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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诉案件异地交叉审理的思考

时间:2022-03-29 15:13:25 浏览量: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制度,对申诉案件在复审阶段由区市县纪委监察局交叉审理,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被审理人的合法权利,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民主化、公开化和人性化,这既是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发扬和推进党内民主的必要措施,也是强化执纪监督,提高案件查办质量的现实需要。通过对申诉案件异地交叉审理,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遇到一些问题。

申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为了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我委局共接受其他县区纪委移送的申诉案件5件,均进行了复审复查,复审结果,维持原处分决定2件,改变原处分决定3件。在复审中发现申诉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口供书证,不重视本人的申辩。部分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时,把重点放在查阅被调查人、旁证人的口供及相关的材料,对被调查人的申辩没有深入调查和对照,错过了听取被调查人申辩的机会,忽视了被调查人的合理诉求。如某县区某某申诉案,在调查中,其本人称:“他借款安村电后用村收社抚费归还。”,但对用电手续属于集体或个人、村收社抚费是否是为了归还安电借款、到底是不是属于村上安电均未作核实,造成被处分人申诉。

2、重违纪过程不重前因后果。案件调查组或审理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审理中,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的过程很重视,取证时十分注意,其材料相应较完善。但被调查人违纪的原因和违纪造成的后果没有认真地去调查了解和取证,对案件中被调查人是否适用从轻或从重情节无法把握。如某申诉案件,原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对其违纪收款的过程很重视,也取证到了位,但违纪者为何要违纪收款及所收款项用于了什么没有取证,出现量纪偏重造成被处分人的申诉。

3、证据收集不完善。在案件办理中,由于办案人员的经验不足、审查材料不细等原因,造成部分主要证据未能复制或取证,致使申诉案件在复审中出现主要证据不足,不能形成锁链,案件逻辑上存在问题,不能准确确定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甚至出现以可能性进行推定违纪性质。如某镇有2名村干部将收取的死亡火化保证金和社抚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调查中本人承认并退出了违纪款,由于收取与查处时间相距达二年之久,审理定性时认为如不被查出,据为为己有的可能性很大,于是就以贪污进行了认定,引起被调查人的申诉。

4、处分决定表达不准确。有的案件涉及多个问题,个别问题存在是事而非,但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其错误性质时,将所有问题都进行罗列,且用词不客观,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留下“尾巴”,导致被处分人不服而申诉。

5、审理与复审案件为同一机关甚至同一审理人员。申诉案件受理难,即使受理了,复议复审机关和人员还是原机关、原班人马。在复审时,依然按照原有的思路和方式进行,即使错了,案件也难纠正。

二、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1、坚持按原则办理申诉案件。申诉案件特别是在交叉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按照“二十四字”方针进行审理,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宽严相济、合情合理;民主集中制;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审复分离”的原则,树立以对事业、对当事人负责的观念,说实话、讲实情,不徇私、不枉法,秉公执纪,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工作。

2、坚持全面审查制度。对申诉案件进行复审复议,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同时采用书面审查、直接调查核实及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等形式,全面审查案件的相关证据、事实、资料和人员是否遗漏等相关情况,从而为准确定性和量纪提供依据。

3、坚持主审责任制和集体审议制。在办理交叉审理案件时,成立复审、复议领导小组,由主办人草拟复议、复审报告,经复议、复审小组集体审议后形成正式报告。审议中如有不同意见,作好记录,并将几种意见同时写入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交原决定处分的纪委监察局办理相关手续和做好善后工作。

4、严肃交叉审理的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规定,保守工作秘密,不接受当事人的钱物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利益,坚持廉洁办案。复议、复审小组成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等违纪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工作的成效

1、增强了责任意识。实行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工作,申诉案件由其他区市县的审理室负责审理,有效增强了办案人员和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也加强了申诉案件审理人员的责任感,对提高查办案件质量和审理质量有明显促进作用。

2、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申诉案件,公正第一”,是中纪委对申诉案件的明确要求。申诉案件交叉审理,一是避开了人情案,审理人员与被处分人员及案检人员不熟悉,无任何关系,在进行申诉案件审理时,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二是避开了由原机关审理,审理人员的定势思维。原机关和审理人员在进行复审时,很容易进入思维定势,按照原来的审理方式和思路进行,由其他机关和人员进行,有效地避免了思维定势,能站在案件的本身角度去开展审理;三是避开了行政权力的影响。交叉审理的工作人员来自其他县市区,其工作关系在原县市区,不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减少了来自当地党委政府行政权力的干扰。四是有利于独立审理、研究案件。案件交叉审理,由其他单位的审理人员对案件审理,排除了诸多因素的干扰,审理人员能够独立审理和研究案件,使审理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

3、有利于更广泛地听取意见。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能确保审理人员充分地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翻阅案卷、走访调查、与申诉人面对面地交流,与原审理人员的交流,全面掌握和熟悉案情,为公正审理打下基础。

4、强化了执纪监督。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对我们的执纪监督工作也增添了新的内涵。推行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制度,使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的同时又接受别人的监督,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强了监督效果,切实保障违纪党员的合法权利,做到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真正体现执纪的客观、公正,必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5、突出了申诉复查的作用。一是维护作用,有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维护纪检机关的良好形象。只有案件处理适当,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二是保障作用。使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权不受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侵犯,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三是监督检验作用。申诉复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纠正错案的有效途径,是监督所办案件的重要程序,也是检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效果的最后一道关口。四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作用。申诉案件若得不到及时解决,被处分人会继续申诉,处理不当,会造成消极影响,甚至可能形成矛盾,影响稳定。五是教育作用。对申诉人员进行教育,是申诉复查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帮助申诉人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使其提高认识,明辨是非,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四、申诉案件交叉审理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程序多,增加了工作量。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工作的程序较多,增大了工作量,给工作效率带来一定影响。特别复杂的政纪申诉案件难以保证在1个月内审结。二是复审意见难以执行。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复审意见提出应撤销原处分决定的,按规定需原处理机关作出复审决定,只能采取协调处理的方式,受到原审理机关的制肘。而维持原处分决定的,作息诉工作难。

2、几点建议。一是制定规范的申诉案件交叉审理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实行限时审结。二是实行复审意见向上级汇报制,原处理机关若无正当理由,应按复审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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