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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水电规律性认知与机构、职能及能力建设(中)(李其道)

时间:2022-02-25 15:07:22 浏览量:
 

(接上)

(五)农村水电定性定位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与发布,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2条文说明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等能源。

从含义上讲,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

从定位上讲,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通过与地方签订协议,由民营资本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向本地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也为农村水电。

农村水电现时期主要是指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当前我国小水电包含“并网小水电”、“离网小水电”和微型小水电等形式。而并网小水电又包括发供一体小水电和只发不供小水电两种体制形式。前者是农村水电的主体,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属于独立配电实体范畴。离网小水电必然是发供一体的体制形式。

这里对“贬低小水电”提出质疑。小水电大多是迳流式开发,没有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具有分散布点、就地开发、联片成网、就近供电、价格低廉、绿色环保的特性,结合实施电气化、代燃料、户户通、新农村工程建设,对于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普及农村用电,解决农民燃料,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小水电是世界公认的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是联合国扶贫开发千年计划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小水电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撤销了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划出了水电建设管理职能,以后各省(区、市)也划出了水利部门水电建设管理职能,一些市、县撤销了水利部门水电管理机构,个别县甚至撤销了水利局,从上到下取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村水电建的监管职能。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地方出现了小水电无序开发的问题,带来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河流健康生命和发生重大事故等后果。水利部恢复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部直属事业单位)后, 2003年水利部主动部署全国水利系统全面开展清查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工作,认真进行排查、整顿、治理;2006年,水利部进一步发出《关于制止无序开发 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进一步部署全国水利系统开展对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工作。以上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综上所述,一要分清楚“小水电无序开发”为什么会产生,相关部门中谁承担监管责任。如果依据“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的职责,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毫无关系的,即使是水利部恢复成立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水电建设管理职能也并没划回来。2003年以来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开展的对“四无”水电站以及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工作,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遵循“治水办电相结合”的内在规律,主动自觉地去做的。如果要打板子,是打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身上的。打谁呢、问责谁呢?大概只能是将水电建设管理职能“张冠李戴”于自己头上的部门,以及有“行政垄断嫌疑”的越位部门吧?!

二要严格把“小水电无序开发”和小水电本身区分开来。不能把开发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说成是小水电本身的问题。不应该混淆是非把贬低的矛头指向小水电。开发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而这解决表明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特是划回水电建设管理职能让其名正言顺的更为有效地履行职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容许“把水电妖魔化”,同样不容许“把小水电妖魔化”。

(六)小水电资源

我国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资源即小水电资源,经济可开发量为1.28亿千瓦,目前尚未开发的小水电资源还有7000多万千瓦,年发电量2500亿千瓦时以上。小水电资源是我国贫困山区除土地、山林之外,农村集体和农民最易于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最珍贵的稀有资源。其区位分布与我国相对贫困人口区位分布基本一致。全国相对贫困人口大头在西部地区,这里小水电资源经济可开发量占全国总量的70%,开发率仅为15%。全国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中,有420个县小水电资源丰富,占重点县总数的71%。

(七)农村水电作用

现今我国能源以煤碳和水能为主,能源探明总储量构成是:原煤85.1%,水能11.9%;能源剩余可采总储量构成是:原煤51.4%,水能44.6%。现今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体现在动力上,几乎全部为农村水电。现全国农村水电装机5500万千瓦,年发电量1600亿千瓦时以上,装机占全国整个水电的近38%,发电量占全国整个可再生绿色能源发电量的99%。全国1/2国土、1/3县、1/4人口靠农村水电提供电源。四川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发电装机900万千瓦,年发电量328亿千瓦时,其中水电装机850余万千瓦,年发电量310亿千瓦时。在四川电力格局中,地方电力在面上占70%以上,在量上占30%。

在2008年冰雪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中,小水电在抗灾救灾中都发挥了独撑一片天的作用。在5.12四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汶川下庄电厂及时修复供县城救灾用电;雅安市受灾县第一时间恢复供电;茂县、九寨沟、卧龙都较早地恢复了供电;与汶川震中一山之隔的彭州市龙门山大山深处靠小水电起家的西部第一村——宝山村,及时抢修未被全毁的3座小水电(17座小水电被毁14座,剩下3座)和外购邻乡小水电电力供本村、邻村和龙门山场镇用电。截至目前,原由小水电供电的96个受灾严重停止供电的乡镇已全部恢复供电。边远山区点多面广用电分散的负荷,本身也不可能靠大电网长距离输送供电。不可替代的小水电,为这些地区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提供了重要的电力支撑与服务。

(八)规律性认知

1.两条腿走路。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经济条件差别大,城市、县镇、农村用电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农村水能资源遍布全国各地,特别是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农村水能资源丰富。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在积极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求。

2.地方电力姓水名电为农。农村水电源于农村,源于消除贫困,是贫困地区农民群众的一大创举。是由我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造就的,是由我国的国情和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各有关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决定的。是改革的产物。治水办电相结合,发展农村水电,普及农村用电,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含代燃料、新农村工程建设等),受到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得到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坚决支持。历史和实践表明,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力始终姓水名电为农。

3.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针。

——邓小平同志充分肯定的“三自方针”,其精神实质就是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就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 防止、反对上划、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发展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就是坚持农村水电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直接面向农村电力市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为目标,为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电力支撑和服务,为这些地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自”方针中的“自建”,还包含农村水电国有产权获得的利润不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以电养电”。而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就是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机制。

——26年前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就普遍实行“三自”方针和“以电养电”政策,表明它早就突破了计划经济传统模式,率先跨入了市场经济的范畴。它适应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与电力生产力的要求,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运营特点和实际。

4.电力生产力和电力生产关系(涉及中央与地方,主管与分管,培育多市场主体等等)。

——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综合部门、相关部门涉电,必然带来主管与分管和统一管理下的分工协作。电网是技术设施,属于生产力范畴;企业是市场主体,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全省可以是一个电网(联合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推进全国全省联网,不是也不应是推行输配一体的“一省一公司”。

——在积极推进全省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和完善多市场主体的电力市场体系,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散分布式供电的能源战略发展方向。

5.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反映了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全国电力工业格局中,1/2国土、1/3县、1/4人口靠农村水电提供电源;农村水电装机占全国整个水电装机的近38%,年发电量占全国整个可再生绿色能源年发电量的99%。四川在全省电力工业格局中,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的供电面占60%-70%以上(60%以上的县、70%以上的乡镇),装机和年发电量均占30%左右。农村水电的主体体制形式体现了“电源是基础,电网是关键,服务‘三农’是宗旨,与主网联网运行,供需直接见面”的基本特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反映了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历史和实践表明,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是电力工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对于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6.农村水电具有准市场竞争性。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是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工程,具有准市场竞争性。

——农村水电的社会公益与生态服务性,决定它不完全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允许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而不要社会公益、生态服务目标,要求国家直接配置调节部分资源,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西部地区需要如此)或引导作用;但它同时也具有经营性,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重视用“看得见的手”补充“看不见的手”,不陷入“泛市场化”

7.农村水电资产监管须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

——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两者相结合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一般讲来,相关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再由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2 基本条件”2.0.7条文规定:“经政府授权,确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水利水电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应得到执行。

(未完待续)

来源: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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