过几次接触确认交易对象后进行交易。这种方式比较起落地经营来说,虽然没有这么容易取得销假零售户的信任,但他们机动灵活,覆盖面广,来去自如,并且一旦与销假零售户形成合作关系,就很可能长期合作。一般来说,这些流动的异地假烟推销者,都与在本地销假的同籍的卷烟经营者有着密切联系,或在本地有仓储地点,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在获得合作关系时立刻供货。根据这些特征,烟草专卖部门可以通过加大市场走访力度,通过访问零售户发现线索,一旦得到了推销假烟的不法分子的联系方式或发现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假烟零售户,就要抓住机会、深挖线索,将其作为破获网络案件的突破口。

四、设立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打假破网的全国联动机制

烟草专卖部门的属地管理制度在规范全国烟草市场管理的同时,也为同籍异地人员制售假烟网络的生存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他们在全国散网,彼此联系,流动性大,甚至打一枪换个地方,久而久之形成了全国性的制售假烟网络。而烟草专卖的属地管理制度限制了烟草专卖部门查处此类网络案件的能力,尤其是对于县、市级地区,一旦网络成员离开辖区,就难以对案件信息进行跟踪,其查处能力大大受限。针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同籍人群在异地从事烟草业务的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建立同籍人群在异地经营信息的上报机制,其次,成立全国性的打假破网小组,协调解决跨区域侦察和查处的问题,使同籍人群在异地的违法行为无论走到哪里都将受到监控和查处。再次,设立全国统一的打假举报投诉电话,积极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为全国打假破网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方便。

总之,控制同籍人员在异地经营烟草的目的并非地方保护主义,而是烟草专卖部门根据假烟存储、假烟销售等各个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作出的有效选择。同籍人员在异地构成的制售假团伙在形成制售假烟网络、构建严密组织、提高运营效率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势,也是当前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一种新趋势,烟草专卖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同时,烟草专卖部门可以通过对同籍人员在异地经营的零售店的监控,为破获网络案件提供新的参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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